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明确资金使用程序和范围,规范项目建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均适用于本办法。使用国债和国债转贷资金的,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竣工决算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成本控制。

第四条 项目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资金调度进度,结合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项目建设资金及时从财政拨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专用帐户。

第二章 项目实施前期资金控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概、预、决算编制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具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编制。

第六条 推行项目限额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项目合同签订前需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合同计价条款按工程计价清单进行审核。

第七条 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公开招标基础上,选定合理低价中标单位。合同签订条款的内容应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所明确条款。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资金控制

第八条 明确财务职责,严遵财经纪律,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竣工验收等工作。对于项目单位负责采购的各种材料和设备要建立完备的入库签收和领、退用登记制度,应派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第九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规模和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向项目单位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采用现金方式担保,承包人应交纳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10%的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担保,承包人应向项目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工且办理竣工验收后按规定退还给承包人。

第十一条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材料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5%。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签订合同前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单位不得预付工程备料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项目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项目单位不予认可。

(二) 根据监理、承包、发包方确定的已完阶段工程量计量数据、承包人书面申请,项目单位可按不高于确认的计量工程价款的70%分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即非建设性支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总支出额控制在工程投资总额的3‰以内。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交通费等,对于建设工期在两年以上(含两年)或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方可视情况租赁相应的办公场所并对项目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配备一套简易木制办公桌椅。租赁的办公场所只能添置一部固定电话、一台饮水机及必备的办公文具。工程项目管理费中一律不能开支与工程项目无关的招待费、考察费、汽车费。抽调负责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各种津贴、补助等。

第十四条 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由承包方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合同及工程计量清单签字联审查备案。票据审签的程序为:①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与总监签署意见;② 项目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工程部负责人签署意见;③ 项目单位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④ 业主法人签署意见;⑤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合同价款、变更价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履行书面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关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合同、变更资料及预、决算等资料原件必须交项目财务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竣工资金控制

第十七条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项目投资中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承包人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单位报送市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单位工程竣工资金结算的依据。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做好财务决算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预留项目承包方竣工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无质量缺陷后清算(不计质量保证金利息),质保期内如有返修,承包方无偿返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部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项目单位严禁擅自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严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严禁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并负责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应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保证各环节合法和透明。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项目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向上级部门反映。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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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明确资金使用程序和范围,规范项目建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吉安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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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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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 5号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9 年 8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 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6 —2020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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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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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范管理 ,确保廉洁、高效 ,同时为加强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及自筹资金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维护建设项目工程的正常秩序 ,加强 工程款支付审批的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及管理 1、工程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 2、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工程合同规定 ,定期申请。 3、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 4、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款审批付款程序、工程结算付款审批程序、工程相关费 用付款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审批付款程序 1、工程进度款审批实行工程款支付证书会签制度。 2、根据工程合同约定 ,当工程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 ,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 付款申请书”。施工单位应正确如实填写填表时间、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 (并 加盖项目部章 )、工程名称、形象进度 ,另附本次完成工程量预算书等资料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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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内建筑余料余土的处置和回填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包括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包括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的,用于消纳建筑余料余土的洼地、废弃矿坑、废弃水塘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余料余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价格)、财政、公安交警、环保、房管、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实行有偿服务。

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发改(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核定。

收缴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处置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10日前,与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申请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应当向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余料余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余料余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回填基地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余料余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六)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和相应的建筑余料余土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材料。

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需变更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事项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向作出核准决定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许可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余料余土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混同处置,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所受纳建筑余料余土。

个人装饰装修产生的余料余土,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

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装饰装修余料余土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及时组织集中清运。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余料余土。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余料余土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企业化、密闭化运输。

运输车辆正常作业的时间为:20:00(夏季)、19:00(冬季)至凌晨2:00,具体以核准时间为准。

禁止在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输。

第十三条承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和《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

(二)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挡板,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三)车辆驶离施工工地时应当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四)实行分类运输,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运输车辆出现抛洒滴漏建筑余料余土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

第三章回填基地

第十四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纳入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设、关闭回填基地或者改变回填基地用途。

第十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的选址、范围及填埋高程应符合城乡规划等具体要求;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及冲洗设备齐全;

(四)场地的截洪排水设施完善、合理。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基本农田;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消纳处置记录台账,登记建筑余料余土数量、种类、来源、运输车辆、工地等信息;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三)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保持道路清洁,对驶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车身清洁;

(四)实行封闭化管理,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挡,对建筑余料余土定期洒水、碾压、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五)设置临时堆场、分拣区及相关设备,实行分类堆放、分类处置,鼓励采取余土回填、堆山造景、余料制砖等途径,实现资源化处理;

(六)配备计量、照明、洒水、摊铺、碾压等设备,设置排水、消防、视频监控等设施;

(七)严禁未出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和《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的车辆进场倾卸。

第十七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

第十八条回填基地封场后,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复绿、复垦、复耕,减少黄土裸露,并按要求建设完善场内排水设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与建筑余料余土混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余料余土管理规定,由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妨碍、阻挠建筑余料余土执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13〕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不能准确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好项目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按规定下拨应该兑付到人但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到人而转入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方向

(一)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二)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示范带动性项目的建设,带动周边移民群众共同致富

(四)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用于移民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兼顾,集中财力办实事,突出民生优先、公益优先,切实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市移民办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预留8%作为全市统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七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按当年资金额度的5%列入支出预算,用于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移民工作检查、宣传等费用。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由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有关县(市、区)要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移民办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每年3月份编制上年度项目使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4月底将上年度结余资金决算,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计划安排当年扶持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混淆。

第十二条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移民办负责全市无法核实到人扶持资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稽查和指导;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及报帐制执行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责任主体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筹划、申报、实施和管护工作;原则上单个项目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且同类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以县为单位进行捆绑招标,招标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移民办参与并监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按同类项目进行统一监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责任制,由移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进行验收。各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实施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向市移民办申请验收,由市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移民办公室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维修与清掏清运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青原区建设局负责青原区城区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城区内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工作;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但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区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对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会协调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此类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制定,报吉州区或青原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现有下水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下水道规划设计方案,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地下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及化粪池的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规划方案同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没有编制以上方案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下水道、化粪池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下水道的管径和材料、化粪池的型号和有效容积等必须根据房屋居住人口规模、粪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确定,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下水道的位置、管径、材料以及化粪池的位置和容积。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对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该分部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建设的现场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纳入质量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建设列入重点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下水道及化粪池竣工图,并现场对照验收,对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下水道、化粪池交付使用后,维护维修的责任划分为: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设施管护处负责维护维修。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维修。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产权面积占多数的产权人负责组织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维修,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居委会牵头组织住户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吉州区区级财政预算,由吉州区财政承担。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青原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且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承担;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产权面积分摊,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该部分住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住户筹资解决。

第十七条 吉州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青原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市环卫处和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清掏周期,实行定期清掏、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和清掏清运责任人发现下水道损坏、污水冒溢或化粪池堵塞、满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下水道、化粪池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粪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粪池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粪池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下水道或化粪池;

(五)损害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经审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维护维修下水道和化粪池,清掏清运责任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运输、处理要求清掏清运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下水道、化粪池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维修与清掏清运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青原区建设局负责青原区城区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城区内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工作;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但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区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对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会协调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此类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制定,报吉州区或青原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现有下水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下水道规划设计方案,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地下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及化粪池的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规划方案同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没有编制以上方案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下水道、化粪池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下水道的管径和材料、化粪池的型号和有效容积等必须根据房屋居住人口规模、粪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确定,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下水道的位置、管径、材料以及化粪池的位置和容积。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对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该分部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建设的现场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纳入质量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建设列入重点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下水道及化粪池竣工图,并现场对照验收,对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下水道、化粪池交付使用后,维护维修的责任划分为: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设施管护处负责维护维修。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维修。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产权面积占多数的产权人负责组织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维修,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居委会牵头组织住户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吉州区区级财政预算,由吉州区财政承担。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青原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且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承担;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产权面积分摊,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该部分住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住户筹资解决。

第十七条 吉州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青原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市环卫处和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清掏周期,实行定期清掏、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和清掏清运责任人发现下水道损坏、污水冒溢或化粪池堵塞、满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下水道、化粪池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粪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粪池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粪池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下水道或化粪池;

(五)损害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经审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维护维修下水道和化粪池,清掏清运责任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运输、处理要求清掏清运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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