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10-7-14 |
实施日期:2010-7-14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27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建政〔2010〕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文件 建政〔2010〕2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目前正在执行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建政[2007]5号)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
(一)农村综合开发支出。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8%安排。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安排比例从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调整到2%。
(三)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安排比例从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2%调整到5%。
(四)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支出。由“按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以外土地出让收入扣减征地开发支出后余额的10%安排”调整为“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的10%安排”。
(五)财政资助资金支出。财政资助资金为对应宗地出让成交价款扣减按规定安排的各项费用和成本开支后的余额。省级开发区、乡镇(街道)范围内工业用地予以全额扶持,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省级开发区、乡镇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予以全额扶持,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街道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由市财政统筹,原定土地出让金资助政策停止执行。
本市范围内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除保证金外,应于征收当日全额缴入国库。
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按旬传递的《土地出让保证金划缴国库通知单》,及时从专户划缴国库。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
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建立并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和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上月宗地出让、变更等信息传递至财政部门。同时应做好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和土地出让金发票开具情况的台帐登记工作,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台帐数据传递至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国土部门传递的数据及时核对出让金收入,并向国土部门传递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行为,更好地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十)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十一)土地收入的收缴,通过“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省级与市、县(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进行。为规范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专户,用于存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参与人交纳的保证金。具体收缴程序如下:
1、土地收入的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为依据,确认土地收入应缴金额,向缴款人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
2、土地收入的结算。财政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栏次金额,依据相关政策,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
3、土地收入的收缴。由保证金转入的土地收入,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龙江银行)办理缴款。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划入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需缴款人补足部分,缴款人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补足缴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划入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同时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收讫印鉴后返还缴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数额,缴款人在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持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保证金票据和《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部门换领《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凭其第三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各种专项资金。
(十六)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对重大土地出让金收支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过程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十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随意返还土地出让收入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