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外文名 | Notice of Ji '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water supply in Ji 'an 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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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吉安市 | 发布文号 | 吉府发〔2003〕16号 |
发布日期 | 2003-06-03 | 生效日期 | 2003-06-03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市各单位:
《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我市供水事业,保障全市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辖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集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心城区的供水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供水工作。
第六条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工业产品质量,必须保证城市供水水源卫生。
一严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的水源保护区域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物质;在其沿岸防护范围内禁止堆放废渣,不准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现有码头不准扩建,并做到无害作业。
二严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半径100米水域内捕捞、停靠船筏、游泳、洗衣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动。
三严禁在城市供水水源及生产区外围20米内,设置生活居住区,修建禽畜养殖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有毒物品或铺设排污管道。
四严禁各自备水源用户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禁止锅炉用水和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进水管直接连通城市供水管道,只能经过储水设施间接进水,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按我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八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分别由供水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提供用水的单位不得新建、自建设施供水;现有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或单位,应当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自建设施对内提供生产用水的企业必须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还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条件检测的,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职工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直接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直接供水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如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水压应保证多数楼房的用水需要,管网末端水压一般不低于12米水柱,多层(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局部高地以及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由用户自行加压或设置高位水箱解决。严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供电部门计划停电或供水企业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有计划的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在立即组织检查和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在抢修过程中,附近用户有义务提供用电等方便。
第十七条凡需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或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或用水构筑物平面图、立面图、用水量等有关资料,由供水企业派人查勘、设计、预算,按规定交清有关规费、办完开挖手续、签订《供水合同》后,供水企业要及时派员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
第十八条凡基建用水,必须在基建项目开工前,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基建用水手续,然后由供水企业派员安装专用管道和水表。若未办理基建用水手续而擅自装接基建用水者,供水企业有权停止其基建用水,并按建筑面积20m3/m2追收基建水费,补办有关基建用水手续后,方可供水。
第十九条凡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施工。对未经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企业不予通水。
对已建住宅逐步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本着用户自愿原则,以栋号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有关改造工料费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派员施工。用户水表规格、型号的选择,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常用流量接近水表额定流量确定。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有权在用户总表外的管道上开口接水,用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拒绝。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计量器具、材料和设施。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外,水费从改变用水性质时起按改变后的用水性质的水价3倍计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
二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四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五损坏水表、水表铅封、防拆盒及表前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对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水厂、泵站、管道、闸门、测压装置、井盖、水表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供水企业应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安全供水,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
城市消防栓由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维护管理,费用由消防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供水设施的管理,均以总水表为界,总表以外(含总表)的一切设施不论单位或私人投资,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总表以内的管道、分表等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由用户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消防栓、环卫、绿化用水栓的安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定点,分别由消防、环卫、园林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办理,所需费用分别由消防、环卫、园林部门各自承担。城市消防栓为火警专用,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违者按管径流量(见附表一)和时间、最高水价追收水费,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水户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随意改变管线走向、改变水表口径、管径、闸阀位置等。用户应做好水表井的维护工作,保持清洁,盖好井盖,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非供水企业水表维修人员不得拆动水表。
第二十七条用户停止用水应先向供水企业申请拆表,办理停用、拆迁手续,交清水费和拆表费后,由供水企业派员拆除。需过户和更换户名的,由交接双方联名报告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派员拆洗、校验、调换超过使用年限、计量失灵的水表,用户应予配合支持,并按规定交费(见附表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城市供水设施,应经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同意和派员施工,所需工料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施工、维修时,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因突发事故须紧急抢修供水设施而影响市政、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可以先行抢修,事后再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环卫部门、园林部门管护用水必须在供水企业指定的地点接管用水,并装表计量,按生活用水价格交费。
第三十三条用户必须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按时交纳水费。水费每月收缴一次,凡在银行开户者,一律办理同城托收手续;其它用现金缴交水费者,每月到供水企业指定的地点交纳。凡逾期不交者,不管单位或个人,均按当月水费金额逐日加收1%的滞纳金累计计算,滞纳金低于人民币1元的按1元核收。拖欠水费达两个月或拒付水费者供水企业有权拆表,暂停供水,待缴清水费、滞纳金以及水表拆装费后才予恢复供水。拆迁户拖欠水费的,由拆迁部门配合供水企业从拆迁补偿费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对用户每月实行定期抄表,按量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时,供水企业应及时排除故障,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时,除要求其限期纠正外,当月按上月用水量的两倍计收水费。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连续两个月无法抄录水表的,按水表口径最大流量每天24小时核收当月水费,并责成用户限期纠正。
第三十五条水表计量准确性以快慢不超过正负3%为标准,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请验表,预缴验表和水表拆装费。验表后,超过正负3%标准的,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追收,并退还验表费、水表拆装费;如验表正常,验表费和水表拆装费不退,水费按原抄表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用户暂不用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停手续。报停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自行销户。
第三十七条用户分表只作内部计量,总表和分表如有差额,其差额部分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用户不得作为拖欠、拒付水费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城市供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堵塞、切断水源或启闭管网闸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供水设施半径0.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开沟、堆物、建筑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开启城市消火栓用水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七)擅自拆装水表、损坏水表铅封、防拆盒及改变水表口径,更换改变闸阀位置,除拆没管材外,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罚款,并按水泵设计能力、抽水时间计算抽水量,按当时的最高水价收取水费。
(九)凡盗用自来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线流、滴水、损坏)使水表停止运行、失效而进行窃水,除按水管口径流量(见附表一)以每天24小时计收水费一个月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追赔损失,没收用水器具。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转供城市公共用水的,除拆没管材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供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罚。
有前款第(二)、(三)、(七)、(八)、(九)、(十一)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况严重或拒绝处罚的,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罚收款应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银行对罚收用户的违章款项应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吉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吉安市
【发布文号】吉府发〔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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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0〕5号),组建的吉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14个职能科(室)和市中小企业局: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计划生育、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
(二)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牵头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重要文件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调研、信息、督查、宣传、综合性考评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不含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承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工信系统及机关普法等工作。
(三)科技科
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培育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专项,推动企业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学研合作创新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产业基地的培育、申报认定工作。
(五)电力能源科(行政服务科)
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监测分析电力行业运行态势,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本委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六)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的管理工作。
(七)投资规划科
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重大工业项目推进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八)产业发展协调科
负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培育和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工作;监测、分析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吉泰工业走廊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综合行业管理科
承担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行业发展态势,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工作;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
(十)工业园区科(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工业园区运行态势;提出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园区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具体承担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非公有制经济科
监测分析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拟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组织实施;承担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中小企业服务科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经济运行分析,提出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具体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中小企业相关培训工作;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提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制度;负责开展政银企合作,协调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十三)信息化推进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协调全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促进“多网”融合发展;承担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协调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指导软件业发展,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市中小企业局
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副处级。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和工业园区管理。
(十六)纪检组(监察室)
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吉安市节能监察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节能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能用单位进行节能监察和目标考核;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包括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和电平衡测试;对全市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从源头上遏制能源的高速增长;对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农村节能和政府机关节能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宣传周活动,提高全民节能意识;接受群众举报,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代政府起草节能工作规划、措施等文件。
北门宾馆附近
吉安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