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外文名 | The right of 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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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称为 | 专有权人或权利持有人 | 性 质 | 独立 |
取得方式 | 登记制 | 相关领域 | 知识产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异同比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既不同于版权,又不同于专利或商标,但其保护制度既具有部分版权保护的特征,又具有部分工业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的特征。这一点从以下的图表中可以较清晰地表明:
著作权(2001 年) |
布图设计(2001 年 ) |
发明专利(2000 年) |
|
受保护的条件 |
独创性 |
独创性;非公认的常规性 |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申请登记制 |
无须登记,自动产生 |
必须登记 |
必须申请 |
保护期限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期限;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财产权为终生之年加死后50 年。 |
10 年,自登记申请或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者为准;创作完成15 年后,不受条例保护。 |
20 年,自申请日计算 |
何为侵权 |
未经许可发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第46 、47 条) |
未经许可复制;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及物品(第30 条) |
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即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第57 -59 条) |
反向 工程 |
没有规定 |
允许(第23 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不允许 |
无过错原则 |
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不知情前无责任,知情后可以继续使用但支付合理使用费 |
不知情,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权利的限制 |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允许,不付报酬 |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
权利用尽等四种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强制性许可 |
没有规定 |
可以(第25 条) |
可以(第48 -50 条) |
行政部门 |
版权局 |
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局 |
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相比更具有工业实用性,这是一般著作权作品不具有的;同时其独创性又是一般专利产品不具有的,而且又允许反向工程,具有其自身特征。从保护期限看,也仅有10 年,且创作完成15 年后将不受保护,符合其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允许“平行进口”。
根据条例第24 条 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而按照条例第2 条规定,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的行为”。从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只要布图设计合法投放市场后,权利在全世界用尽,可以不经再次许可而进口、销售等。2100433B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登记制;有限的使用取得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自然取得制。关于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为10年。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至少为8年。《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期则为1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通俗地说,它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
恩,这个我问过一些知识产权公司,他们告诉我说这只会在打官司的时候用到,平时对个人或单位的话只能有些名气上的作用。这边老板告诉我们,国外也差不多类似,没有太严格的要求,基本都是为打官司。有些东西都是不申...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属于专利范畴。 为此,国家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恢复权利请求书 布图设计 申请号: 申请日: 布图设计名称: 申请人(专有权人): 请求内容: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 年 月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 ,请 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 附件清单: 申请人(专有权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集成电路论文 第 1页 智能配电网中电力变压器的应用研究 摘要 为应对电力系统在新世纪面临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电网利用系数低,高可靠性,高 电能质量要求以及数字化技术应用等诸多挑战, 智能电网成为未来电网的主要发展方向。 智能电网的建设离不开高级电力电子装置, 因此电力电子变压器的研究对于建设绿色电 网,智能电网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首先对智能电网的概念及功能特点进行了介绍, 其 次,论文分析了电力电子变压器的基本原理和拓扑结构, 最后,论文就 AC/AC和AC /DC /AC这两种典型的电力电子变压器在智能配电网上的应用进行了研究。首先提出 了应用在配电网的基于 AC/AC型电力电子变压器的自动电压稳压器。其次,论文分析 了应用在智能配电网中的基于 AC/DC/AC型电力电子变压器的电能质量控制方案, 构 建了系统的数学模型,详细分析了电力电子变压器输入级、中间隔离级和输出级的控制 策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条件;
(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
(八)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
(九)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
(十)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
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五)至(十)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三、关于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适用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关于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被告以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为由要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要积极开展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终审裁决的法律文书,要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16日
第一,建议明确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应根据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权属确定性、价值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规定,对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可以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机构及出版者的权利、域名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可以不断予以扩大。
第二,建议就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工作提出申请材料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申请材料方面,建议提出以下具体要求:申请人(公司)的全体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经过价格评估和验资,对知识产权的估价可低于知识产权出资合同中的资金总额,在验资报告中应当附评估报告结论;对于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建立评估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应明确载入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作出承诺,若出现出资不实,由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断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到位,应依据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进行,并建议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另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真实性所签署的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并附评估报告的验资报告以及权利转移证明文件等。
第三,建议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
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很有必要,公示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知识产权出资人姓名、标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知识产权出资额、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实缴到位等信息,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2100433B
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通过申请注册后,依法获得的利用集成电路设计布图实现布图设计价值得到商业利益的权利。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
按照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
(二)客体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
布图设计应当是作者依靠自己的脑力劳动完成的,设计必须是突破常规的设计或者即使设计者使用常规设计但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体现出独创性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三)方式和程序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三种取得方式: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大多数国家采取登记取得制。我国也采取登记制度。
取得的程序:
(1)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2)初审;
(3)登记并公告;
(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
(5)登记的撤销。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阶段需提交的材料: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1、复制权
实际上是重新制作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2、商业利用权
是指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
但是布图设计权并不包括精神权利。
(二)布图设计权的行使
1、布图设计权的转让
布图设计权的转让,就是权利人将其全部权利转让给受 让人所有。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转让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并公告。
2、布图设计权的许可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一)保护期限
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到保护。
(二)侵权行为
所谓布图设计的侵权,是指侵犯了布图设计人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布图设计人的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三)侵权责任及制止措施
1、侵权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2、即发侵权的制止
(一)合理使用或利用
1、为个人目的的复制
2、供教学研究而复制
(二)反向工程
是指对他人的部图设计进行分析、研究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部图设计。(此行为不视为侵权)
(三)权利穷竭
是指集成电路部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或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
(四)善意买主
善意买主法律给予豁免。
(五)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