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 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
(五)从事计量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命计量监督员,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
在国家专业计量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流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在其分支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应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监督员应有统一的标志,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 计量监督员利用职权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消其计量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量监督员证件,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监督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监督员在销售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在现场处以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你好:是的从筏板面往下1米。应该是用米做单位,输入1,不是1000。 是筏板顶标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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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截来看看,顶层或者底层梁搁墙处,梁下墙内定义暗柱,配筋看左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和计量监督员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2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作者:佚名 时间: 2008-7-24 浏览量: 业主的权利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 议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2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 情权和监督权 ;
国六条实施细则 [转贴 2006-06-12 11:05:11 | 发表者 : 刘昆鹏 ] 继国六条之后,期待已久的部委细则今天终于出台。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 意见》全文如下: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 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 “十一五 ”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 “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 2006 年 9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 管部门要会同监察
掌握 : 化检验行业计量监督的对象,计量监督机构。
熟悉 :计量监督的内容,计量监督的方式 。
了解 :计量监督人员的条件,计量监督人员的义务。2100433B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水、电、气、通信、商品房等商品及服务进行计量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服务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测试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公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和其他检定、校准机构加强监管,定期对检定、校准活动进行计量比对等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检验不收费,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册、票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四)封存或者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
封存、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按规定检验、检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案情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经济、公安、交通、建设、城管、贸易、卫生、计生、环保、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计量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将计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便于公众查询。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定、检验时间除外),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有关当事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是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规定检定、测试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