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于科教文卫等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它是一切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证,既是物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政府对这些方面的投资和建设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缺口大,交通阻塞日趋严重,供水不足,排水设施落后,城市汽化率低,能源供应长期不足,交通运输,尤其是铁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这些也都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基础配套设施既是指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2100433B
主要包括:浴室柜、龙头花洒、便器、卫浴设备、面盆、冲洗阀/阀芯、浴室配件、浴缸/ 淋浴/桑拿房、浴室电器、卫浴陶瓷砖、玻璃洁具/卫浴镜、木质洁具/亚克力/塑胶洁具 、清洁用品 、厨卫/厨房挂件、刀架/...
购房配套设施包括询问物业管理,弄清总价单价楼面地价,签订认购书,办理预售登记,签订买卖契约,办理入住,过户。对于初次购房者来说,要分清“五证”的真伪,认识到记载内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较为困难。价格希...
商品保障房 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
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技术交底 一、管道埋设 1.1水泥管道埋设要求:测量两头已有管道的管底标高, 是否符合排水坡度的要求( 0.06%),按照图纸垫层的宽度 拉直线撒白灰(每边留出 30CM)工作面,基础开挖,根据 土质情况和开挖深度(大于 1.5M)设置坡度,槽边堆土高度 不宜高于 1.5m(堆土边坡内侧按照 1:1.5 控制),离槽边 距离不得小于 1.2m,防止塌方,严禁超挖,预留 20CM采用 人工开挖。 1.12平头管(砼垫层):当管道沟槽挖至设计标高后, 检查基底承载力,基槽位置、标高、几何尺寸及轴线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采用支模现浇,并采用两次浇筑形式,按照图 纸要求拉直线支设第一次垫层模板,模板顺直,严禁弯曲, 严格控制标高,垫层砼浇筑密实,面层必须用木模搓平,两 天后管道安装,管道安装前,在垫层上设置管道中线,管道 中心线允许偏差: 10mm。稳管时,相邻两管底部应齐平。 为
1 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承办合同书 合同编号【 】 设施名称 : 设施地点 : 甲 方 : 乙 方 : 签定时间 : 2 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承办合同书 甲方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乙方 :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探索建立政府办学和社会办学共同发展的格局, 建立新型办学体制和教育投入体制,经过对承办 住宅小区配 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程序,确 定由乙方有偿承担办学。根据《转发区教育局关于承办住宅小区配套学 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府办【 2002】81号文)和《关于 转发白云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国有资产占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云府办【2004】102号文)精神以及幼儿园的招投标文件的条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一)地点和权属:幼儿园位于广州市白云
如图《配套设施》,这是广州新世界大酒店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而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上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还包括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对于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开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可是对不可转让的,而又有要计入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会计规定是可以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能有偿转让的)记入可售的房屋等开发项目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的开发成本。
税法的规定是,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除税收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还有对预提费用的规定是,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目前,对内资房开企业还没有预提未完成配套设施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这样因预提费用就不但产生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而且出现了实际成本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此也有规定,规定是“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配套设施主要是指城镇道路、市场、供水、排水、供电、邮政、卫生、环保等设施,这是城镇功能的主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