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制定的规则。
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2012年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商务部于2012年4月8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资格申请及审定、资格核验、国际招标机构变更、法律责任、附则6章33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日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予以废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12年4月8日 实施日期 2012年6月1日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废止日期 2017年1月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称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以下称国际招标资格),从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称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五条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国际招标机构不得超越前款规定的标准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

第六条初次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只能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标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总数的70%;

2、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务三年以上(不含申请年度);

3、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

(六)近三年没有受到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章(复印件);

(四)专职招标从业人员名单(附表1)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招标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2)、其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3)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国内招标代理合同或协议;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应提供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5、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业绩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于申报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门机电办报送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自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决定,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条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之条件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国际招标资格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商务部授予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并进行公告,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次资格核验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资格核验

第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每两年对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一次资格核验。自获得国际招标资格之日起至资格核验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不参加当次资格核验。

第十三条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2月底前将资格核验申请材料报送地方、部门机电办进行初步审核。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3月底前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4月底前对资格核验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国际招标机构申请资格核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核验申请报告(满足升级条件的,可在资格核验申请报告中提出资格升级的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4)。

第十五条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15%的。

第十六条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10%的。

第十七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6000万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6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2%的。

第十八条满足下列条件的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核验时提出乙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等级晋升为乙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注册资本达到8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的。

第十九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核验时提出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等级晋升为甲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第二十条国际招标机构参加资格核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但因维护国家利益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等级核验标准:

(一)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但符合第十六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但符合第十七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

(二)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但符合第十七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

(三)因国际招标机构过错导致变更原评标结果的,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超过8次的降为乙级;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超过7次的降为预乙级。

第二十一条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核验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招标业绩,或者因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过错导致变更原评标结果两年累计超过6次的,当次资格核验不予通过。但因维护国家利益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等级核验标准。

第二十二条国际招标机构逾期不参加资格核验的,其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对逾期不参加资格核验的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将在核验情况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资格核验材料时提交虚假材料的,当次资格核验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国际招标机构上两年度内受到国际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在资格核验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不予升级、予以降级或不予通过资格核验。

国际招标机构上两年度内受到国务院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行政处罚的,在资格核验时予以降级或不予通过资格核验。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资格核验的国际招标机构,自当次资格核验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国际招标业务,已经备案的招标项目除外。

未通过资格核验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并于资格核验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回资格证书。

第四章 国际招标机构变更

第二十六条国际招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经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商务部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格证书正本、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与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国际招标机构发生破产或解散的,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或报送资格核验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条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三十一条国际招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名单(略)

2.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略)

3.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略)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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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届政府成立伊始就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当作开门第一件大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是本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之一,同时也是商务部主动提出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之一。

2013年11月,国务院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后,商务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及时修订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4年2月,商务部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出台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除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外,还依法规定了招标机构的注册要求、业务职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2014年4月,商务部依据该办法启动了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政监督和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注册工作。截至2016年11月,共有543家新机构在招标网注册(招标机构总数达到766家,增长2.4倍),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为在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两年来,商务部积极探索和研究,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主管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更加透明、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有什么亮点和创新?

《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就适用范围、注册程序、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招标机构注册办法、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信用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初步建立了以大数据运用为基础,信用监督、行政监督和智能监督联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管理方式的创新,也是我国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关于《管理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信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规定,商务部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并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其他信息、业绩记录、异议和投诉记录、检查结果记录、错误操作记录、违法记录等信用信息,如实反映招标机构的经营状况,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提供参考平台,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同时也为促进我国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施联合奖惩提供信息平台。

二是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李克强总理多次在重要会议强调,要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国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规定了"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重点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并要求将抽查结果记录在招标网公布。

三是继续推进智能监管。2001年,商务部就建设了招标网,率先实行了"互联网 监管"的模式。招标网已累计运行20.3万多个项目,为3.9万多家采购商、9万多家投标企业、2.5万多名评审专家提供在线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建立的招标机构注册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均以招标网为依托,强化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机构注册程序是怎样的?是否有准入条件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机构注册办法"规定了招标机构注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机构注册的网址和登记内容,要求招标机构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所附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第七条对招标机构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提出明确要求;第八条规定了招标机构注销的相关要求。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对招标机构是否要设置营业场所面积、专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规模等具体的量化指标条件。《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放管服"的相关要求,除第三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的要求外,未设置任何其他准入条件,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后即可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尽管没有在准入门槛上设置面积、数量、规模等条件,但由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信用监督和行政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了招标机构有序公平竞争,贯彻了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符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的改革方向。

四、《管理办法》在保障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及时更新注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机构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同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机构对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

二是通过社会监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通过行政监督保障注册信息的真实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存档备查。同时规定,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四是明确规定违反注册义务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进行招标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述违法情况和处罚结果将在招标网公布。

五、《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管理办法》第六章依法规定了十五种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二种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对于属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措施。二是,《管理办法》新增了针对违反注册制度的三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未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注册失效或被暂停仍继续开展新业务以及未经注册即开展业务等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机构违法情况、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将在招标网公布,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六、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事中事后监管的落实?

出台《管理办法》只是深化"放管服"的第一步,重要的是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各主管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是抓紧制订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十六项对招标机构的主要监督内容,商务部正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拟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商务部积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目前,已在招标网建立了涵盖760多家招标机构和20多万个招标项目的检查对象库。下一步,将建立全国商务主管部门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完善网上随机抽取程序。

三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17年,商务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760多家招标机构和每年近2万个招标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的最低要求。各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自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招标网,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研究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增强随机抽查的威慑力。推动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促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五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监管人员深入理解、掌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策培训,并布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培训会后,各主管部门还会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政策培训和业务交流,推动招标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六是继续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管理办法》目前是试行,如何切实把市场管住、管好,还需在实施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各主管部门将密切跟踪了解《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大胆创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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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文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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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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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4月8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称国际招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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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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