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88.01.12 实施时间 1988.01.12

第十一条 凡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具有工程技术总承包能力的设计院和设备成套部门等单位(统称投标单位)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机电设备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期限内将投标文件派人送交或挂号邮寄到招标主持单位,并应领取收条或挂号邮寄回执。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以及在招标截止期后送交的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允许投标单位就部分招标内容或全部招标内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主持单位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投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投标报价单;

4、机电设备的制造实施方案(含商务、技术条件的有关说明);

4、银行保函(投标的报价总金额的2%);

6、投标履约保证书。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须按招标项目所提机电设备的数量报出机电设备的单价及总价(不允许有选择价或浮动价)。所报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第十六条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单、机电设备的制造实施方案、投标银行保函必须密封,并在招标专用信封上写明投标项目、提供产品称以及投标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电挂、电传和联系人,注明“开标时启封”的字样。

投标申请书、投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等不必密封,在投标时交招标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四份投标书应同时提交招标主持单位,作为投标的依据。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加以修改,并及时送交招标主持单位。投标文件的修改部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主持单位应妥善保管收到的投标文件,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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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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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程序:

1、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

2、在评标委员会和投标单位参加的情况下,由公证部门验证标箱无讹后启封;

3、招标主持人通报本次招标情况,公布评标原则和评标注意事项;

4、公证部门核实投标文件,并做出书面记录;

5、由招标主持单位指定的拆封员、唱标员、记标员进行拆封、唱标、记标。记标员记标后须由投标代表当场签字;

6、公证部门公布公证结果;

7、投标单位退席,等候询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由招标主持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享有定标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可以询问投标者与投标有关的情况,听取投标者对投标书有关事项的说明,但不接受投标者对投标书的修改。评标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可以建议招标单位拒绝所有的报价,对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不做中标保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应自开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由招标主持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对中标者由招标主持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按中标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拖延或拒签。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应规定按设备制造进度拨付设备预付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开标之前和宣布中标之前,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定,以及关于选标建议等情况,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省招标办在进行招标工作中,可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一条 为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中开展竞争,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其所需的机电设备可以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都必须采用招标的办法进行。

技术引进项目需要的进口机电设备,应首先在国内招标,国内招标解决不了的,可由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参与招标和投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可以委托省招标办进行,并签订委托合同,规定违约责任。省招标办在接受招标委托时,委托方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常见问题

  • 2014机电设备招标要不要资质

    这个问题 看不太明白 是去投标吗? 看招标单位需要不需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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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行机电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

2、具备审批项目机关批准的主要文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建设项目的投资已经落实。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整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成套设备的总招标;

2、单项工程所需机电设备的分项招标;

3、单台机电设备招标;

4、从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供应和安装调试到试车投产的工程技术设备成套招标。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刊播招标广告,进行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后,向具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至少应在三个以上单位中进行。

对某些复杂的机电设备以及工期紧迫的项目所需设备,可以选择有承包能力的生产单位进行议标。

第八条 招标程度:

1、招标主持单位刊播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主持单对投标企业进行前期资格审查;

3、招标主持单位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4、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5、招标主持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询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第九条 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应明确招标的内容、要求及投标者的资格、日期、方法和保证条件以及开标日期。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没有纳入的招标内容,可以写入其他招标文件之中。招标文件由招标主持单位制订。

第十条 委托省招标办进行招标的,应由省招标办会同委托方参考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及设备的现行价格确定招标设备的评标测算价或标底。对评标测算价和标底,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九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在定标前撤标的,应向投标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中有违约处罚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超期签订合同或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表示拒签合同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每日向对方支付中标总价1‰的违约金;拒签经济合同的,还要向对方支付中标总价1.5%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文献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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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ORD格式,共4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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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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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9 号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经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2月 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 保 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 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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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政府颁布省政府令220号,印发《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省级规范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法规。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经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共五章四十四条。明确了需要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方式或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测绘管理、提高测绘地位、维护测绘行业利益、防止测绘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自5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 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方法;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与招标公告一致,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投标人。  招标人根据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投标意向的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测绘资质的要求,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组成联合体各单位中等级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中标项目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四分之一。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符合招标人关于测绘资质的要求,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  (四)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情况;  (五)商务条款和技术偏差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部位、工程量及接受分包单位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失效或者租借的测绘资质证书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全省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并纳入省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管理,作为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测绘师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测绘项目评标的专家名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单位的员工;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三)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在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人书面补正;  (五)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六)测绘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  (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印鉴)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一)未按规定在投标文件规定截止之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  (四)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得分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全部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三)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四)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开标后的5日内,可以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等缺乏诚信的投标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  (二)未取得测绘资质,或者超越其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限额,投标承揽测绘项目的;  (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投标承揽测绘项目的;  (四)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将中标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第四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设备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受采购人委托,事先公布采购条件,由投标人竞投,并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竞投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具体业务工作可以委托省机电设备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以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银行专项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采购下列机电设备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机电设备金额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50万美元以上的;

(二)单台机电设备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12万美元以上的;

(三)按国家规定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鼓励、提倡招标。

第八条 采购下列机电设备不招标:

(一)只有独家制造商能够生产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的,采购人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须出具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委托书》;无《招标委托书》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第十条 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人,要求其出示机电设备招标资格证书,并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采购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特大型企业采购机电设备,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联合专职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级的招标专业报刊或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引进机电设备招标还应当在因特(Internet)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有3个以上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组成的信息支持系统。

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并由招标人和采购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

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或修改实质性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出席开标大会并获得唱标记录的权利。

投标人中标的,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于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和决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60日内开标。

第二十条 开标按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开标大会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公正严谨,实事求是,并保守评标秘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采购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招标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和答疑,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设备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综合评议,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

招标人和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进行决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供货合同,并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和有关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泄漏标底或其他评标秘密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并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四)项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干扰评标,或贬低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投标人勾结招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擅自组织招标活动的,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由于一方过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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