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是指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本办法所称“拆除”包括对地下空间采取回填、封闭等措施。

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实行时间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文    号 杭府法备告[2008]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切实抓好我市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概念范围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违、控违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住宅小区违建势头,促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

(一)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违法建筑的巡查和防控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二)市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违办)和区拆违办: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和考核辖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三)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和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查处工作,并对认定的违法建筑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其他相关单位:

1.监察部门:督促违法建筑查处责任的落实,对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对拆违工作进行效能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拆违工作的安全保障;对阻挠、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建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3.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将实施违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4.房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采取限制该房屋进行产权交易、抵押及注销房屋产权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等相关权利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5.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收回并吊销营业执照。

6.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建户进行教育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拆违工作。

7.供水、供气、供电部门:依法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气、供电,并在人员与技术方面做好强拆的有关配合工作。

工作措施

(一)防控工作。

1.宣传教育。加强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的日常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指导其完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促使业主自觉遵纪守法。

2.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巡查机制,加强巡查队伍建设,重视做好日常巡查,适时开展联合巡查,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住宅小区违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对进入小区内的建材、车辆、机具设备及施工人员等进行查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查处工作。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三)强拆工作。

1.制订方案:根据违法建筑查处进展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根据部门提供的违法建筑情况汇总材料,制订强拆方案。

2.实施强拆: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强拆行动,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在建的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完成强拆;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完成强拆。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治理工作。要对辖区进行摸底排查,制订拆违工作计划,开展拆违工作宣传,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二)健全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联合巡查、防违预警、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整合拆违力量,实现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加强配合,形成违建处理快速联动、无缝对接、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考核。要将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拆违考核内容,做到目标考核与防违控违、综合治理、效能监察的有机结合。要强化整治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中敷衍欺瞒、查处拆除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抄告、曝光和问责等办法给予惩戒,推动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办法由市督违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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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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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切实抓好我市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物业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 作的意见》(杭政函 [2005]176 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通知》(市委办 [2006]9 号)等 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概念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是指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 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 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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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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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 13号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 2000年 11月 28日市政府第 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 二 00一年一月九日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 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 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 (以下称违法建筑 )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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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樟木古街改造后的风貌

近日,广西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场会在岑溪市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广西各地正在稳步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各地综合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目前,全区已开工181个项目,共5.34万套,开工率为70.08%。

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主要是对城镇旧住宅区内的危旧住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等实质性改造,对旧住宅配建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对房屋建筑主体水、电、气、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外墙进行修缮,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对雨水污水收集系统、安全系统等配套基础设施实施改造和建设。

2014年6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计划在规划期内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55.71万户。2015年广西要实施综合整治项目有251个,分布在全区57个县区,涉及6.9万套旧住宅小区。此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支持广西各地进行实质性改建的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广西在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中,始终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实行领导亲抓直管,明确分解和落实责任,注重摸底调查与宣传引导,推动协议签订,多方开拓资金来源渠道,破解资金难题,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岑溪市在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通过拆旧建新,对樟木古街危旧住宅进行改建、扩建和翻建,使古街面貌焕然一新;桂林市灌阳县选择异地新建安置住房,对1200户棚户区居民进行了异地安置,实现了新旧镇区的有机衔接,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桂林市雁山区和贺州市富川县以棚户区改造为抓手,多方筹措改造资金,对古街古镇老旧住宅进行原址改建,维修、加固房屋主体结构、消除危房安全隐患、配建厨卫、完善房屋使用功能等,并与旅游开发、古街古镇保护相结合,让老城焕发新貌;柳州市将羊角山“三无小区”纳入旧住宅综合整治范围,既消除了安全隐患,又改善了城市面貌。这些民生工程,让群众得到了实惠。

广西旧住宅小区改造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个别地方对政策理解不够,个别市县缺乏创新、探索的动力,没有将棚户区改造和带动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对棚户区实施综合整治力度不够,重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轻危旧房改建等,有些地方开工进度比较慢。综合整治的资金落实困难,不能及时到位。

下一步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管理水平,多渠道争取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2015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14.33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

据初步计算,广西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中,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约9.1万户,完成改造将拉动投资近50亿元,将有力地推动建筑、建材、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为税收增长作出积极的贡献。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具体是指:

(一)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影响输配电安全的,压占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区安全、交通、卫生、安静、绿化、观瞻的;

(三)占用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

(四)不符合市容标准、道路景观规划的,擅自改变沿街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影响市容景观的,占用绿地、公共用地的。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和建设、规划、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工商、公安、卫生、绿化、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制止,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制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并组织现场强制拆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场地。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自查、自纠、带头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后,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办法第三条内容所涉及的部门,下同)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的,可邮寄送达,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九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苏州日报上发布通告。通告须载明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点、面积、强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国土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部门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房产、国土、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颁发的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对决定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通知有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及时在实施强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人力、机械、资金,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实体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扣发资金、行政处分、停止上岗执法、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构按照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现场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昌宁在会上讲话

梧州市副市长赵越在会上讲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昌宁等领导参观岑溪市樟木古街

与会人员参观岑溪市樟木古街

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岑溪市举行全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场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巡视员金昌宁,梧州市副市长赵越、岑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阳灿参加了现场会。

与会人员参观考察了岑溪市樟木古街综合整治项目。该项目利用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对旧住宅区的危房、旧房以及功能不齐全的房屋进行改建、翻建、加固,对小区排水、道路、供电、房屋外立面等进行综合改造,改善了城镇面貌和居住环境,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整齐化一的古屋,独具特色的建筑,古典气息浓郁,金昌宁对岑溪市旧城区整治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在经验交流和总结会上,金昌宁强调,一些建设年代较早的城镇和小区,因年久失修、配套不健全、设施不完善等原因,普遍存在缺少厨卫、屋顶漏水、墙体开裂、上下水系统缺失以及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这些问题政府不放心、管理部门担心、群众纠心,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已迫在眉睫,因此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金昌宁要求,通过此次现场会经验交流学习,各地要抓好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结合古城镇古街道改造,充分挖掘和提炼当地民族文化,将其融入项目建设中,打造富有特色的乡土风貌。要狠抓落实,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自治区18.13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

会上,住房保障处处长李勇通报了全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岑溪市、桂林市灌阳县、雁山区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全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产局、房改办、市政局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160多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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