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其桥梁、隧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养护资金分配计划范围内,负责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计划,组织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议的提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组织,养护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资金筹措方面的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汽车养路费,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养护工程的资金(县道每公里不得低于7000元,乡道每公里不得低于3500元,村道每公里不得低于1000元);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三(五)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养路费;
(四)受益人和捐资人自愿资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但抢险抢修工程和可以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养护的除外。
第九条 省级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市、区)实际投入养护资金在养护计划中所占的比例,以相同的比例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进行建筑作业;
(二)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确需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本乡(镇)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止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三)在乡、村道路上进行日常巡视;
(四)在乡、村道路养护施工作业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超限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侵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及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日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重建轻养的思维,交通部自2016年以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计划,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不落实...
随着现在时代的更新替换,交通便捷是人们很好的的一种生活方式,无疑农村公路也是几乎铺到各家各户门口了,这我们就得将它们管理起来。都说是三分建,七分养。第一,政府需要安排公路交通运输局还有绿化管理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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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万源市农村公路 养 护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二○一○年四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农村经济快 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 ”。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万源市的农村公路即目前正常运行的县道、 乡道、村道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之规定仅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范围。 第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内容: 1.路基 (1)整理路肩、边坡,清除杂物、杂草,保持路容整洁。 (2)路肩培土加固,保持路肩横坡适度, 。 (3)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4)清理挡墙、护坡、边坡,泄水孔的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非专养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财政、城建、林业、行政执法和各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主要乡道以外的其他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的连接县与乡、乡与乡的公路。
养护
第七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
(一)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养护,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引入竞争机制,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施工。
(二)已改建为水泥路(油路)的其它乡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由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村道由村自行组织养护。
(三)非专养县道、乡道里程碑、安全标志等交通设施,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村道的安全标志由乡镇、村组织实施。
(四)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改善、改建,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乡道和村道改善、改建,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主。
第八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队伍,落实工作责任。非专养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人员由公路管理机构聘用,油路每3至5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水泥路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其他乡道、村道养护人员由乡镇聘用,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人员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标准、定工资的办法,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外业)检查评定标准》,加强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养护质量关,养护质量不合格的,逐级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
(一)日常养护
1、修整平交道口,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垃圾、堆积物等杂物,保持平交道口顺适,路肩完整,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3、清除路面泥土、污物、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4、清除污泥、杂物,保持桥面、隧道内及洞口清洁。
5、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以及汇水孔疏通。
(二)专业养护
包括春季灌缝,病害修补,桥涵维护,公路标志、标识、警示标志的设立维护等。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要达到如下标准:
(一)公路上无擅自进行建筑作业行为;
(二)公路上无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行为;
(三)公路上无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行为;
(四)公路上无挖沟引水、漫路灌溉行为;
(五)公路上无焚烧秸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行为;
(六)无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路用地和规划用地红线。根据《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至三米划定。设隔离栏网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隔离栏为界;公路与城市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其公路用地以边沟外缘不少于十米划定,无边沟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公路路缘石(无路缘石按边缘线)外不少于十五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最小宽度,低于二级路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县道十二米,乡道八米划定。
第十四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非专养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增设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长春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非专养县道、主要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其他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置。
第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许可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成立县、乡农村公路路政巡查机构,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管理权限和责任,协同运作,分线包段,严格监管,杜绝超载运行和破坏公路设施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各乡镇要设2名以上专(兼)职路政管理员,协助县公路管理执法机构搞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做好治超限载、保护公路用地、路产等项具体工作,协助维护养护施工时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要坚持依法治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查处违章占道、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公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公路管理,监督、举报各种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非专养公路、主要乡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省、市补贴资金外,在县财政资金和农拖费中列支,其他乡道和村级公路养护资金除县定额补贴资金外,在乡镇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给县交通主管部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乡镇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县政府统一考核。
第二十八条非专养县级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以乡镇为单位,采取日常检查和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检查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占全年考核评比分数的40%);统一检查由县政府组织财政、交通、城建、林业、卫生、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半年和年终进行检查(占全年考核评比分数的60%)。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检查全县农村公路覆盖面要达到100%,至少每条线路检查2次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每月组织自检一次,覆盖面要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村公路(油路、水泥路)建档立卡,把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全年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在年度考评中,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或被综合评定为全省交通工作先进县,县政府奖励交通主管部门5万元;在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年度考评中,排在前3名的乡镇,由县政府各奖励3万元,排在4至9名的乡镇,由县政府各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在年度考评中排在后3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乡镇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乡镇未按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的任务,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资金中统一结算。
第三十一条年度内公路养护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的部门、乡镇,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和乡道 或使县道和乡道改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的,应当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2〕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挡防构筑物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标牌、公路渡口、站点站牌、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县乡道养护管理遵循“政府出资、部门管理、业主养护、市场运作”养护机制;村道养护管理遵循“村组自筹、政府补助、村民参与、市场运作”养护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工作经费奖励。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质量,定期对农村公路及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为保证养护质量,乡镇可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承担有铺装路面的乡道实行经常性、专业化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由各乡镇“村镇建设环卫中心”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挂“乡镇交通管理站”牌子。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所管养道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区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程建设和大中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政府统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原则上三年内不安排大中修。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大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目督办、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林业、工商、国土、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要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专业养护公开竞标、个人(家庭)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八条 区路政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县道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米,乡道为5米,村道为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自流井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第二十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依法卸载和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励资金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乡道大中修工程年初编制方案报区政府审查确定后实施,由区财政按审定方案及时拨付大中修资金;乡、村道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或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考核工作经费奖励标准(今后随物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经费,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1000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经费奖励,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300元、200元。
(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其中大中修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县乡道总里程的5%,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工程实施需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乡道、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乡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村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每季度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政府授权区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因失养或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坏的部门和乡镇,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未按合同完成养护任务的县、乡、村道养护作业单位,将取消其在全区的养护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流井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井府办发〔2011〕10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