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1992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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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1992年05月26日 | 颁布单位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继续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速建材工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推动建材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是指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在完成中是不通过鉴定后,向工业化批量生产转移,是科研、开发的延伸。其目的是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特别是配套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更新改造传统工艺的装备,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是优先推广利用有利于调整建材工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节约能源、提高建材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技术市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科技成果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应优先采用。
第六条 建材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广工作。
第七条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提供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类成果均实行有偿转让。不准非法窃取他人成果。
第二章 选项原则
第八条 推广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二)技术先进、实用可靠,已完成中试和通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四)适用范围广,具有推广前景,能形成一定覆盖面;
(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 推广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各类科研攻关、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计划的成果、获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单位、事业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基层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有关鉴定书、技术文件及已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建材系统外单位申报项目须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组织审议后,将确定审报项目的申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式十份,上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三)国家建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国家建材局审批后,纳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在《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拔效益好、覆盖面大、对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的优秀项目,向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科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根据《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推广实施计划,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吸收新技术积极性高。
2.具有所需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3.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好,有还款能力。
(二)关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单位需委托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认真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即可实施;涉及整个工艺生产线的配套技术项目,还需委托技术依托单位(有设计资格证书)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推广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统计按下述规定进行:推广项目实施单位每年一月、七月向第六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填报完成情况统计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二月、八月报国家建材局。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滚动实施,每年适时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建材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经费来源是国家贷款、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重点推广计划的建材项目的推广经费,按国家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示范项目,国安置建材局安排适当的科技贷款,企业和地方匹配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列入地方建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其经费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贷款主要用于:
(一)设计费(含调研、论证、情报资料费);
(二)材料费(系指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的购置和加工费用);
(三)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维修费用);
(四)工艺试验费(含工艺规程制度、专用工艺研究、工装费用);
(五)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土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广项目完成后,均应组织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各级推广计划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及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年度报国家建材局。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验收报告、(含验收的依据、内容、目标、项目完成情况等)、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三)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成员包括:有关专家、贷款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技术依托单位、计划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推广实施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依托单位为科技成果持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实施单位为项目应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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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国科[2004]284号
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推广合同是科技应用文的一种。
由产生协作关系的双方,在相互承担一定经济技术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所订立的科技协作契约,是为实现一定的科研技术目标,提出项目和承担项目的双方在办理某一特定的科技业务时,就相互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有关问题,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100433B
《陕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事业的发展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规范和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连接科学技术与工程应用的纽带,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本环节,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重要内容,已成为转变建设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选择,将进一步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改善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以建设工程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为支撑,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为引导,在全省推广太阳能光电光热技术、半导体照明、外墙外保温技术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基本建立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取得了较好成绩,2012年,被列入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示范省。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用法制手段解决,主要表现为:
一是推广工作要求难以落实。一些新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方面缺乏法律支持,对于一些淘汰和限制落后的产品和技术,也存在执法依据不明确,难以监管到位等现象。
二是推广的方法和范围比较狭窄。我省是科技大省,建设科技成果多,但转化少,推广则更少。近年来,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得到重视,但其它类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对较少,需要立法明确推广的方法和范围。
三是推广的管理亟待加强。一些推广技术虽然已经发布一段时间,但因未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定额,未及时出台配套的标准图和计算机软件等,使新技术难以走向真正的工程应用。同时,对已推广成果的管理也未跟上,部分工程中应用的推广产品,其性能指标与应达到的指标不符,给工程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省住建厅起草了《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修订送审稿)》。我办收到《办法》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意见,通过网络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召开了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编办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立法技术要求,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内容、程序、推广应用主要方式、保障措施、违法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办法》主要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办法》采取了通过积极推广新科技成果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两方面措施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二)关于推广应用的基本原则
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而对于应强制推广应用之外的有关建设科技成果,则应与一般的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一样遵循相应的市场交易原则,即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关于推广应用的主要方式
一是定期发布《陕西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通过发布拟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增强对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的具体适用;二是发布《陕西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三是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四是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四)关于推广应用的保障措施
一是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二是对特定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三是实行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