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外文名 |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spection of imported coa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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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颁布时间 |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
施行时间 | 2002年5月20日 | 审议通过 | 2002年3月27日 |
第六条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第七条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四)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3)。
第九条 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未受理申请的,可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报告包含内容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附件5);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十二条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一)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站()等公开媒体公布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专项检测实验室、已备案涂料等信息。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一)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二)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8号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专项检测实验室根据技术法规的要求,负责进口涂料的强制性控制项目的专项检测工作,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负责受理进口涂料备案申请,确认专项检测结果等事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施专项检测的进口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
2.《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格式)
3.《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包含的基本内容
5.《进口涂料备案书》(格式)
6. 进口涂料备案专用章样式及使用说明
7.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登记备案机构
8.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
附件7: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2.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5.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6. 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
7.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8.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9.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附件8: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化矿实验室
2.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化工品有机材料检测室
4.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验实验室
5.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6.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7.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油化工品检测中心
8.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9.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化工实验室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 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 18 号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3 月 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5 月 20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 3208 项下和 3209 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 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 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 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四条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金进照、宋军、王群威等。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1号)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