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设项目从酝酿提出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内容有勘察、科研和试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厂址选择、协作配套关系落实、工矿区规划以及初步设计等。任务是,提出和审定建设项目在经济、技术、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点是,环节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周期长,有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时间甚至长于实际施工的时间。前期工作对建设全局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周全、细致地做好这些工作,能使建设项目的确定,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争取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投资效果显著。
重视和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是做好基本建设的关键。中国现行制度规定,建立前期工作计划制度,通过计划安排,使其各项工作相互衔接,做到既保证前期工作有必需的工作周期,又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建设进度的要求。根据国家长远计划的任务,凡生产规模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大影响,协作条件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大骨干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工作,应由国家确定,列入国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一般大中型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和地区分别列入各自的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建设前期工作计划要明确规定包括各项内容在内的前期工作总进度,完成各分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并把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负责人。对重点项目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使其对前期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没有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更不准仓促开工。
基本建设投资的结构: 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以及社会再生产各个方面进行分配的比例关系。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条件的产物,为一定的经济建设目标和发展战略服务。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建设的投资结...
:0-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1-土地报批;2-土地批次批复;3-组织“招拍挂”;4-申办地震安全性评价;5-项目备案、审批、核准;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7-签订《土地出让合同》;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
1 港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简介 2006 年 7月 集团公司张国建副总工主讲 一、投改前前期工作体制回顾 1. 项目立项采用审批制。分为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 2. 按照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和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不 同行政部门审批(港口项目分为计委系统和交通系统) ,按照投资额 度分为中央审批和地方审批。 3. 项目审批需要基本要件:项目可研或建议书、行业审查意见、 资金承诺意见、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特点: 1. 过程较长,一个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前期工作全部完成一般 需要 2年左右的时间,有些项目达到 5年左右。 2. 审批过程中过多集中在技术、投资等微观方面,对于行业的 宏观方面考虑较少。 3. 对于资源方面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 二、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转变政 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为了使有关人员对电力基本建设程序和前期工作有所了解,加快电力建设步伐,对电力基本建设必须遵循的程序作了介绍.严格按基本程序办事,是顺利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有力保证.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90]38号
【生效日期】1990-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2日黔府〔1990〕38号)
第一条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计划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安排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四条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地、州(市)自筹解决。
第五条申请安排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按照建设程序,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申请表”,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审查后下达前期费用计划。
第七条基建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批准建设并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建设银行,由省计委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自始自终掌握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
(一)前期费用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地、州(市)或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建行省分行审核,经省计委盖章批准后,一份存省计委,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委托咨询单位的依据,另一份送建设银行省分行作为按进度支付前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二)项目主管单位按季度向省计委、建行省分行报送前期费用使用情况报告,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
第九条每年一季度末,省计委汇总上年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定期检查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条前期费用计划下达五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省计委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凡违反使用规定的,主管部门或地、州(市)应负责从自有资金中退回,否则省计委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地、州(市)一切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前期项目成果进行验收,财务、审计部门应参加前期项目的成果验收工作。
对于竣工的前期工作项目,财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编制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在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后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核批。
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前期工作经费一律不得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