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九江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 颁布时间 | 2019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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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9年10月31日 | 发布单位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31日
一、起草背景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01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18〕47号),明确规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考核方式开展,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今年10月,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省级自评工作的通知》(赣水办水保函〔2019〕23号),明确“设区市对县(市、区)考核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应参照《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制定”“省对设区市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水利改革发展考核中水土保持部分的考核结果”。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省级自评工作的通知》(赣水办水保函〔2019〕23号)关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对所辖的县(市、区)考核办法时,应参照《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可根据各设区市重点工作推进的需要适当增加指标或微调指标权重,但调整后的考核指标必须涵盖省级考核指标”“设区市对县(市、区)考核结果经江西省水利厅抽查复核后纳入省级水利改革发展考核中水土保持部分的考核结果”的考评要求,为与省级考核相统一,市级考核办法在考核方式、考核原则、考核内容、组织领导、考核评定、考核指标等方面与省级考核办法保持基本一致,只对个别考核指标进行了微调。
三、主要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10项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市13个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包括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县(市、区)工作实际,对个别考核指标和分值进行了微调,但各项考核内容总分值不变。主要有:
1.为加强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中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考核指标,分值2分。
2.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方面,增加了“市级报纸、杂志、网站刊登宣传报道”考核指标,每篇0.5分。同时,提高了国家级和省级报纸、杂志网站刊登宣传报道的每篇分值,但总分值不变。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市对县、县对乡镇的分级考核方式开展,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县级考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行业县级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水利局具体实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与市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参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县级考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县级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水利局。
市考核组根据县级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省水利厅。
核查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县(市、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市对县(市、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市对县(市、区)的考核分数和等级,由市水利局报省水利厅抽查复核后确定。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基本上一般的质量目标是这样定的,但是要结合实际,就是制定的达标率等等要有一个实际数据作为支持,比如去年是90%,今年是95%,这样也体现了一个改进的过程。同时在质量目标这里也不能只有扣罚也应有奖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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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工程部全体人员二、项目负责人考核办法1、工程前期进场管理程序:(1)进场前对现场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办公室的设立、工人住宿等问题组织安排不当而影响进场施工的,扣0.01/次;(2...
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工程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中铁十七局集团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经理部三工区 2009年 2月 8日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确保工区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达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考 核到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安全管理目标 制定年、月达标计划,并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考核到人, 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人员伤亡、轻伤率小于 3‰,重伤率小于 0.6‰,杜绝死亡事故发 生。 2、机械设备、车辆: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场内车辆伤害事故。 3、爆破:杜绝爆破器材被盗和爆炸事故。 4、火灾:杜绝火灾事故。 二、 考核细则 1、 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各分项评分表,对各 分项责任人进行打分考核。当分项检查评分表
项目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确保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达到责任明确, 责任落实到人, 考核到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制定年、月达标计划,并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考核 到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 、项目部安全控制目标 1)、无因工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 2)、无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 3)、无机械设备重大事故; 4)、无重大交通事故,创无事故工程。 5)、年职工重伤率控制在 0.5‰以下,年职工轻伤率控制在 3‰ 及以下; 6)、年职工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 0.5‰以下; 7)、机械完好率达 90%以上; 8)、职工安全教育及变换工种教育率达 100%; 9)、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 100%; 10)、“三宝、四口”等正确使用率达 100%; 2 、班组目标 1、杜绝任何重大伤亡事故。 2、杜绝违章指挥。 3 、一般事故年负伤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8〕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结合国家下发的水土保持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并下达各市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控制目标。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告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审核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九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赋分表
2.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2100433B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