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 | 发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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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发布文号 | 人社厅发〔2021〕70号 |
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2021 年版)
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职业素养、补充新知识新技能,实现人力资源深度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2021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7 号)为依据,按照《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以客观反映集成电路技术发展水平及其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为目标,对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专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明确了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以及知识水平、专业能力要求。
二、本《标准》为首次制定,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和附录五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的编制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
四、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天津大学、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邮电大学、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孙文龙、任翔、菅端端、吴东亚、龙锐、黄可、曹麟丰、吴行军、赵毅强、沈磊、郭继旺、倪昊、何明、郭宇锋、蔡志匡、唐晓柯。
五、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解光军、李文昌、龚宗跃、叶茵、孙广宇、万培源、赵建中、贾成千、曹立强、吴南健、王喆垚、罗国杰。
六、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了邵昕、李婷、余海龙等有关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七、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2021 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
1.2 职业编码2-02-09-06
1.3 职业定义
从事集成电路需求分析、集成电路架构设计、集成电路详细设计、测试验证、网表设计和版图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1.4 专业技术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中级、高级均设三个职业方向: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工艺实现和集成电路封测。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分析、计算、表达、推理、判断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时间
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需按照本《标准》的职业要求参加有关课程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取得学时证明。初级 128 标准学时,中级 128 标准学时,高级 160标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承担初级、中级理论知识或专业能力培训任务的人员,应具有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等级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承担高级理论知识或专业能力培训任务的人员,应具有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等级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8.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线上平台进行,专业能力培训在配备相应设备和工具(软件)系统等的实训场所、工作现场或线上平台进行。
1.9 专业技术考核要求
1.9.1申报条件
——取得初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等级:
(1)取得技术员职称。
(2)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在读的应届毕业生)。
(3)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中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等级:
(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4)具备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高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等级:
(1)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
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 1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1.9.2考核方式
从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两个维度对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考核。各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机考方式进行,主要考查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考核采用方案设计、实际操作等实践考核方式进行,主要考查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实际工作能力。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专业能力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0,且考评人员为 3人(含)以上单数。
1.9.4考核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 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 150 分钟。
1.9.5考核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线上平台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在配备相应设备和工具(软件)系统等的实训场所、工作现场或线上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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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颁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附件: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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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 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 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 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 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 ***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 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 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 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 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 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颁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附件: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颁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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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附件: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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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颁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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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附件:7个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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