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测指政府或者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价格监测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参数监测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iVD4 智能化组件;类型:中压产品;规格:其他;产品说明:断路器状态参数监测功能,MDC2/4 安装与开关柜低压室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ABB

13% 西安赢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监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株洲中车机电

13%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流量监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株洲中车机电

13%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监测装置 A-PHD300,可实现三相全电量测量,并监测断路器的工作及故障状态,并具有局部故障诊断和定位功能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亚派

13% 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温升监测功能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iVD4 智能化组件;类型:中压产品;规格:其他;产品说明:一次回路(触臂部分)温升监测功能,MDC2/4 安装与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ABB

13% 西安赢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能源计量监测软件 BEMS 8.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液位监测探头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湖州攀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市厂商期刊)
设备执行安全保障监测系统 PSH T100排水专用温度智能感应系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兴

13% 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成都销售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2年12月信息价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2年4月信息价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2年2月信息价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1年12月信息价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2年10月信息价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2年9月信息价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2年8月信息价
氨氮监测 0-50mg/L (MICROMAC-C-NH4-N)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2年7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数据格式定义工具 系统需可提供用户自定义参数设置、自定义报表、自定义数据库|1套 3 查看价格 深圳新基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018-11-16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0材料价格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广州市 2009-05-13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0材料价格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广州市 2009-05-13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0材料价格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广州市 2009-05-13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0材料价格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广州市 2009-05-13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0材料价格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广州市 2009-05-12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0材料价格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广州市 2009-05-13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0材料价格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广州市 2009-05-13

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价格监测定义常见问题

网络的发展是非常迅猛的,很多商品在网上都有许多商家的在买、在报价,因此在网上来搜集网络商品价格,在进行实时的监测、对比,是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始重视的。已比较成熟的乐思价格(品牌)监测为例,可以做到:任意采集你指定网站的、指定商品的最新价格,再整合合并到一起;还有一些对价格走势、价格对比、涨跌排行榜的一些统计信息。

价格监测定义文献

无密封自吸泵厂家价格及型号定义 无密封自吸泵厂家价格及型号定义

格式:pdf

大小:560KB

页数: 2页

评分: 4.7

无密封自吸泵厂家价格及型号定义 上海阳光泵业作为国内一家著名的集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多元化企业,上海 阳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一直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品质求发展”的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 上海阳光泵业一直专注于自身实力的提升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为此,目前不但拥有国内最高水准 的水泵性能测试中心、完善的一体化服务体系、经验丰富的水泵专家,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产品以优越 的性能、精良的品质、良好的服务口碑获得各项专业认证证书和客户认可。经过团队的不懈努力,上海阳 光泵业在国内水泵行业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这样一家诚信为本、责任重于天的水泵行业佼佼者,对于水 泵的维修、保养等各大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方法,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 一、WFB 无密封自控自吸清水泵产品介绍: WFB型无密封自控自吸泵在吸收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加以改进、创新的产品,是国内

立即下载
深基坑定义 深基坑定义

格式:pdf

大小:560KB

页数: 2页

评分: 4.3

深基坑 基坑工程简介: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是一项综合 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岩土工程和结构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基坑 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就不再需要。 基坑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1)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安全储备较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基 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并应有应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 险情,需要及时抢救。 2)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如软粘土地基、黄土地基等工程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的地基中基坑工程差异性很大。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 有差异。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都要因地制宜,根据 本地情况进行,外地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简单搬用。 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 开挖不仅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有关,还与基坑相邻建(构)筑物和地 下管线的位置、抵御变形的能力、重要性,以

立即下载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适时调整监测项目、标准及监测周期。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制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

第八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实行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备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的工作经费,可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负责指定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对不再承担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单位,负责指定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或标志牌。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对有关的价格监测项目停报整顿。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

(二)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

(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管人员对履行职责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下达监测任务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及价格监测相关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地震监测台站,指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并开展地震监测的基层机构。地震监测台网,指由若干地震监测台站组成的地震监测网络体系。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指全国各级地震监测台网的总称,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此外,还建设有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即由大型水库、核电站、油田、矿山、石油化工、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网。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所确定的监测项目、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价格监测。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方式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价格监测调查证。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信息时,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采取日常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监测由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固定监测项目及规格等级、监测区域、监测单位、监测时间、监测形式、报送方式和报表格式的方式实施。

应急监测由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组织实施。

专项调查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采取临时性收集、整理特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对其变化趋势和原因进行分析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日常监测时,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形成价格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及趋势预报;

(二)相关价格政策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映;

(三)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倾向。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变动超过规定幅度;

(二)供求失衡,出现争购、抢购重要商品现象;

(三)因流言传播导致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

(四)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重大异常波动。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监测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形成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发生时间和区域范围及波动幅度等;

(二)异常波动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

(三)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当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失,价格持续十五日保持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应急监测。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专项调查,应当制定专项调查工作方案,确定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方式,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价格信息,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七条 实施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利用社会力量,组织成立价格监测专家咨询机构,为价格走势及分析预测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等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价格监测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