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1995-12-11
【生效日期】1995-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2月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建设敷设以及建筑物的拆扒和各类修缮、装修等施工现场。
第三条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符合国家《城市市容标准》。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含小区开发、旧区改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施工、修缮等活动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施工总平面图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施工场地面积,签订基建残土存放清运合同书,缴纳清扫(运)垃圾保证金。在领取施工占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场地施工作业。按规定需要缴纳占道费的,应当缴纳占道费。
垃圾清扫(运)保证金,按工程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缴纳。
第六条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区内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1.8m以上遮档围墙,外观整齐。利用广告牌作遮档的,必须达到《城市市容标准》。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日期等内容。设立的施工现场平面图应标明各分区功能。
(三)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工程所需各种机具、材料,应当按工程施工进度有计划进入现场并按施工总平面图放置。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运输白灰、散装水泥等容易飞扬的工程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飞扬。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五)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不得侵漫污染路面、堵塞道路。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施工现场的道路、排水、草坪、树木和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坏。
第七条因施工超出批准的占道范围造成交通堵塞而积存的生活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除。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修建的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程竣工后7日之内必须拆除。
第九条凡边施工边交付使用的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环境清扫、保洁和粪便清掏,由建设单位负责,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进生活垃圾集中点、垃圾箱内或倒在道路、河堤(滩)、空旷地、绿化带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罚机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处建设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擅自超出占地范围的,处施工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市区内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围挡的,除责令限期按标准围挡外,处400-2000元罚款。
(三)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的,每处处50-300元罚款。
(四)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400元罚款;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严重的,除责令清理外,处100-1000元罚款。
(五)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责任归属确定)处以400-2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1000元罚款。
(六)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排到路面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清除污染的路面外,处100-500元罚款。
(七)市政公用设施、草坪、树木、绿地被损坏,按价赔偿,并处500-5000元罚款。
(八)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所倒垃圾和补办手续外,处每立方米30元罚款。
(九)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罚款,被处罚单位应当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公司努力创造一个...
一、办公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
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
为适应融创天津公司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的管理, 使施工现 场环境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品质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及天津 市相关规范、规定、《融创天津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在《融创集团 施工现场环境工作标准 (试行稿)》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 《施 工现场环境管理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安全施工管理标准、 其他管理要求、条文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作为总包单位招标文件的内容之 一。 品质管理中心 2014年 1月 25日 . . 融创天津公司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标准 2014-1-20 . . 1 总则 ..........................................................................................................
******** 公司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措施 1 目 录 一、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目标、指标 ........................... 2 1、目标 ............................................... 2 2、指标 ............................................... 2 二、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组织措施 ........................... 2 1、建立施工现场全面的环境控制系统 ..................... 2 2、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的综合治理 ......................... 3 3、完善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责任制度建设 ................... 3 4、搞好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措施方案编制 ...............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一400元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九)项:“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予以删除。
四、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一、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概况
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隶属于长春工程学院,该校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具有60年办学历史,早在办学之初就创办了土木工程等专业;60-70年代创办了暖通工程、给水排水专业、80年代开设了建筑学、建筑经济专业,以上述专业为基础,学校于1981-1992年,成立了“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院”, 现更名为“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甲级资质);90年代初在省内最早开设了工程造价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两个专业,在此基础上创办了“吉林省誉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2000年,造价咨询公司与设计院合并;2005年成立“长春工程学院房地产研究所”;2010年与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北京华银-长春工程学院工程造价研究中心”;2011年初整合长春工程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华银-长春工程学院工程造价研究中心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三个机构资源,创办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长春工程学院逸夫图书馆。2011年7月,中心积极申报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过专家评审获得立项,更名为“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11月,中心经过三年建设通过吉林省教育厅验收。
二、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建设目标和任务
1、通过组织教科研项目、产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促进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本中心科研的水平居国内同类院校领先地位,并在国内城市建设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2、通过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课程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专门人才;为城市建设发展领域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逐步成为全国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通过参与制定区域性城市建设发展科研规划、举办学术会议、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中心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区域性城市建设发展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交流基地。
4、通过主动承揽有关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区域性城市建设发展咨询服务基地。
5、把制度创新作为中心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发布单位】807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2-26
【生效日期】1986-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