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印发机关 水利部办公厅
文    号 办农水〔2015〕66号 类    别 规范性文件
印发时间 2015年3月17日

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

(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

(二)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015年规划内项目应于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4月开工建设。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前期工作审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解决人数等分解下达到项目县。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一个灌区编制一个整体可研的要求,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可研批复;原则上一个项目编制一个初步设计,对剩余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的亦可以编制多个初步设计,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灌区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六条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批复的《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申报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于3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2015年以后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未批复初步设计的泵站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七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和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2014年已经预拨2015年度中央资金的第五、第六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以及新疆、甘肃、宁夏节水增效项目应在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二)2015年新增资金项目参照2014年分配本省的中央新增资金规模,于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竞争立项排序和审批。

(三)2015年以后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预拨资金的项目应在安排预拨资金的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当年下达的新增资金项目应于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竞争立项排序和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第九条 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两年项目储备

(一)根据水利投资建设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结合相关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或总体方案,合理测算投资需求,编制农村水利投资建设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逐年滚动调整。

(二)做好两年项目储备,农村水利项目按上一年度投资规模的2倍做好两年滚动项目前期工作,下一年项目前期工作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审批,下两年项目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编制。

第四章 建设进度

第十条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落实项目法人建设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审批程序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第十一条 中央安排投资补助的农村水利项目,地方要按要求足额、同步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引导受益群众筹资投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 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月调度。自2015年4月起,农村水利司于每月5日对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月调度。调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进度等情况。各地要加强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省级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并做好与统计综合管理部门的衔接,做到全面、及时、准确。月调度相关信息一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村水利司建立农村水利项目对口分片联系督导检查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确定督导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自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市、县负责实施的农村水利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

第十五条 对于月调度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和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商国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当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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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农水〔2015〕6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切实加快农村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全面推进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现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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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文献

水利部出台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水利部出台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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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出台《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即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各类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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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台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水利部出台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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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出台《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设总则、总体目标、前期工作、建设进度、监督检查共5章15条,对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前期工作准备、两年项目储备、建设进度、监督检查等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则》明确了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即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各类农田水利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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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建设目标,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水利部近日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所称江河治理工程是指中央安排投资计划治理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实施细则》指出,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的总体目标是,当年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年底前达到80%以上。工程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原则上以省为单元将一条河流作为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再列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续建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新开工项目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有条件的工程可以省为单元一条河流由一个项目法人组织建设。水利建设任务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或单位,可对具备条件的工程实行代建制。工程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于初步设计已经审批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招标投标工作。江河治理工程应大力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整个项目或整条河流的设计、施工任务。

《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应对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协商有关部门取消地方实施的标前审计、招标限价评审等招标投标前置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逐月明确工作任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地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压茬推进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环节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除跨界河流以及水事问题敏感的省界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外,其他江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地方审批。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总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实施细则》强调,各地要加强对江河治理工程的督导检查工作。水利部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行月调度,对于工程建设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的省份,将及时进行约谈和专项督办。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建管〔2015〕270号

水 利 部

2015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河治理工程是指中央安排投资计划治理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各地应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建设目标,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的总体目标是:当年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

第四条 江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原则上以省为单元将一条河流作为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于跨界河流以及水事问题敏感的省界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其他江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地方审批,对于涉及省际关系的治理项目,在地方审批前原则上应经过流域机构审核。

第五条 各地应放开勘测设计市场,积极引入本地区以外的勘测设计单位,参加江河治理工程设计工作,通过有序竞争,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提高设计工作质量。

第六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再列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

第七条 各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江河治理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选择前期工作扎实、配套资金落实、建设实施条件好的项目安排投资,保证当年投资能够当年基本完成。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周期,续建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新开工项目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尽快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合同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有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可以省为单元一条河流由一个项目法人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利建设任务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或单位,可对具备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实行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江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情况及招标内容,招标文件分别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各地应科学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通过优化招标投标工作安排,缩短招标投标工作周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于初步设计已经审批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减少分年度招标投标。

江河治理工程应大力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整个项目或整条河流的设计、施工任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周期,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对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商有关部门取消地方实施的标前审计、招标限价评审等招标投标前置审批程序。应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逐月明确工作任务。项目法人要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对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目标,逐月分析建设进度情况,对于建设进度滞后的,要及时采取加快建设进度的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压茬推进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环节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为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江河治理工程主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后15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江河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总责,各地要加大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做好年度投资缺口分析和利用过桥贷款的具体方案,及早落实年度配套资金,保证江河治理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江河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快实施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江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江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江河治理工程的督导检查工作,合理划分监督检查事权,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行月调度,对照年度实施方案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程建设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的省份,水利部将及时进行约谈和专项督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调度情况,商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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