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心城区下水道、化粪池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 地    址 吉安市
施行时间 二00七年十月一日 发布方 吉安市中心城区委会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维修与清掏清运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青原区建设局负责青原区城区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城区内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工作;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但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区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对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会协调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此类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制定,报吉州区或青原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现有下水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下水道规划设计方案,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地下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及化粪池的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规划方案同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没有编制以上方案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下水道、化粪池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下水道的管径和材料、化粪池的型号和有效容积等必须根据房屋居住人口规模、粪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确定,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下水道的位置、管径、材料以及化粪池的位置和容积。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对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该分部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建设的现场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纳入质量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建设列入重点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下水道及化粪池竣工图,并现场对照验收,对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下水道、化粪池交付使用后,维护维修的责任划分为: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设施管护处负责维护维修。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维修。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产权面积占多数的产权人负责组织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维修,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居委会牵头组织住户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吉州区区级财政预算,由吉州区财政承担。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青原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且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承担;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产权面积分摊,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该部分住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住户筹资解决。

第十七条 吉州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青原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市环卫处和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清掏周期,实行定期清掏、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和清掏清运责任人发现下水道损坏、污水冒溢或化粪池堵塞、满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下水道、化粪池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粪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粪池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粪池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下水道或化粪池;

(五)损害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经审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维护维修下水道和化粪池,清掏清运责任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运输、处理要求清掏清运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下水道、化粪池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维修与清掏清运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青原区建设局负责青原区城区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城区内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工作;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但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区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对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会协调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此类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制定,报吉州区或青原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现有下水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下水道规划设计方案,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地下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及化粪池的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规划方案同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没有编制以上方案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下水道、化粪池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下水道的管径和材料、化粪池的型号和有效容积等必须根据房屋居住人口规模、粪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确定,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下水道的位置、管径、材料以及化粪池的位置和容积。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对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该分部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建设的现场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纳入质量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建设列入重点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下水道及化粪池竣工图,并现场对照验收,对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下水道、化粪池交付使用后,维护维修的责任划分为: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设施管护处负责维护维修。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维修。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产权面积占多数的产权人负责组织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维修,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居委会牵头组织住户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吉州区区级财政预算,由吉州区财政承担。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青原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且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承担;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产权面积分摊,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该部分住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住户筹资解决。

第十七条 吉州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青原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市环卫处和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清掏周期,实行定期清掏、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和清掏清运责任人发现下水道损坏、污水冒溢或化粪池堵塞、满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下水道、化粪池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粪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粪池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粪池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下水道或化粪池;

(五)损害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经审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维护维修下水道和化粪池,清掏清运责任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运输、处理要求清掏清运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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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内建筑余料余土的处置和回填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包括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包括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的,用于消纳建筑余料余土的洼地、废弃矿坑、废弃水塘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余料余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价格)、财政、公安交警、环保、房管、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实行有偿服务。

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发改(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核定。

收缴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处置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10日前,与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申请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应当向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余料余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余料余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回填基地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余料余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六)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和相应的建筑余料余土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材料。

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需变更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事项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向作出核准决定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许可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余料余土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混同处置,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所受纳建筑余料余土。

个人装饰装修产生的余料余土,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

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装饰装修余料余土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及时组织集中清运。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余料余土。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余料余土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企业化、密闭化运输。

运输车辆正常作业的时间为:20:00(夏季)、19:00(冬季)至凌晨2:00,具体以核准时间为准。

禁止在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输。

第十三条承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和《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

(二)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挡板,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三)车辆驶离施工工地时应当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四)实行分类运输,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运输车辆出现抛洒滴漏建筑余料余土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

第三章回填基地

第十四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纳入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设、关闭回填基地或者改变回填基地用途。

第十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的选址、范围及填埋高程应符合城乡规划等具体要求;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及冲洗设备齐全;

(四)场地的截洪排水设施完善、合理。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基本农田;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消纳处置记录台账,登记建筑余料余土数量、种类、来源、运输车辆、工地等信息;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三)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保持道路清洁,对驶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车身清洁;

(四)实行封闭化管理,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挡,对建筑余料余土定期洒水、碾压、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五)设置临时堆场、分拣区及相关设备,实行分类堆放、分类处置,鼓励采取余土回填、堆山造景、余料制砖等途径,实现资源化处理;

(六)配备计量、照明、洒水、摊铺、碾压等设备,设置排水、消防、视频监控等设施;

(七)严禁未出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和《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的车辆进场倾卸。

第十七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

第十八条回填基地封场后,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复绿、复垦、复耕,减少黄土裸露,并按要求建设完善场内排水设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与建筑余料余土混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余料余土管理规定,由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妨碍、阻挠建筑余料余土执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13〕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CJ/T 360-201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吉安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预防管网事故和提升应急防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市中心城区(含井冈山经开区)已建、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广电、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及相关的地下空间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市城市勘察测绘院负责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更新、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文新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工作。

第四条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平台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并将管线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统一管理。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符合数据标准的所属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第五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可以通过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等方式获得,其准确性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基础信息普查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

隐患排查应当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信息系统为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建设区域及周边区域的综合管线数据,在其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对现有综合管线进行保护,并向各管线权属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推进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相融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利用

第八条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九条下列情形,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资料:

(一)政府部门因公共决策、防灾减灾、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二)各管线权属单位查询、获取本单位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条下列情形,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城市勘察测绘院提供资料:

(一)管线权属单位查询、获取其他单位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二)建设单位查询、获取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通过信息系统所获得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提供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需求单位和提供单位要签订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利用信息。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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