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下设办公室、人事财务处、科研管理处、检察信息化一处、检察信息化二处、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等处室。

(目前网上没有详细各处室介绍,下面三个处室是历史资料,仅供参考。)

(一)办公室

负责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调研。负责起草文件,综合、处理有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情况资料,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内部文件;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中心人员的职称、工资、奖励、福利、考核、 任免、调配等相关事宜;负责检察系统检验鉴定人员的资格考核、审查、认证工作,负责迭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受理登记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分配以及科研成果的开发、推广;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与保密工作。

(二)检察信息技术处

承办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组织进行总体设计;制订相关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制订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承担检察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研制、开发、推广、维护和修改升级工作;承担国家检察信息系统和高检院机关网络核心设备的论证、选型及相关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高检院机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高检院和检察机关的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承担一级专线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体系的建立、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对检察机关、试点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负责组织对检察系统计算机和通信人员的岗位和技术培训,组织检察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承担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检察信息技术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三)检察技术处

承办对检察系统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的相关事项;制订检察技术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组织并承担全国检察系统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参加有关的“会检”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对承担受理的重特大疑难案件中有关视听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工作;承担有关科研项目的研究与攻关;研制开发适合检察技术工作特点的仪器设备;开展检察技术学术研讨;组织承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事项。

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供参考,下面这个应该是多年前资料,新资料网上没有)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办公室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检察信息技术处编制21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3名,总工程师1名;检察技术处编制2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4名。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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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下设办公室、人事财务处、科研管理处、检察信息化一处、检察信息化二处、检察信息化三处、检察信息化四处、检察信息化五处、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

(一)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负责制订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技术设施建设和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高检院国家级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国家检察信息数据中心。

(三)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工作的细则、规范。

(四)承担高检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

(五)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组织制定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的管理规则。

(六)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指导。

(七)负责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国检察机关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国家检察信息数据中心、侦查指挥中心、高检院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

(九)负责制订全国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和检察技术仪器设备标准,并组织统一实施。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

(十二)负责应由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承办的其他事项。

主任:赵志刚

副主任:幸生 贺德银 钟福雄 2100433B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内设机构常见问题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内设机构文献

加快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加快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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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本文围绕国家“十五”重大项目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要求,分析了建设和强化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重要性,提出了总体建设规划,论述了学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本构思,提出了科学研究发展的主要任务,阐明了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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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信息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庆市发展信息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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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信息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批准设立,依托重庆工商大学建设,在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以增强自身创新能力、缩短工程化项目研究开发周期、提高信息化领域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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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在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包括检察官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辞职、退休等一系列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法,1995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

检察制度资格制度

检察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年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 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定期举行,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再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授予检察官资格,发给《检察官资格证书》。

(2) 通过培训考核取得检察官资格。

检察官或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检察官资格:

(1) 个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2) 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3) 被除名的;

(4)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5) 受撤职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6) 被判处各种刑罚的;

(7)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检察制度任免制度

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检察制度升降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是指在初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后,按规定升至高一等级的制度,一般分为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检察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制度保障制度

检察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体现在:

(1) 职业保障。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 人身保障。

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3) 工资保障。

检察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 其他保障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有辞职、申诉控告等权利。

1906年的9月,清政府的军机处、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大理院会奏核议大理院官制折中认为:“远师法德,近仿日本,其官称则参以中国的旧制度,亦既斟酌中外得所折中。查推官之名肇自有唐,相传甚古,然历代皆属外僚,不系京职。考宋时大理有左右推事之称。拟改推官为推事。司直官称,亦缘古制,惟名义近于台谏,拟改总司直为总检察厅丞;改司直为检察官。”检察官由此得名,并沿袭达一个世纪,直至今日亦无更改。我觉得,仅就检察官官称的正式命名而言,沈家本翻译的“检察官”称谓达到了“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会通参酌”的初衷,创造了人们所期望的那种外观西化内里中制“参考古今”的新称谓。

为什么会这样说呢?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检察制度诞生于1906年。当年,光绪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各检察局设检察长一人,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检察官。检察官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对刑事诉讼案件提起公诉;

2、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

3、指挥司法警察逮捕罪犯;

4、调查事实,搜集证据;

5、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

6、监督预审和公判,并违正其违误;

7、监督判决之执行;

8、查验审判统计表等。

这标志着中国大陆地区近代检察制度的诞生。

问题是当时沈家本为什么把司直官改为检察官而没有采用其他称谓(称呼)呢?那是因为,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是无法从中割舍的。从社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民族文化的自然延续的角度看,检察官的本质功能有着十分明显的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中的监督烙印。按《辞海》的解释:“司直,官名。汉置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后魏至唐沿置,属延尉或大理寺,掌出使推按。唐代亦于太子官属中置司直,相当于朝廷的侍御史。”由此可见,司直官产生于汉代,主要职责是协助丞相纠察官员的不轨行为。魏晋时代受延尉指派,调查刑事案件。唐代的司直官的地位相当于副御史。

从2006年笔者所查阅的的资料来看,中国的公诉制度雏形始于公元前8世纪的东周列国时期,近似2006年的公诉制度发端于公元前3世纪后期统一中国后的秦朝。那时已有“宫室告”与“非宫室告”之分。秦汉时的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亲属向官府告发,类似于自诉;另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纠举,类似于公诉。御史制度由此而生。

秦汉时御史设有专门机构,称为“御史府”,为“治官之官”。后汉改为“宪台”。魏晋、宋时更名为“兰台”。梁、陈、北朝称“御史台”。到了唐朝、御史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台长(亦称大司宪)。内部以三院分职:台院,为御史台本部,主要负责监督中央官吏,弹劾文武百官的犯罪行为;殿院,主要负责监督朝仪、朝会等;察院,主要负责对中央六部和地方州县官员的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御史的第一职责是纠察文武百官的犯罪。比如唐朝开创的会审制度,每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上丞共同审理,史称“三司推事”,后来演化为明清时代的“三法司”。

在审案的过程中,御史的职责主要是弹劾,相当于2006年的的提起公诉。据记载,唐开元十四年设堂事御吏,每日在台值班,接受诉状,遂于状头题写当事人姓名或诉讼之事,经御史对辞状推复尽理之后弹奏之。可见,弹奏乃御史专职。御史弹劾的范围很广,上至亲王公主、宰相执政,下至文武百官和地方豪强,凡有罪过,御史皆可弹之;弹劾的内容,贪赃枉法,工作疏忽,玩忽职守,违犯朝仪等等,均在弹劾之列;弹劾的提起,有由御史自己访得者,也有百姓赴台陈状者。著名的“风闻弹事”即是御史出台接受文状,略去姓名情节,然后以“风闻”之名弹奏论罪。此法始于晋时的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的故事,盛于南北朝,一直沿袭至唐。到了唐开元十四年,文武百官认为此法易出冤案,于是,朝廷规定接受告状的御史不但要具名弹奏,而且对告词内容的真假要进行验证、调查相关材料,才能弹劾。弹劾一经提出,并不直接治罪,而是由大理寺和刑部研究治罪(此谓法推)。从我查到的资料来看,御史弹劾状的末尾一般都写上“请付法推,以付典宪”。这些都表明中国古代,御史起诉犯罪,廷尉、大理或刑部进行审判,大体上是有分工的。据《通志·魏·高恭传》描述:“御史若出纠劾,即移廷尉,令知人数。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所到州郡,分居别馆,御史检事,移付司直,司直复问事讫,与御史俱还,中丞弹闻,延尉科律。”这就清楚地说明,查处一起刑事案件,御史、司直、延尉扮演着不同角色。著名检察学家王桂五对此评论道:“中国的御史制度,作为一种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自秦至清,两千年从未间断,可谓历史悠久,制度完备,沿革清晰,规范详密,特点鲜明,在实现封建政治法律统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世界政治法律史上绝无仅有的。”我觉得此评精确。然而由于古代中华文明的封闭性,御史制和它的封建官僚一样,陈陈相因,似退化了的种子,不可能自然演进为近代的检察官。但是正如法学博士徐苏林所言,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血脉相通的,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御史制文化,近代的检察官制则会缺乏适应性的制度依托。近代中国检察官制既不可能是西方制度的复制品,也不可能是历史的简单复归。作为一种流变着的符号表征,从司直官到检察官称谓的演变,它敏锐地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我们再来看看20世纪初期的中国(清末),面对西方、日本的列强,清政府派出载泽等5人考察欧洲大陆各国宪政情况,看着恍如天国的对手,清朝使节再也不敢夜郎自大,纷纷要求开启立宪。对于这一切,学贯中西的清朝左侍郎沈家本是了如指掌的。他奉命修订沿用160年的《大清律例》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仿效法、德立法体例,移植检察官制度。人们不禁要问,英文“Public Prosecutor”原意就是政府律师。直到现在,我国香港地区的律政司的检控专员就是政府大律师。当初,沈家本为什么将其译为检察官呢?我觉得,除了上面所说的御史文化的影响外,就“检察”词源来说古已有监督的意思。这一情缘深深地影响了沈家本。

先说“检”字。《说文》注解:“检,书署也。”段玉裁先生注释说:“书署谓表署书函也。”并引《后汉书·祭祀志》的记载,皇家谱牒藏于石室金匮中,尚书和太常进行查验交接,题签印封谓之“表书署函”,这种活动就是“检”字的本意。皇家谱牒需要“检”,诰命谕旨、典章律令也要“检”,此是的事。到了秦汉年间又出现了专门“检”法的“御史”,所谓“御史检事,移付司直”,说的就是御史将所要弹劾的事项与典章律令相对照,如查验结果有违律令情形,则依典章律令的规定移交司直官处理。

再说“察”字。按《说文》的解释,先秦时代的“察”,字,是“覆审”的意思。又云:“察,交覆深屋也”。什么是深屋,段玉裁注释说:“古者屋四注,东西与南北皆交覆也。有堂有屋,足为深屋。”因此,许慎说的“覆审”的目的是为了明察秋毫。所谓“纤维皆审谓之察”,以明辨是非《新书·道术》,说的就是此理。

古词“检察”两字合用始见于唐代(618~907)。《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对黄门郎王硅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治敕,皇帝颁布的法律文告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就是说,中书令为皇帝起草的诏敕交由门下省复验,以驳正诏敕文稿中的差失,由此可见唐代的“检察”含有监督意思。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制文明成果时,没有把英文(英美法系)“Public Prosecutor”译为政府律师,而翻译成为检察官,是由于律师制度尚未引入中国,现代“政府”的概念和体制也尚未形成,而中国古代的御史、司直官位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相近,都是国家加强法制统一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产物,“检察”二字又恰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内在本质。因此,沈家本等人在1906年9月20日上奏光绪皇帝,将总司直改为总检察厅;将司直官改为检察官。检察官由此得名。

因此,沈家本翻译的检察官官称,既考虑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制度,又重视了中国传统的官制沿革。从文化源流上讲,中国封建社会设置的御史官制在一定程序上可以看做是检察制度的最原始形态。也可以这样描述,中国近代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古代文化官制的传承,是中西文化的合璧,因此,我们考查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文化渊源,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又离不开西方近代的法律文化。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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