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1992年0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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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1992年02月27日 | 颁布单位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形式的培训班。但专业证书教育除外。
第三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重视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中包括对国家建材局有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包括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各种短期适用性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举办职工教育培训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岗位培训应具备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合培训需要的教材;继续教育和种种短期适应性培训要具备教学计划和授课提纲: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必须按国家建材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建材企业情况、水平较高的兼、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三)有比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有基本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抽调非直属单位学员举办的培训班,须经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审核、平衡,并将培训计划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后,才能办理有关事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拟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向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生源所在省市、送培人数、承办单位、办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总学时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每半年汇总、审核、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和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的时间和办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书或培训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班名称、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或职称、培训起止年月、培训课程名称和考核成绩、培训机构印章、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内容。
培训单位对学员的考核(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并及时将职工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成绩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纳入学员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考试)内容,按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进行。考核(考试)方法,可根据成人特点,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等方法。
第十三条 建材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由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国家建材局对培训和证书颁发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行业培训,其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国家建材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小型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和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县上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除国家建材局举办的师资班和培训试点班由国家建材局颁发证书外,主要由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建材企业一般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与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五条 建材行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商定。国家建材局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试点班和关键岗位的培训试点班,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印制与颁发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人事厅(局)商定;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委托有关部门或由国家建材局单独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研讨班、培训班,其证书由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颁发或由国家建材局颁发。
第十七条 配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或与局有关司(室)联合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由承办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刷的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应将职工培训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和送出外培两方面的内容)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或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在培训结束前,必须认真、广泛地征求学员意见,对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管理、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学员意见,要纳入培训班工作总结,连同考核成绩一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除对各自下达的培训计划要定期进行检查外,还要定期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进行检查。对培训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教学条件不具备、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单位,责令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办学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学费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材行业职工函授培训班参照国家教委函授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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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 文档仅供参考 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 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 根据国家 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 业余形式的培训班。 但专业证书 教育除外。 第三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重视思想政治和职业 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 施。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 建 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 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正>工信部2017年11月17日发布(工信部原[2017]278号)通知。通知旨在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包括水泥、耐火材料等行业。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内容共计分四章,即总则、申请与核查、监督管理、附则。通知规定了申请与核查的条件、监督管理机制等。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台,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已经重新修订,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震局
2016年7月2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0日
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全局职工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逐渐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国地震局2014—2018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河北省地震局2015-2018年教育培训规划》、《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职工的学历教育、网络教育培训和局属各部门(单位)面向地震行业举办的各类脱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学以致用、讲求实效、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以领导干部、参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并兼顾全体职工的教育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摆在首位;坚持紧密围绕防震减灾工作中心任务和管理、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种类、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学历教育;
(二)网络教育培训;
(三)脱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学历教育是指职工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主要包括: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学位教育和大学专科学历教育。
第七条 网络教育培训包括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和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网络学院培训。
第八条 脱产教育培训包括:
中央和地方组织(人事、工委)部门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组织的调训、干部选学等;
中国地震局及我局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专题讲座等;
组织或经批准的出国(境)教育培训;
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各类学历学位教育、远程教育(不含网络培训)、中心组学习、干部自学、短期交流访问或是未经组织同意擅自参加的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参加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的,均不列入脱产教育培训范围。
第九条 职工参加脱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参考。
第十条 根据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我局举办的各类脱产培训,内容应按需分类设置,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岗位技能、高新技术、现代管理、应用技能等类别。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培训对象、条件、内容等具体情况 ,确定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
教育培训工作要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远程教学,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在职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三条 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入学前需填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局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填写《职工学历、学位认证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报局人事教育处认证。
第十四条 职工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经局人事教育处审批、认证后,其参加的在职教育的学历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承认其通过在职学习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其中,档案材料包括:《学员入学登记表》(录取表)、《学习成绩表》、《学籍表》、《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授予学位决定》、专家推荐书、导师评语、学历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一)在职职工报考国家统考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要求报考时须在本局工作满2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要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且要求所报考专业与所从事岗位相同。报考前,职工需填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经本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职工报考时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职工报考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需回本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不接受硕博连读。其中报考中国地震局与中国科技大学联办的硕士研究生,要符合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提出的报考要求。
(二)职工通过研究生考试后,需持学校报到证到人事教育处与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成后回局服务年限与违约责任。
(三)职工考取博士研究生或中国地震局与中国科技大学联办的硕士研究生后,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可按规定报销二次往返单位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职工需按期毕业,其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研究生培养费(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学成回原单位工作后凭票据和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学历档案材料(原件)回局报销,由局教育经费支付。职工如按期毕业,可全额报销研究生培养费(学费);未按期毕业的,每延后1年,培养费(学费)报销比例减少50%,即延后两年毕业的,培养费(学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四)职工考取非中国地震局与中国科技大学联办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本人自理。
(五)研究生在校集中学习专业课,未在本单位正常工作期间,且未参加季度绩效考核的,停发本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工作性津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入本单位。工会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职工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位教育的,获得学位证书后,其学习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承认其学位。职工参加学习要利用业余时间并征得本单位同意,培养费(学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学位教育
在职职工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与本人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同专业的国民教育系列在职本、专科学历学位教育。职工参加学习要利用业余时间并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批和认证,否则不予承认其新取得的学历、学位。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网络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在职职工通过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取得的学时按照课件设置的学时标准计算,通过其他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取得的学时由局人事教育处核定登记。在职职工取得的网络教育培训学时由局人事教育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定登记。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地震局2014—2018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每年网络教育培训学时不低于50学时,科级及以下管理干部每年网络教育培训学时不低于8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网络教育培训学时不低于32学时。
第二十条 网络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脱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列入我局培训计划的培训班
(一) 每年11月底前,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年度培训计划,并填报《河北省地震局 年培训计划申请表》(附件3)交局人事教育处;
(二)局人事教育处根据服务重点工作、避免重复办班的原则,汇总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培训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拟定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局党组会审定,列入局年度预算;
(三)翌年3月份前,局年度培训计划印发各部门、各单位,未列入局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举办而又未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培训事由与人事教育处沟通,并经人事教育处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四)培训班承办部门(单位)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好年度培训。培训前,到人事教育处领取培训证书。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班执行情况表》(附件4)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将参训人员名册计入培训档案,并对参训学员的学时予以登记。培训学时原则上按1天8学时,半天4学时折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脱产培训,应在每年11月份人事教育处统计时,持有效证明材料到人事教育处审核,人事教育处核定教育培训情况,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证明材料中培训时间以“天”为单位的,按1天8学时,半天4学时折算。
第二十三条 专题讲座由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经人事教育处审核认定后,可登记培训学时。
(一)各组织部门(单位)在讲座当场要做好登记,记录讲座授课人、讲座时间及听课人员名单。
讲座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组织部门(单位)应将举办讲座情况一览表及听课人员现场签到表报人事教育处审核。
人事教育处审核认定后,予以登记培训学时。半天计算4学时,全天计算8学时。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地震局和我局的统一规划与计划,实行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全局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年度培训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审批;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更新全局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档案;负责各类教育培训类型和学时的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职工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年度开展教育培训学时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职工本人年度述职,要说明本人参加教育培训及学时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动议及民主推荐环节,人事教育处应当向局党组提供干部教育培训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时,应将教育培训情况及完成学时情况列入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参加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主管部门、单位、个人等多渠道投入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列入局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由局教育经费或部门经费、专项经费负担;职工参加的外单位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由举办单位负担。举办单位未负担的,由职工所在部门(单位)负担。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培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属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从课题、项目等各类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列入我局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支付给授课老师的讲课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冀震发〔2009〕81号)文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