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
第三条 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内的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
第四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听证、招标、拍卖等特别程序和行政相对人容缺承诺、补齐等事项,承担审批的主体责任,启用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是否合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制定或实施标准化的审批规范和审查细则,明确各审批环节工作职责,确保审批环节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审批事项办理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踏勘(核查)等其他审查工作。对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工作协助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指导;配合沟通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按期回复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征求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意见;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策的监管信息抄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审批事项事后监管责任。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后,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事后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审批决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审批要求要及时处理反馈。
第九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行政审批行为失职,造成违法违规审批等结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失职,行政相对人未执行行政审批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一、《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要点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
(二)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内的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
(三)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工作协助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指导;配合沟通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策的监管信息抄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行政审批行为失职,造成违法违规审批等结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失职,行政相对人未执行行政审批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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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工程应用,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决定,对该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的使用管理,由认证、备案等事前管理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该省表示,将针对管理方式转变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完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确保监督管理无盲区、不漏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障材料产品使用质量,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立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采购、进场、施工等环节恶意竞争、假冒伪劣等行为带来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
据悉,两至三年内,陕西省还将逐步建成统一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信用管理体系。
落实完善监管制度 提升日常监管效能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这些部门应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保温分部工程施工报告制度、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台账制度、坚持制度化的监督检查等。
同时,该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将防范和纠正在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时的质量问题。严把设计、施工、验收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进场复检、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力度。重点查处节能公示不明示材料产品名称与关键指标、材料产品进场不按规定复检、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确定的材料产品或采用伪劣产品等。凡使用无国家、行业或地方应用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导致施工环节无法有效实施行为的;未按要求进行进场复检或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理记录不能有效判定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的,将一律视为不良行为,被记入诚信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要求,陕西各地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材料和产品采购、进场、施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与人员责任,并将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曝光。
完善诚信制度 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示,力争在2017年底前建成“四库联通”(产品信息库、企业信息库、工程项目库、岗位人员库)信用体系。为此,该省各地将组织生产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按要求填报信用信息。
同时,该省将建立规范的信息审核、录入、发布制度。市(区)、县节能墙改机构负责基础数据的采集,每季度上报一次,省墙改办负责对数据的汇总、发布及平台的日常维护,每季度更新一次。按照要求,材料产品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经销商)也应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指标符合建设工程标准、质量合格以及自律处罚等事项,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加快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亦刻不容缓。陕西省将以建立产品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闭合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生产企业(经销商)的信用评价重点为材料产品质量与工程应用,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重点为材料产品采购控制与施工质量。未出现不良记录的企业将对其建立良好行为记录;违反规定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施工单位,将按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信用评价记入诚信档案后,将一并在陕西建设网向社会公布,供建筑材料和施工招标参考。
加强扶持 保障产品应用市场健康发展
陕西还将抓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统计分析工作。市(区)墙改办将根据本地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发展应用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分析本地企业发展、产品生产能力、应用需求、发展趋势等,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将于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发展报告。
据了解,新型墙体材料依照《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规定,作为该省行政确认事项继续实行认定制度,市(区)、县墙改办将协助企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发布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产品目录、限制(淘汰)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