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基本信息

发布部门 商务部 类    别 解读
发布日期 2012.07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2年6月9日,商务部颁布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器电子产品已深入家庭,带动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快速扩张,成为重要的民生服务行业。据测算,2010年,我国家电维修服务注册企业约30万个,维修服务收入达1215亿元,长年从业人员300多万人,短期从业人员(如夏季空调安装服务人员等)近300万人。但由于家电维修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消费欺诈现象频发,消费者对家电维修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率长期居高不下。目前我国家电维修服务业法规规章建设相对滞后,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管理部门、规范经营行为。商务部作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予的管理职能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规定了家电的定义、家电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资质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三、家电及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定义

《管理办法》定义的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管理办法》定义的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家电维修经营者职业资质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其中,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并执证上岗。

对于已获得相关资质的维修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其所在企业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并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其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五、家电维修经营者授权证明公示

为规范特约维修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特约维修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并规定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六、家电维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家电产品中可存贮的信息越来越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非法泄露,《管理办法》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维修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获得的其他信息。家电维修经营者也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

七、家电维修经营行为禁止性规定

《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家电维修服务行业中问题较为突出、对消费者权益损害明显的四类经营行为设置了禁止性的规定,分别是:(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不得使用和销售质量、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八、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考虑到各地区发展情况差异的问题,《管理办法》授权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结合其所在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九、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100433B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机房保UPS维修机房空调维修 定制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山东科普

13% 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UPS保UPS维修 定制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山东科普

13% 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空气病房维修开关 WX-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成都润宇通商贸有限公司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RX-V2.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30-5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华业

13%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30M²以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50-12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9年3季度信息价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8年4季度信息价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08年4季度信息价
电动胀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7年7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维修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故障信息体系;维修管理模块实现对资产实物维修维护过程的全程跟踪,支持维修合同管理维修基本设置、维修工单管理、安全管理维修计划管理、预防性维修管理、事故抢修管理等多种应用场景.旨在提高维护维修效率、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设备利用率,进而降低设备维护保养成本.|1套 1 查看价格 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3-26
维修管理 对接WEB后台维修工单数据,根据执行人员同步维修任务,在廊中根据作业方案的步骤实施维修工作,完成后在手机上填写维修报告,如果存在疑难问题可以拍照说明,并且上传WEB后做进一步处理和决定;实现方便快捷的移动性办公.|1套 1 查看价格 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3-26
维修管理 品牌:GNG;型号:定制开发对建筑内设备故障情况或客户报修进行设备维修,编辑、派发、跟踪工单完成情况|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19-10-08
维修管理 品牌:GNG;型号:定制开发对建筑内设备故障情况或客户报修进行设备维修,编辑、派发、跟踪工单完成情况|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  南充市 2019-09-30
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功能:对运营服务进行管理,包括人工服务、发票管理等功能.|5项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泊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   2022-08-26
服务管理 详见附件|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0-05-19
维修管理子系统 规格参考附件表格|2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   2022-12-06
漏洞管理服务 服务说明:通过漏洞扫描工具识别系统安全漏洞,结合多种信息对识别的漏洞进行优先级排序,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漏洞修复指导.同时,借助漏洞管理平台,可以有效地追踪资产漏洞生命周期,清楚地掌握资产的脆弱性状况,实现漏洞全生命周期的可视、可控和可.服务交付物:《漏洞举证报告》、《漏洞清单》、《服务资产表》|1套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华慧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2021-08-31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常见问题

  • 南通家电维修服务中心在哪里

    1.南通春兰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地址:   南通市环城西路; 2.家电制冷维修服务中心,地址:   南通市崇川区; 3.空调特约维修服务中心,地址: &nbs...

  • 北京世纪城家电维修服务好不好?

    北京世纪城家电维修服务挺不错的,价格的话也不贵,能接受,他们有自己的维修工厂,直接拿到厂家过去维修,维修的质量很可靠,价格也不会太贵,可以过去看看,在市场的占有率挺高的,维修站点也比较多,服务相对是比...

  • 进口家电维修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文献

家电维修经营管理经验谈 家电维修经营管理经验谈

格式:pdf

大小:543KB

页数: 2页

评分: 4.6

综观如今维修从业者,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都面临着创收的难题,面临如何提高业务量、管理客户和零库存等问题,你是否也面临着这些难题?1.等客户上门,不知该从哪儿获得更多的业务。

立即下载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格式:pdf

大小:543KB

页数: 18页

评分: 4.4

水泥企业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仓库管理是以物资储运、保管为中心开展的一系列生产性业务活 动。仓库物资的储运过程是从物资验收入库开始,到物资发送出库为止 的全过程,从而形成了仓库作业管理的三个阶段。 即物资验收入库阶段, 物资保管保养阶段和物资出库阶段,为规范管理制度,科学有效的实施 仓储管理,节约公司成本,保障基建、生产材料合理储备及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资验收入库 物资验收就是根据合同或计划对到达本企业物资进行检验。物资验 收是供需双方权益的分界线,也是采购和仓库工作责任的分界线。物资 一经验收,其一切后果由仓库负责。验收工作要求及时、准确、认真, 仓库工作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才能做好。 第一条:大宗原燃材料验收。 1.1 大宗原燃材料到达本单位专用线(码头)后,收货单位装卸部 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立即确定卸车(船)货位 ,组织卸车 (船)力量。 (2)半小

立即下载

家电维修市场乱象丛生,纠纷不断,面对行业种种乱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同时根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维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的经验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7号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 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