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2009年7月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建〔2009〕306号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分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实施中央财政扶持政策;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管理5部分。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发文号 财建〔2009〕306号 颁发时间 2009年7月6日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农村地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北方地区农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质能源为主的模式,正逐渐被以煤炭等化石能源为主的模式所替代,农村建筑节能形势严峻。广大的农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巨大。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节约与替代大量常规化石能源;可以加快改善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设施,保障与改善民生;可以带动清洁能源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

二、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

各地要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客观实际需要、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推广应用重点。近阶段国家重点扶持的应用领域是:

1.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善农村中小学生活配套设施,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

2.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单位整体推进,并先行示范,分期启动,分批实施。示范县应满足相关条件,并按要求组织申报。

(一)示范县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整体规划。

2.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1)。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今后两年内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工作内容,要做到详实具体,项目落实,并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填写《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3.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新增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万平方米。对于辖区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县,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4.以在农村中小学的推广应用为重点。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学校应是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予以保留的学校,具备较完善的办学条件,校园布局规划合理,建筑保温隔热性能较好,有生活热水、采暖等需求。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详细说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筹措渠道等情况。

6.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服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对在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管理运营一体化的模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示范县的申报。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示范县的申报组织工作。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申报材料,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材料汇总和初审后,择优推荐示范县,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示范县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三)示范县审核确认。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方案详实程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示范推广效应等因素选择确定示范县,将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落实情况好、推广应用面积大、推广技术类型先进适用的县。对于逾期上报的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实施中央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一)补助资金的核定。2009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将上述核定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省,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示范县,示范县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补助资金的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示范县严格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执行。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上报工作任务或节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将抵扣今后该省专项补助资金;对示范效果好的省份,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项目建设,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对辖区示范县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专项规划,指导示范工作开展。在农村中小学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结合,其他项目也要与现有政策充分结合,避免浪费。

(二)强化建设标准控制。示范推广工作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原则,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标准建设。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标准化应用模式,提出系列应用技术方案,并配套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工法、图集,指导工程建设。

(三)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建设与使用安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经过培训,技术水平应满足岗位要求。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委托专门机构对应用效果进行评估。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相关设施建成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和长久的运行。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示范推广技术指导工作,整合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设备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面专业力量,推动与示范推广工作相关的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推广工作经验,妥善解决示范推广过程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为下一步全面推广奠定良好基础。要广泛宣传示范推广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社会氛围。

附:1.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略)

2.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略) 2100433B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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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将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引导农村住宅、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应用清洁、可再生能源。为指导开展示范推广工作,我们制定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 怎样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人示范...

  • 水是可再生能源?还是不可再生能源

    水是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资源也称可更新资源,它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的含义是:“其更新、或者说是再...

  • 不可再生能源有哪些?可再生能源有哪些

    不可再生能源有: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 。再生能源有: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文献

加快推进城市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加快推进城市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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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7月9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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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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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目录 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 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二、示范城市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三、中央财政 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 四、城市示范 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 关于 印发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 [2009]305 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建设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 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 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 新能源与节能 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 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 , 财政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 为指导开展示 范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 案》。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 方案 财政部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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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平和推进我县建筑节能工作,引导农村住宅、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我县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利用新的建筑节能技术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降低居民能源消费支出,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的目的,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目标任务

1、到2015年,全县县城和农村新建、改建太阳能热水器建筑面积290万平方米(约29000户)。

2、推广新建地热能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含两所县级医院3万平方米)

3、在全县36所中学改建、新建太阳能浴室48间共9600平方米。

三、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使用基本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

1、太阳能:我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地处北纬31°45'~32°40',东经115°20'~115°56'之间。年平均日照1900-2100小时,平均日照率为49%,具有良好的太阳能利用价值。

2、地能热泵采暖制冷:我县位于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季风性气候区,是我国的南北气候过渡地带。气候湿润,雨量丰沛,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5℃,年平均降雨量1066毫米。地表水资源丰富,表层地面吸收了大量的太阳能热能,地能热泵采暖制冷技术无论是采用地源热泵还是水源热泵都不破坏我县现有的水资源条件。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需求情况

1、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城镇和农村住宅的需求情况

目前,全县共有城镇和农村住户约42万户,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相对较低。2010年以来,面对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空气质量持续下降的现状,继续大量使用煤炭、天然气采暖和供应热水已经不再是新建建筑项目的优先选择项。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虽然初期投资相对较大,但却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法。

2、农村中小学配套设施现状和对太阳能及地能热泵节能技术的需求情况

我县农村地区的中小学经过近几年的布局结构性调整,有效地整合了农村教育资源,提高了教学质量,但是,由于受到有限的教育资源的限制,难以提高师生的工作生活质量。目前,大多数学校还在继续以燃烧木材、煤炭来满足学校的采暖需求,室内热舒适度无法保证,不但增加了学校的支出,也加剧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全面利用地能热泵为学校提供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利用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为师生提供洗浴热水已经是我县教育事业面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国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加强对全县农村中小学实行可再生能源利用改造,在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的同时力求提高农村地区中小学师生的生活质量,降低学校的运行支出,减小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农村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现状和对太阳能及地源热泵节能技术的需求情况

2010年我县大力开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县改扩建农村卫生院。这些卫生设施主要还是依靠电热器、煤炭采暖。大大增加了医院的运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县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为此,提高医疗服务配套设施水平是我县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可再生能源应用是以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经济型、技术成熟度、施工技术难度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应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提供生活热水、地源热泵采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来满足我县农村地区生产生活中对能源的需求,达到节能减排和环保的要求。

(一)太阳能建筑一体化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太阳能光热利用,二是太阳能光伏发电。我县以太阳能光热利用为主,太阳能光伏发电照明为辅,在我县城乡住宅和还在使用低层建筑的学校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应用。

1、被动式太阳能采暖。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是通过对建筑朝向和周围环境的合理布置、内部空间与外部形体的巧妙处理以及建筑材料和结构的恰当选择,无须使用机械动力,其优点是构造简单、造价低廉、施工方便,利用太阳能使建筑物具有一定的采暖功能的技术。我县在冬季日照时间累计可达到1495小时(11月—3月),很适合在农村住宅建设中采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结合我县农村地区农户建房习惯,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中,主要以附加阳光间式为推广重点。附加阳光间实际上就是在房屋主体南面附加的一个玻璃温室,此项技术比较适合我县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农户和还在使用单层教室的学校使用。

2、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提供生活热水。真空管太阳热水器是利用太阳的能量将水从低温度加热到高温度的装置,是一种热能产品。它的广泛运用,包括生活用热水,采暖,空调,在节省经济成本的同时将极大地改善本地区空气环境质量。在城乡住宅和中小学校推广普及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具有节能环保、采购方便、使用简单、维护简洁的优点,非常适合在学校公共浴室、住宅浴室、厨房等需要生活热水的地方使用。

(二)地能热泵技术

地能热泵是一种利用地球所储藏的太阳能资源作为冷热源,进行能量转换的供暖制冷空调系统,地源热泵利用的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的一种技术,又称为节能型空调系统。地能热泵技术具有无环境污染、一机多用、维护费用低、使用寿命长、节省空间等优点,在严寒地区或热带地区均可应用。可应用在我县农村地区的学校、医院、住宅等领域。鉴于地能热泵的以上优点,计划在全县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条件的医院、学校、城乡住宅小区建设集中的地能热泵供暖站。

(三)技术标准

a、《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b、《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3663

c、《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

d、《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e、《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GB/T19473.2

f、《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g、《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h、《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j、《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k、《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l、《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范》DL400-91

m、《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2001

n、《绿色建筑技术导则》2005年l0月

o、《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p、《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来源

(一)补助计划:

1、县城和农村新建和扩建太阳能热水器:每年新建、改建5800户,每户新增投资6000元,新增投资348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2088万元,五年共计10440万元(按60%计),地方财政补助3480万元(按20%计)。

2、地能热泵:五年新建地热能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中央财政补助720万元(按60元/㎡),地方财政补助240万元(按20元/㎡)。

3、太阳能浴室:新建太阳能浴室9600平方米,新增投资192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152万元,地方财政补助768万元。

(二)需求资金汇总表

项目

名称

补助

数量

计量

单位

中央补助

地方补贴

备注

补助

标准

(元)

补助

金额

(万元)

补助

标准

(元)

补助

金额

(万元)

太阳能热水器

29000

3600

10440

1200

3480

每户增加投资6000元,补助60%

学校公共太阳能浴室

9600

1200

1152

800

768

每平方米增加投资2000元,补助60%

地能热泵采暖制冷

(县级医院)

30000

60

180

20

60

每平米补助60元

总计

11772

4308

各具体项目投资见附表《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

(三)融资计划

从目前情况来看,该项目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相对于我县需求资金还相当大的缺口。因此我县计划通过节约投资、自筹和市场融资的办法来解决。

1、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降低大宗材料和设备的价格;

2、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降低施工费用;

3、大力宣传,鼓励各企业捐款捐物,并按比例效率分成;

4、利用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加以补贴。

5、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自筹。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情况

(一)全县城镇及农村现有居民约42万户,70%以上居户面临新增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同时全县已有竣工和在建住宅50万平方米,年底前约4000套住房需安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2009年和2010年在全县39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中,已将太阳能改造建设纳入一并进行,目前已有40%以上的危改户安装并使用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县城卫生院建设项目: 2010年开工建设的人民医院急诊楼和县中医院约3万平方米,预计2012年年底建成使用,计划5年内建3万平方米服务用房采取地热式供暖。

(四)全县校舍建项目:全县高中小学都经过多年改造建设,校舍分布合理,学校规模较大,师生数量较大,且房屋结构规范,配套设施齐全,急需配套太阳能公共浴室。

(五)示范项目宅建设:崇学院小区、秀园丽水明珠小区、日出东方小区、水云居小区等6个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太阳能利用已100%,在全县再生能源应用上取得了良好效果。

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政策

严格执行2006年1月1日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加强公共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企盼、惠民为民的德政工程。为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我县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衔接协调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县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住建局提供技术支持,县委宣传部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三)全面落实责任

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资金或统购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质量隐患,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建设任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2100433B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应用,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城市示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应用面积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应用势头。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1.已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详细说明在今后2年可以实施的项目情况,做到项目落实,并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并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4.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或应用比例不低于30%;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积,具体将根据不同技术类型应用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 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 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指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与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标准、规程或图集基本健全,具备一定的技术及产业基础。

6.优先支持已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的城市。

(二)示范城市申请程序。

1.申请示范的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写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择优选择备选城市,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示范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审核确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落实程度、今后2年内推广应用面积、技术先进适用性、城市能力具备条件、机制创新实现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纳入示范的城市。对于逾期上报的城市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中央财政支持城市示范的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综合考量,切块下达。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二)创新机制,放大效应。各地应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三)分批拨付,追踪问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根据城市申报应用面积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总额,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后两年根据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四)加强考核,严格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城市示范开展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四、城市示范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实施城市示范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应用规模,提高应用水平。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应用。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要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各地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应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完善技术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有关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提高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各浅层地能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研发高效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泵设备。

(三)加强产品设备质量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太阳能光热及浅层地能产品、设备建筑应用市场,强化市场准入,研究建立相关应用产品、设备的认证标识体系,加大对产品、设备性能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北方采暖区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同步推进分户供热计量。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抽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形成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要积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应用技术的推广。

张掖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张政发〔201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张掖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80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市8.2万残疾人中,还有近1万名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4000多名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低收入残疾人达14286人,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下同)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3万元,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属于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应当给予门诊救助。对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对象取消救助门槛。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和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一年内可给予二次救助。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进行生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优先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城乡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完善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城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实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逐步拓展到低收入、无固定收入、老残一体、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困难残疾人;对需要长期照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逐步拓展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护理补贴,补贴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并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两项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可叠加享受。(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落实残疾人生活相关扶助规定。各县区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落实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放宽残疾人领取高龄补贴的年龄。切实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客运车辆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规定。适时为残疾人发放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等。(市残联、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中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提高代缴档次。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市、县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和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依据省上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销种类目录),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辅助器具适配医疗报销比例城镇不低于50%,新农合不低于60%。取消残疾人住院医保最高限额,免收一、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减半收取。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适当上浮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多措并举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9.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到2018年市、县两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全市所有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组织“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时,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大学生。依法推进所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严格依法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擅自缓(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确保辖区单位全覆盖和足额征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0.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每个县区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可参照养老、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1.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帮助其安排经营性场所。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2.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订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落实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统筹城乡发展,城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专职委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各县区应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3.发挥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加快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合理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予以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对残疾人进行实名培训和就业登记管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4.强化劳动就业执法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扎实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各县区要积极整合资金,加大建档立卡残疾人的投入力度,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免除农村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2项实用技术。积极帮助残疾人依托专业大户发展相关产业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和加入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切实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大残疾人扶贫的金融支持。(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6.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村卫生室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城乡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加快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康复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快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行税费减免、床位补贴、项目支持、托养人员比照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标准由政府承担等优惠政策,确保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平稳运行,有效发挥其社会公益职能。完善和推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按照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中心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人员培养,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特殊岗位相关人员待遇。(市残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强残疾预防。广泛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和致残。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加快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强化残疾人信息的更新和监测,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9.强化重点康复项目保障措施。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大力实施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现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为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稳定的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机制,各县区政府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人数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20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市政府根据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0.加快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政府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学前教育部)。支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创建残疾儿童康复示范幼儿园,依托市、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办残疾儿童幼儿园(班),积极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训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城乡中小学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

普通高中积极录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逐步实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市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职业教育部(高中教育部)。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办残疾人班。(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1.落实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政策。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提高特教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 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教学校标准执行。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教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对考入高中级职业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由所在地县区残联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标准为: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教师和残联系统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的绩效管理及职称评聘办法。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基本工资的30%。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在晋级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3.加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分步建设的要求,严格建设标准,全面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市、县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市上分别建成1所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争取项目、自筹资金建设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财政部门对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以免收、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减半收取或免收。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享受当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和床位补贴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4.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市、县区应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设施无障碍,各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有关部门应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其功能长期有效发挥作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5.优化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将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市、县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开播残疾人专题栏目,主要新闻节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制作播出推进残疾人小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各级残联应根据需要选派或培训手语翻译,配合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市、县区政府网站及社会公共服务网站,逐步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制定支持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市工信委、市食药监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6.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开展基层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市、县区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并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文化馆、文化站(中心)要利用现有资源,开发残疾人方便参与、设施无障碍的文体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大力开展自强健身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宜残疾人的健身器材器械,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加快县级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7.注重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培养。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按国家相关规定将残疾人文化工作者、特殊艺术人才的评奖、职称评定、培训、资助等纳入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范畴。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人才、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施行的同级别赛事标准执行。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赛事优异成绩者,帮助解决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困难。(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

28.推动残疾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医助学等方式,开展各类帮扶公益活动。支持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多渠道募集善款和物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政策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9.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深入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市残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1.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依托社区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化体育等综合性服务,实施好“阳光家园”项目。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由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贸易展销或洽谈会,对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或个人开发生产的优质特色产品,应免费提供展位,推广残疾人特色产品品牌。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32.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定期研究残疾人小康建设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整合优化资源,形成推进合力。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市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3.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财政支持增长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严格执行市、县区政府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的规定。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福利和体彩公益金专项,重点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向残疾人数多、贫困程度深的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4.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支持建设集残疾人基础信息、保障服务、需求状况和系统管理的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大力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实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5.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通过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督查、政协民主监督等形式,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市、县区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建立运行“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市残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6.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县区要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助残先进集体及残疾人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市委宣传部、张掖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7.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制定残疾人小康指标评价标准,定期开展评估,客观评价残疾人小康建设成效,形成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督促检查机制,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提交进展情况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评估。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设立城乡残疾人家庭监测样本,建立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统计监测制度,统一实施残疾人小康指标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发布残疾人小康指标实现程度评估报告,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制定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市政府残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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