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1994年03月14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土地的收储、开发、整理;基础及配套设施的立项与投入建设等。

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时间 1994年03月14日 发照时间 2016年04月28日

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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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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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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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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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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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 摇号公告 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管理办法 (试行)》、 《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 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杭州余杭水 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部分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进行摇号。 一、摇号编号 组织类型:经开标现场资格审查入围后摇号 二、摇号内容 就年月拟招标项目及结算审核项目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介单 位。(拟招标项目详见附件,结算审核项目详见附件) 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工程类:清单预算项目需具有造价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瓶窑 污水处理厂需在余杭区住建招标办办理信息录入,具有造价咨询甲 级,并且符合余公资〔〕号中的规模、人员要求。 、采购项目:在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备案登记的招标代理企业。 、结算审核:入围杭州市余杭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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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居中、一号字、华文行楷粗)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居中、小初号、华文行楷粗) 第七稿 021224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公司(分部)××项目部 (居中、三号字、华文行楷粗) 插入本工程效果图,居中、尺寸高 70mm,宽 100mm。 参与编制人员 工作分工 姓名 签字 执笔人 主任工程师 项目经理 栋号负责人 其他管理部门 其他管理部门 其他管理部门 其他管理部门 其他管理部门 编制日期 ××××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或施工方案) 表式 41 施组方案名称 工程名称 结构形式 面积 层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编制部门 编制人 编制时间 报审时间 审批部门 审批时间 审批人 审批意见: 监理甲方审批表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表式 C2-1) 编号 工程名 称 日期 年 月 日 现报上关于( )工程的技术管理 文件, 在 年 月 日之前,请予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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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要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和中标单位签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合同。中标单位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2005年至2007年间,户型设计按80%以上为中小户型,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以满足大多数和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要达到35%以上。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发布单位】820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3-07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海市经济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内的一切资源,包括耕地、荒地、山林、矿藏、河流、沿海滩涂等,均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为了经济开发建设,市政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三条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到我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客商独立经营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并完备应办的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的合约一律无效。

第四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擅自开采、动用和破坏本市内的各种资源。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必须服从北海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本市内的地形、地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本市建设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公司负责统一征用和开发;基础设施由该公司投资兴建,也可吸收外资兴建;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和支出,由公司统筹安排,并简化手续,为客商提供方便。

第七条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他建筑物的补偿和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土地开发公司统一办理。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客商在本市投资兴办各项企、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凭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企、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报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定点,并与土地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缴纳手续后,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发给《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交费金额和办法、双方的义务以及罚则等。

第九条客商须在《土地使用证》生效起的六个月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施工和投产计划;在九个月内,应按总体设计动土施工,并按时完成投产计划。如不能按时完成者,应出具证明文件经建设部门审查批准,方能适当延长时间。延期后仍拖延完成投产计划的,按土地开发费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再拖延者,吊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付款项不再退还,土地收回另行安排,已建的部分建筑物由土地开发公司按低价拍卖,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十条用地范围内所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规划部门关于建筑楼比、园林绿化比率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总体设计图纸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随意改动者,应处以罚款;用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建和重建;如需扩大用地面积,应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手续;对自行扩占土地的,每年应按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三至四倍计算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所建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第十一条客商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后,须经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验收,符合协议书规定的面积、用途、防火安全等要求后,始得正式投产使用。经验收不符合原协议和有关规定而擅自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可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次订立的土地使用协议最长的年限为:

(一)工业用地三十五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二十五年;

(三)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五十年;

(四)旅游建筑、游乐场用地三十五年;

(五)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十年;

(六)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按合同规定用地年限期满后,如客商需要继续经营的,经批准可以续约。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土地,不论是新征或利用原有场地,都应计收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68 56 45

商业、服务业用地 90 78 68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75 65 55

旅游建筑用地 78 68 58

露天游乐场用地 50 45 33

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 - 33

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 45 38 30

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1 0.8 0.6

商业、服务业用地 5 4 3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3 2.5 2

旅游建筑用地 4 3 2.5

露天游乐场用地 0.3 0.3 0.2

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 - 0.2

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在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十四条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

(一)土地开发费,在发出《土地使用证》时向土地开发公司一次性缴交,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分两年缴交,不计息;超过两年缴交的,第三年起按规定利率加收,如遇调价,按调价后的数额连同年息缴纳;

(二)土地使用费在企业开始营业(试产)时,由用地单位逐年向土地开发公司缴交,逾期十开不交者,加收年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滞纳金。交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时间为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

(三)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允许按合同年限平均分摊入成本。土地使用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并在原地经营的,可按当时土地开发费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土地开发费;合同期未满而退约的,经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承接单位与土地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当时收费标准交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转让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向承接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四)客商独资企业,土地开发费和使用费由客商一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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