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金进照、宋军、王群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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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 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 18 号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3 月 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5 月 20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 3208 项下和 3209 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 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 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 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四条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一)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二)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施专项检测的进口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
2.《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格式)
3.《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包含的基本内容
5.《进口涂料备案书》(格式)
6. 进口涂料备案专用章样式及使用说明
7.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登记备案机构
8.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
附件7: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2.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5.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6. 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
7.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8.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9.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附件8: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化矿实验室
2.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化工品有机材料检测室
4.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验实验室
5.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6.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7.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油化工品检测中心
8.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9.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化工实验室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