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是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人及人的需要为中心加以建构的,因此,是围绕人类的、由各种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构成的物质环境研究;景观权也是以环境法的伦理价值观为指导,通过对环境景观概念的明确界定,以前瞻性的法律方式来最终建立起自己完善的体系。它的提出有自身的价值和意义。
(1)符合人的自然需要
马克思本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有一个基本的需要结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自然需要或生理需要。马克思称之为“直接需要”,直接需要导致直接生产。人进入生产只是为了自己占有;他生产的物品是他直接的、自私的生理需要。第二,社会需要。…… 第三,一般需要和经济需要。…… 第四,精神需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人作为主体自由施展自己的才能,另一个方面是指对文化成果的享受。马克思反人的需要分成三个基本层次:即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发展需要。 从人类的这三种基本需要中都可以萌芽、产生出审美的需要,审美作为一种高层次的需要主要属于精神性的享受和发展需要。
人类的审美需要实质上就是人类自由地表现自己生命的需要,就是从这种生命表现中获得享受的需要。有作为一个生命体,有一种要求实现自身、发展自己以使种族生生不息地延续下去的自然倾向,归根到底,人的审美需要是生命的一种自然需要,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人类生存在环境之中,有结合人类审美的本质需要享受环境的权利,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不可或缺的权利。正如徐恒醇先生所言,“人有安全、防护和卫生的需要,如开阔的场地和平整的路面可代人们茶余饭后散步,并应与大自然保持一定的联系,有充分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有开阔的视野能够观望到蓝天、远树和城市景观,有绿地和树木,使人接触大自然,保持身心的健康和舒适。这些需要反映了人对于居住环境在实用、认识和审美三方面的功能要求。直觉和感悟的性质,它超越了主客体统一的认识关系和逻辑的、理性的局限。” (2)符合人的社会属性
通过人类的发展,人们不再仅仅需要遮风避雨,而是对生存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仅是实用,还需要美的享受,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人本来是自然存在与精神存在的有机统一体,只有精神性,即超自然性才使人的活动具有人性。在景观环境优美的地方生活、休闲,人们会心情舒畅,健康长寿。人们期盼着有更多的街心花园、绿地、林荫道等。因此,建设“花园城市”、“生态城市”、“健康城”将成为城市发展和现代化的目标。但国内多数城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城市绿地面积小、活立木少;道路两旁、广场附近高楼的增多;河流的工业化、海滨的商业化;自然遗产的不断开发与日递减等方面,都忽略了人们对健康而舒适的生活环境应有的精神享受的追求。
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就是使人类能每天都健康而舒适的幸福生活,如何能够健康而舒适的生活呢?这需要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享受。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人们开始有更多的时间来享受生活,不仅追求物质上的享受,更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国家政策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追求经济增长,这不但是把环境放在了次要的位置,更没有把人的感性体验提上日程。F·吉伯德在《市镇设计》中讲到:生活中的美不是事后思考的事,它是一种需要。人不可能在长期的生活中没有美,环境的秩序和美犹如新鲜空气对人的健康同样必要。在追求经济合理性的同时,为传统生活方式和感情留有余地。
(3)环境景观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在景观权的维护方面,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将景观权列入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并应用于司法实践。美国在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条的第二款中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伦敦自1970年开始陆续实行法定战略性眺望景观保护,通过景观视廊、广角眺望景观协调区、背景协议区等分别控制手段,确保市民在城市内远距离欣赏美景的眺望权。在巴黎,始于1977年的几乎覆盖全城纺锤体景观控制规划,保护了重要的景点、视点和视廊等。通过这些严格的限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众享受美景的权利 。
在我国早期的城市环境诉讼案一般仅限于狭义环境的概念。主要是直接对健康造成损失的,如空气污染、粉尘污染、水体污染等,这些诉讼对象大抵是工厂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方面的投诉,也主要是由相邻权引发的排水受阻、妨碍通行、界限争议等。1990年以来,住宅商品化和国家明确城市规划的相关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出台,由建筑间距所引发的“采光权”纠纷骤增。进入21世纪,对于随着公民美观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由国家法制的健全对于行政的监督日渐公开,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以来,景观环境而引发的城市环境诉讼案日渐增多。 “青岛沿海住宅区案”正是人们对景观权迫切要求的写照。2000年12月青岛市民为了城市的现在和未来,为了广大市民的长远利益,为了争取公共空间,以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在音乐广场北侧距离海岸线不足10米的地方建立住宅区,破坏广场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虽然此案并没有直接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侵害了青岛人引以为荣的海滨景观,但显而易见的是它造成了对市民视觉等心理健康的危害影响,这是现代社会公民所不能允许的。
侵犯了景观权,主要是精神上的损害,权利主体在精神痛苦的来源上有两个,一是侵害了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损害,使其精神痛苦;二是侵权行为造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导致权利主体的精神痛苦。以第一种应借鉴民事立法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原因有二,第一,鉴于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具有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价值性和对社会有意义性,需与自然人的精神受损请求权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第二“忍受限度论”在这里有适用的必要,某一行为如果未超出社会观念一般承认的被害者所能忍受的限度时,不应认定其为不法行为,当然,何为“严重后果”在法官素质不高的国度,应在立法上尽量具体化,同时适当留出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与环境侵权财产赔偿的标准不同,后者是完全赔偿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脚步,景观权的建立势在必行。对于景观权的保障,应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对于建设或改建的项目加以公示,提前举行听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有效的避免乱拆滥建的“一言堂”,形成景观权的事前预防机制;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途径解决景观权争议,维护我们应享有的优美环境,同时促进人为环境同自然资源的最优化利用,为景观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 美的环境给人一种启迪和审美教育,它可以发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并有助于促进人的生态价值观、强化人的生态伦理观,提高人们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自觉性。美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因而使人获得自由的感受。在美的陶冶下,人的精神发展在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中能激发出更大的创造性,从而促进了生态文明的发展。
人感官权利的保护已经作为现代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规定到了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然而,对于观感的法律保护却寥寥无几,景观权是现代人权综合保障的大背景下对环境权保障的更高要求,它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权的发展。
在欧洲,“景观”一词最早出现在希伯来文本的《圣经》旧约全书中,它被用来描写梭罗门皇城(耶路撒冷)的瑰丽景色。这时的“景观”一词,等同于英语中的“scenery ”,是视觉美学意义上的概念。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以美国学者丹尼尔(Daniel)等为代表的“景观评价”研究揭开了景观权研究的序幕。 简单地讲,“景观权”可以理解为享受美好景观的权利,在欧美诸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各种不同名称如眺望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景观可大可小,可近可远,可以是自然风景(风景山林、江河、湖泊、公园等),也可以是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其它地标物(塔、标志性建筑等) 。我国在景观权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城市规划化中(1989年《城市规划法》与1992年《城市绿化条例》)有了这方面的思想,即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从物质权向物质权与精神权并重发展是人类权利的发展方向,陈泉生教授在对环境权的定义上提出了三点考虑,其中第一点就是:作为环境权的保护范围,除了人人均享有适宜健康环境的基本权利外,人人还享有在良好环境里生活的基本权利,比如对具有特殊美学价值环境的享受。她既把所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健康作为其保护的范围,又把享受优美环境的权利囊括在内。 景观权是在后现代生态语境和后现代生态文化背景下提出的一个新的学术命题,是对环境权的延伸,为生态社会追求更高的标准,为我国环境法的困境与瓶颈尝试开辟新的出路。景观权是指在人类生存,活动的公众视野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一切人为环境的新增建,改建等设施时,加入美学思想,考虑到人的视觉、感觉体验,同时不损害其他动物的自由活动为目的,建立起环境与人和谐发展的供公众物质享受的同时得到感观上享受的权利。
水景观: 首先要求设计方应在西安特有的本地四季气候、地质条件下运用水系,同时结合我方提供的高新枫林绿洲的水资源规划及成本控制要求设计水景观来满足生态要求。在与小区建筑和场所的衔接中水面积应开合有...
易道景观设计公司还不错。 地址在许家湾路22号。 设计出来的方案美观,工程质量优,注重高品质家居生活的塑造,工作人员都挺热情的,装修都不用我们操心。...
具体如下: 水景观: 首先要求设计方应在西安特有的本地四季气候、地质条件下运用水系,同时结合我方提供的高新枫林绿洲的水资源规划及成本控制要求设计水景观来满足生态要求.在与小区建筑和场所的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景观研究 摘 要 分析了地铁、轻轨的高架车站区间 ,地面及地下车站区间三种不同敷设方式对城市 环境景观的影响。 讨论了城市轨道 交通的车站区间及附属建筑 ——— 人行通道入口、 风道风 亭同城市地面环境空间结合或协调的问题。以广州地铁 1、2 号线和机场快轨为例 ,着重讨论 了风亭的景观。紧凑的空间尺度 ,丰富的形式及与周围建筑物整体的连续性是风亭和周围环 境融合的基本原素。 关键词 轨道交通 ,环境景观 ,风亭 1 城市发展对轨道交通景观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其性质及功能决定了它的空间形态、 结构形式 ,以及其车站、 区间及附 属建筑 ——人行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亭等 ,都存在与城市地面环境空间结合或协调的问题。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 ,根据城市的性质、 历史、文化、气候、地理、 经济 等,对城市环境 景观都有各自的要求。轨道交通建筑与环境景观的协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信息
作 者: 曹辉 著
出 版 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ISBN: 9787503860935
出版时间: 2010-12-01
版 次: 1
页 数: 194
装 帧: 平装
开 本: 16开
所属分类: 图书>经济>行业经济
内容简介
《森林景观资源价值及经营权评估研究》所做的研究内容大部分在福建省福州国家森林公园、福清国家森林公园、永安天宝岩国家自然保护区等地完成,也是GIS技术平台上的森林景观资源计量评价研究、福建省灵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可行性研究等相关课题的后续研究内容。
书中包括了森林景观资源界定与类型划分、基于GIS技术的森林景观资源计量评价等九章内容。2100433B
水权制度就是通过明晰水权,建立对水资源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形成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水权制度。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组成。水资源所有制度主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地方水权制度建设,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建设。一般情况下,水权获取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分设出的用益权。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恒久性的特点。我国《水法》 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使用。为适应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权的基础上,着眼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将其各项权能分开,创设使用权、用水权、开发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