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林省“九五”绿化工程计划和2010年绿化远景目标纲要》的决定 | 颁布时间 | 1996年03月23日 |
---|---|---|---|
实施时间 | 1996年03月23日 | 颁布单位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吉林省“九五”绿化工程计划和2010年绿化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绿化纲要》)。会议认为这个《绿化纲要》是在提前二年完成十年绿化吉林大地任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规划的任务是符合实际的,措施是可行的,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施的。会议决定批准《吉林省“九五”绿化工程计划和2010年绿化远景目标纲要》,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指出,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标准是发展经济,美化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实施《绿化纲要》这一跨世纪的绿色工程,提高全省城乡造林绿化的质量、效益和水平,到下世纪初在我省建立起一个功能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环境体系,对于进一步改善全省人民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实施《绿化纲要》纳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保证纲要目标的实现。要依靠改革,加速实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提高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效益。要依靠政策,注意用政策来调动和保护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坚定不移地走全民、全社会办绿化之路。要依靠科学,积极普及造林绿化科学知识,研究培育适合本地的种苗,推广应用防治病虫害等新技术,用科技进步带动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要依靠法制,加快林业立法步伐,提高执法力度,加强资源的保护管理,不断巩固造林绿化成果。造林绿化作为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必须有稳定的资金作保证,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千方百计加大对造林绿化的投入,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加;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都要本着“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解决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绿化资金问题,逐步建立起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多元化投资渠道,保证实施《绿化纲要》所需资金。
会议号召,全省各族人民要以植树造林、绿化吉林为己任,积极行动起来,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干劲,人人动手,绿化美化城乡,为实现林业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因为造价员考试是地方性考试所以考试各项时间安排不固定 请留意当地造价信息网你也可以登录 学、易网 进行详细查询那里有最新最快的 报考信息 考试动态 和 成绩查询还有历年考试真题及模拟试题希望对你有所帮...
建议首先看看《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交底资料,2010年第一季度材料价格信息及人工费上调新规定,《工程费用文件汇总表》-建筑装饰,《单位工程取费表》-安装,顺便说说造价行情与沈阳略同。
这个要到苗木商家那里去打听,而且还要及时的价格才行,所以,这个没有人能回答的清楚。你可以去各个苗木产地看看,比如江苏沭阳长景园林。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2011 年 1 月 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杜德印 各位代表: 我受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 年的主要工作 2010 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全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 7 次,审议了 59 项议题。其中,审议法规 7 项,通过 5 项,一审 2 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9 个、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3 个;听取和审议了本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及 2009 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了 2009 年决算,对 2 个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相关报告;围绕制定 本市国民经济和
(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一、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六条。(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