中文名 |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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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04.09.05 | 实施时间 | 2004.09.05 |
法规标题 |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吉政令第163号 |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是全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务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1.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方面:1.行政许可的设定;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3.行政许可的听证和收费;4.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行政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条 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并可同时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其他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同时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吉政令 第163号
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部署全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有关工作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明确了我区的发展定位、发展路径和重点任务,符合自治区区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发展的目标方向和重要遵循。作为自...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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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 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 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 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 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 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 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 督管理。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 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 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 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 优化配置,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 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 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各区、镇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 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机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 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 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
201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全省农业工作实际,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狠抓措施落实,及时、准确、有效地公开了农业系统政务信息,充分发挥了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全年未发生涉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事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现代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严格依照程序,加强组织管理
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是当前各级统计机构和全体统计人的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因此,我局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2012年主要加强了对政务信息公开审批程序、项目的公开;加强了对工作落实年、正风行动、廉政建设、创先争优、财务管理、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事务的公开;加强了对统计信息的公开。
突出公开重点,丰富公开内容
局在过去一年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长期公开的有:政务公开制度、机构职能(包括领导成员及分工、统计局职能及内设机构职责、单位基本信息)、法律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统计从业资格证报名行政许可审批、便民服务;及时公开的有:工作动态(包括2012年统计局主要工作情况)、《统计监测月报》、《统计年鉴》、突发事件及处理等。
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服务社会
一是及时更新我局网页内容,及时加载统计信息,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了网上信息公开工作,把网站作为公开统计工作和统计信息的重要载体;二是通过《统计监测月报》、《统计年鉴》等公开渠道,以“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发挥了统计部门参谋助手的职能作用,提高了服务水平;三是通过政府网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内容,使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四是积极配合清远信息网政务公开专栏中统计数据提供信息资料,使统计信息资源与全社会共享。
全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情况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
1、主动公开信息总数:2012年我局共我局整理公开各类政务信息111条,比上年度增加21条。
2、主动公开信息分类:2012年来,工作动态53条、统计公报1条、统计分析34条、统计月度数据11条、社会统计信息12条。
3、重点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了机构信息、统计公报、工作动态、统计分析、统计数据、人口普查信息等具体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局2012年无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2012年对于接到企业或基层单位的电话咨询,都进行了明确答复,无投诉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2年无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2012年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起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同时,还要进一步梳理、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把统计更好地服务社会作为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开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要报告事项。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本机关以下信息:
1.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及文件解读;
2.机构信息:区统计局职能、机构设置、局领导简介;
3.统计数据: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等;
4.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5.部门规划及招考录用;
6.其他依照《条例》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政务新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下载附件的“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直接提交;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江汉区统计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 区统计局办公室是区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区统计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5号(江汉区政府大楼07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