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水害来势凶猛,俗有"水老虎"之称。矿井防治水可归纳为"查、探、放、排、堵、截"六个字。
中文名称 | 井下防治水 | 外文名称 | Underground Water Contr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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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课程 | 通风安全学 |
1.做好水文观测工作。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是采掘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时,必须探水:
(1)接近水淹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
(3)接近可能出水钻孔和各类防水煤柱时;
(4)接近可能与地表水体相通的断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上层采空区积水,在两层间垂直距离小于采高40倍或巷高10倍的下层采掘工作以及采掘工作面有明显出水征兆时。
有计划地将威胁性水源全部或部分地疏放掉,是消除水患的有效措施之一。
1.疏放老空水
2.疏放含水层水
截水是利用水闸墙、水闸门和防水煤(岩)柱等物体,临时或永久地截住涌水,将采掘区与水源隔离,使某一地点突水不致危及其它地区,减轻水灾危害的重要措施。
1.防水煤(岩)柱的留设
2.水闸墙(防水墙)
水闸墙是用不透水材料构成的永久性构筑物,用于隔绝有透水危险的区域。
3.防水闸门,防水闸门一般设置于井下运输巷内,正常生产时防水闸门敞开着,当突然发生水患时,闸门关闭将水阻挡于闸门之外。
注浆堵水就是将配制的浆液压入井下岩层空隙、裂隙或巷道中,使其扩散、凝固和硬化,使岩层具有较高的强度、密实性和不透水性而达到封堵截断补给水源和加固地层的作用,是矿井防治水害的重要手段之一。
井下水害来势凶猛,俗有"水老虎"之称。矿井防治水可归纳为"查、探、放、排、堵、截"六个字。
如果是污染的话,你搞一点生石灰倒进去,生石灰消毒历害,如果是自家吃的水的话就不可以了,自家吃的水你就只有用机把脏水排出了,然后再等清水满了再喝哦~~~~~
1.什么叫水灾? 答:水灾泛指洪水泛滥、暴雨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多对人类社会造成的灾害。水灾包括洪涝灾害和山洪灾害。一般所指的水灾,以洪涝灾害为主。水灾威胁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并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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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朔公司井工三矿水害威胁比较严重,根据煤层顶板上覆含水层较多,采区内有多座小煤窑,老窑积水问题严重。结合平朔井工三矿的实际水文地质情况,对该矿采取的管理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防治水措施进行分析与研究,探讨防止矿井发生重大水害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该矿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有效地防止了矿井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煤矿的井下防水环节在整个煤矿开采工作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煤矿开采过程中,发生最普遍的也是煤矿井下水害。本文主要通过介绍诱导煤矿井下水害发生的因素,针对煤矿井下防治水技术和相应的施工进行分析探讨,提出笔者的思考和建议,仅供参考。
井下水害来势凶猛,俗有“水老虎”之称。矿井防治水可归纳为“查、探、放、排、堵、截”六个字。
1.做好水文观测工作。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是采掘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时,必须探水:
(1)接近水淹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
(3)接近可能出水钻孔和各类防水煤柱时;
(4)接近可能与地表水体相通的断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上层采空区积水,在两层间垂直距离小于采高40倍或巷高10倍的下层采掘工作以及采掘工作面有明显出水征兆时。
有计划地将威胁性水源全部或部分地疏放掉,是消除水患的有效措施之一。
1.疏放老空水
2.疏放含水层水
截水是利用水闸墙、水闸门和防水煤(岩)柱等物体,临时或永久地截住涌水,将采掘区与水源隔离,使某一地点突水不致危及其它地区,减轻水灾危害的重要措施。
1.防水煤(岩)柱的留设
2.水闸墙(防水墙)
水闸墙是用不透水材料构成的永久性构筑物,用于隔绝有透水危险的区域。
3.防水闸门,防水闸门一般设置于井下运输巷内,正常生产时防水闸门敞开着,当突然发生水患时,闸门关闭将水阻挡于闸门之外。
注浆堵水就是将配制的浆液压入井下岩层空隙、裂隙或巷道中,使其扩散、凝固和硬化,使岩层具有较高的强度、密实性和不透水性而达到封堵截断补给水源和加固地层的作用,是矿井防治水害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书将2009年出版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2018年修订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内容进行分页交错排版,形成逐条对比。老版本内容铺浅网与新版本内容形成明显视觉区别。条文对比包括新版本8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防治水技术、露天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附则;老版本10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罚则、附则及附录。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