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吉林省城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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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河西委华宇城小区11号第40/720幢115号房 |
吉林省永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2011-11-30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1号中海-紫御江城1号楼1层009号网点。...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2004-07-20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通化市东昌路288号。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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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嘉通工程咨询公司)是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及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知识密集型、专业性的社会中介企业。一方面,能够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工程建设提供建设经济领域方面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在参与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条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自排水放热;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设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0日根据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修正。 2100433B
一、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概况
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隶属于长春工程学院,该校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具有60年办学历史,早在办学之初就创办了土木工程等专业;60-70年代创办了暖通工程、给水排水专业、80年代开设了建筑学、建筑经济专业,以上述专业为基础,学校于1981-1992年,成立了“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院”, 现更名为“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甲级资质);90年代初在省内最早开设了工程造价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两个专业,在此基础上创办了“吉林省誉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2000年,造价咨询公司与设计院合并;2005年成立“长春工程学院房地产研究所”;2010年与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北京华银-长春工程学院工程造价研究中心”;2011年初整合长春工程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华银-长春工程学院工程造价研究中心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三个机构资源,创办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长春工程学院逸夫图书馆。2011年7月,中心积极申报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过专家评审获得立项,更名为“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11月,中心经过三年建设通过吉林省教育厅验收。
二、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建设目标和任务
1、通过组织教科研项目、产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促进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本中心科研的水平居国内同类院校领先地位,并在国内城市建设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2、通过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课程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专门人才;为城市建设发展领域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逐步成为全国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通过参与制定区域性城市建设发展科研规划、举办学术会议、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中心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区域性城市建设发展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交流基地。
4、通过主动承揽有关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区域性城市建设发展咨询服务基地。
5、把制度创新作为中心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