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 | 法规分类 | 区县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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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9-3-20 | 颁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 |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1、扶持对象:已按“机构独立、财务单设”要求运行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
2、扶持范围:土地平整、土地出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入区项目等。
(二)扶持措施
1、当年平整土地按1000元/亩资助,当年出让土地按4000元/亩资助。
2、列入当年市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项目、经市政府确认的计划外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且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报批及平整投资)的3%进行资助。
3、当年实际入区用地100亩以上(以出让合同为准)且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总投资70%以上的项目,按每个项目10万元资助。
上述条款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已竣工或基本竣工的当年及上年度市重点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00万元);
2、市重点工业企业的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
3、市成长型小企业的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
4、零增地技改和零增地招商项目。
资助对象一次性设备总投入须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须达到项目立项要求的80%及以上。
(二)资助标准
一般项目按实际投入设备(含零增地技改的土建投入)的2%给予资助。对通过竣工验收的不新增用地的项目,节能节材技改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信息化项目,资助标准增加2个百分点。项目批准后,在一年内完工并投产的,资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资助政策;已享受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的生产性投入项目不重复享受工业生产性投入资助(零增地招商项目除外);福利企业若享受税改优惠政策低于生产性投入资助额的可予以补足。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业平台建设和工业生产性投入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节余滚存的使用原则。资助结构、导向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适时修定。资金总量控制落实责任,由各实施部门按测算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本意见自2009年度起施行。建政函[2007]119号文停止执行。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意见,由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名 称: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实施日期:2009-3-20 |
时 效 性:有效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9]11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建政〔2009〕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文件 建政〔2009〕2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 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平台建设,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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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解读:《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9年5月6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南府发〔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制定背景
近年来,全州工业园区总体上已由初级建设阶段开始步入快速成长阶段。与此同时,制约园区快速发展问题也日渐呈现,特别是园区运营机制不灵活、产业结构不合理、集聚集约发展程度不高、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及服务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2018年3月,黔南州委州政府印发《黔南州促进工业园区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对推动园区体制机制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2018年10月,黔南州委州人民政府要求研究加快全州工业园区建设举措;2018年11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8〕30号),为全省工业园区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与目标;2019年5月6日,为准确指导全州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意见》。
二、《意见》制定意义
《意见》是以深化园区改革为主线,以实现园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对创新园区发展、推动产业集聚、激发发展活力,实现黔南实体经济及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见。
三、《意见》主要思路
(一)坚持问题导向。一是园区改革方面。各园区按照园区改革创新发展意见稳步推进,改革并未达到要求的进度和深度;二是“形式主义”方面。园区依然存在规划布局过大、土地利用率不高、企业入驻不多等建设中“形式主义”问题;三是产业发展方面。入园企业中传统产业层次偏低、新兴产业发展偏弱、两化融合程度不高等制约园区发展壮大。
(二)坚持目标导向。深入贯彻省政府《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为发展目标,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集聚、提高园区运营效率,努力推动全州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在稳住工业经济基本盘的同时,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结合新时代我州强实体战略部署,从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15条意见,把14个园区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作为《意见》的附表。
(一)基本原则。按照抓整改就是促发展的理念,明确发展方向与目标,分类指导,协调推动全州园区提质发展。
(二)发展目标。深入贯彻全州工业发展暨招商引资大会精神,以工业发展“五为五不为”原则,按照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指标体系,从规模总量、发展效益等方面设置园区到2020年发展目标。
(三)重点任务。从加快推进改革、科学规划布局、推动产业融合、强抓发展引擎、壮大产业规模、开展智慧发展、鼓励绿色发展等7条意见出发,重点针对改革难点、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共享机制、产业振兴行动等出台政策措施,细化任务到各园区,扎实推动园区向高质量迈进。
(四)政策措施。从保障生产要素、提升配套服务和扶加大持政策等3条意见着手,按照园区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建设;从土地、人才等方面建立保障机制以及电力、物流等方面搭建平台,提升园区发展综合水平,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保障机制。从强化职责履行、建立协调机制、强化风险疏导和完善考评政策4方面提出,成立领导小组及专家团队,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园区改革发展,快速解决落实园区、企业存在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完善债务化解防范及督考机制,保障《意见》的推进和落实。
2019-07-15
是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加快形成的重要时期,铁路运输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发展的迫切要求。运输发展理论表明,铁路先行是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运输化初级阶段,对铁路运输的需求更大。在运输化初级阶段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数量大,对铁路的依赖性强。据有关测算,生产1吨棉纱能够引起2.5吨至3吨相关运量,生产1吨水泥引起4吨至5吨的相关运量,生产1吨钢引起7吨至8吨的相关运量,生产1吨铜要引起50吨至100吨相关运量,铁路运输是降低这些产品运输成本的最优选择。据铁路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全国煤炭产量10.45亿吨,铁路煤炭运量6.5亿吨,产运系数0.62,2007年产运系数下降到0.60;1999年钢铁产运系数0.42,2007年产运系数下降到0.21.正因为发展滞后,铁路运输能力严重不适应社会需求。许多煤炭、矿石等初级产品通过公路运输,大量消耗石油这一高级能源,不仅增加了社会运输成本,还加重了环境污染。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网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重配电网建设、轻输电网建设”的思想,把加强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建设。
二、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合理确定电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执行,并在该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保障当地群众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当地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高度重视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同时,要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做到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六)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同时,要及早将项目规划提供给有关部门,争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企业对重点电网工程要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其他电网项目要在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纳入省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要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同步开展送出工程选址、选线和预控等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开展接入系统工作。
(八)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效率,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确认意见,所批复站址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网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充分发挥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要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电网建设过程中群众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做过细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对电网建设项目开展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
(十)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或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省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省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因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导致电厂“窝电”的地区,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下发。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十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输送。
(十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