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1989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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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1989年11月06日 | 颁布单位 | 国家技监局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九条 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第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
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三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六条 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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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计量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计量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保证 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使计量工作更好地为 生产经营、安全质量、节能减排等提供保障,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用能单位 能源测量设备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 ,制定本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 公司综合部 2013 年 12 月 2 日印发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三章 计量监督管理和巡检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流转管理 第六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 第七章 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八章 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章 计量器具抽检管理 第十章 能
《电能计量质量管理体系及计量授权》可供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加强计量管理、建正电能计量质量管理体系和接受计量授权考核使用,也可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授权考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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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在计量管理方法实行一些重要的改革:第一,下方建标审批权,即建立计量标准由行政审批制改为技术考核制。第二,下方计量器具出厂检定权,即由国家检定改为由制造计量器具的进行出厂检定,保证产品质量。第三,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利于管理、方便生产的前提下,可以授权其它单位的计量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