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所属地区 | 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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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区码 | 313000 | 地理位置 | 湖州市 |
主要职责 | 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 |
务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营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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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直属业务部 |
湖州市吴兴区府庙商城7号楼 |
8:30-17:30 |
吴兴区管理部 |
8: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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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管理部 |
南浔镇香山路158号 |
8:30-17:30 |
德清县分中心 |
德清县武康镇新丰南路58号 |
8:30-17:30 |
长兴县分中心 |
长兴县县前中街251号政府综合办公楼二楼 |
8:30-17:30 |
安吉县分中心 |
安吉县递铺镇昌硕东路252号 |
8:30-17:30 |
2008年,根据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浙江省文明单位的复评结果,继续保留“浙江省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偿还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业务,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会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的稽核,并向社会公布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信用系统,保证贷款本息按月回收;
(七)负责记载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核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使用;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科室。
(一)办公室(法规科)
负责中心有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研、起草、修改和解释等工作;负责组织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的课题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规划;负责文秘、宣传、培训、信息、保密、保卫、信访、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各项工作任务、规章制度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人事教育、劳动工资、行政监察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接待、会议会务组织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对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二)归集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和操作规程;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的宣传与推行;组织实施年度基数调整、催缴、清欠和扩大缴存覆盖面;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验审、审核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经办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实、听证、应诉等工作;负责对缴存单位的业务培训,负责对派出机构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指导和培训。
(三)使用管理科(资产保全科)
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执行年度委托贷款计划;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审查;负责对逾期贷款的贷款人提起诉讼和抵押物处理、清欠、资产保全;负责个人贷款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跟踪管理;负责对派出机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指导和培训。
负责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销售房屋的审查;负责制定逾期三期以上不良贷款年度催收计划,编制催收进度报表,催收不良贷款;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变现,盘活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受托银行和法院做好诉讼类贷款的起诉、执行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配合相关科室对呆坏账贷款进行核销;负责对不良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合理性管理;负责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抵押资产评估、测绘中明显不合理数据的确认工作;负责对派出机构资产保全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计划和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及实施工作;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体系,开展银行收付结算业务,进行会计总账、明细账核算,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负责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公积金的资金调度和内部结算;负责安排购买国债资金;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报送工作;负责协调财政、银行等与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的工作;负责编制机构综合管理经费预算和会计核算,负责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负责对派出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的指导和培训。
(五)稽核审计科
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管理、运作效率、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会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的稽核;制定内部控制评介标准,并进行内部控制评介和工作质量考核;负责对全市管理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负责对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的考核;负责财务收支、资金风险、盈利能力和有关业务信息的综合分析;负责对派出机构稽核审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六)信息技术科
负责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的设计、运行和维护;保障公积金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站的正常工作;组织计算机应用项目的开发、调试、验收及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算机系统配套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中心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验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派出机构计算机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设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业务部,为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科级。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外具体办理市区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账户的开设,按月托收,转移、托管、提取、封存、销户、缴存基数调整等变更业务,负责定期对个人账户结息和与缴存人对账等业务;负责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记载、提取和使用;具体负责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受理、贷款资格审核、签约、发放、回收、催讨和与借款人对账等业务。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直属机构)事业编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3名(正科级),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科室领导7名(副科级)。
(一)设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兴区业务管理部、南浔区业务管理部,为市中心的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科级,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兴区业务管理部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级)。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浔区业务管理部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级)。
(二)设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为市中心的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科级。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核算的要求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规定,各县分中心受市中心的委托和授权,承担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中心聘用分中心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同意。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事业编制各8名,其中主任各1名(副科级)。
沈小龙党组书记、主任。主持中心党政全面工作。
个人简历
1984.09--1986.07浙江农业大学园艺系学
1986.07--1987.12湖州市园林管理处办事员
1987.12--1991.04市园林管理处技术科科长
1991.04--1996.03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
1996.03--1999.08市园林绿化总公司总经理
1999.08--2000.12市城建委主任助理、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0.12--2002.05市城建委(建设局)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
2002.05--2006.05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其间:2003.03--2005.01在西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函授学习
2004.08--2005.04在湖州市第一期党政干部经济管理境外培训班学习并赴美国培训)
2006.05--2010.12市规划与建设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10.12--2012.0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2012.08--2014.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4.10--至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刘斌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负责人事教育、宣传、制度扩面、归集提取管理、行政执法、稽核内审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归集管理处、稽核审计处。联系德清县分中心。
个人简历:
1979.11-1983.1083444部队服役
1983.10-1990.02原郊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办事员、科员
1990.02-1993.04下派南埠乡党委委员、副书记
1993.05-1993.10湖州市工商局个体科科员(1993.08—1995.12,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本科)
1993.10-1995.03湖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干事
1995.03-1996.11湖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
1996.11-1999.12湖州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1999.12-2000.12湖州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电教中心主任、干部监督室主任
2000.12-2001.11湖州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主任、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998.12—2000.05,浙江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课程班结业)
2001.11-2012.09湖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
2012.09-2016.03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16.0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
王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负责纪检监察、行风效能、投诉处理等工作。分管市公积金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联系长兴县分中心。
个人简历:
1981.10--2008.10部队服役,历任战士、学员、航观长、政治教导员、政治处副主任、137舰副政委、136舰副政委
2008.10--2014.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
2014.10--至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金培荣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负责公积金使用管理、计划财务、信息技术等工作。分管使用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信息技术处。联系安吉县分中心。
个人简历:
1992.09--1996.07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统计学专业
1996.10--2003.09湖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员、综合科副科长、计划科科长、综合科科长
2003.09--2006.12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兼稽核财务科科长
2006.12--2014.10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期间:2006.09-2007.08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MPA班学习,2011.05-2013.05吴兴区织里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2014.10--至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
沈勤伟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协助负责机关党建、重点项目等工作。分管直属机关党委、住房公积金协会。联系吴兴区管理部。
个人简历:
1986.08--1987.06湖州师专进修部助教
1987.06--1988.12湖州市教委职改办干事
1988.12--1989.12浙江教育报社职工
1989.12--1993.10湖州市委宣传部干事
1993.10--2005.11湖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
2005.11-2014.10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14.11--至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吴兴区管理部主任
湖州德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 地址:中房商务大厦附近 您可以乘坐市公交车8路,24路,32路,41路前往目的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地址:平安西大街365。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河东大道1068 电话:0731-58577200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为1994年2月成立的湘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4年4月经潭...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服务的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封存的类型具体包括:单位集中封存和职工个人账户封存。
第三条 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携带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文件,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欠缴3个月以上的单位,在符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欠缴单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归集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在职工欠缴金额暂不抹账的情况下由公积金中心办理封存手续。
第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4、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发生上述情形的,单位应当自停发职工工资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五条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的,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时应提供辞职、辞退或除名的有关证明文件;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其他情况的,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托管账户,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时,原则上应当将职工账户一并转入托管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时,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清册》,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为严格控制职工批量封存,对当月封存超过5名(含)职工或整体封存的单位,需出具中断社保的相关手续向归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归集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在实际招录用工时及时办理新招职工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按规定已取得公积金中心核发的网上办事大厅数字认证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为职工办理封存业务。
第九条 为规范网上办理业务手续,防止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随意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封存手续的单位进行核查。如检查中发现单位在办理封存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对单位进行公告,同时停止该单位网上办事大厅业务。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缴存职工变化情况进行跟踪,对年度内累计办理缴存职工封存手续的人数超过原有缴存职工人数的10%时,归集管理部门应通过劳动、社保部门核实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如确因正常减员的,应督促企业在新招录用工时及时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封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一、2015年>工作总结 2015年,面对国内经济形势下行和房地产市场走低的双重压力, 管理部党支部紧紧围绕 中心的工作大局,瞄准“全省标杆,全国一流”的总体定位,积极践行“三严三实”, 科学分析形势、超前谋划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攻坚克难,主动作为。管理部各项业务 指标全部超额完成任务, 获得了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管理部党支部被 **市评为 “先进党支部”和“先进自愿者服务队”。 ** 市管理部公积金事业继续保持稳步发展态 势。 2015年主要工作及特点 (一)、业务发展,稳中有进。 截止 2015年底,新增开户单位 59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85%,新增归集人数 14543 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07.76%,归集金额 45265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02.18%, 提取公积金 20375万元,提取 23328
个人部分 单位部分 合 计 个人部分 单位部分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人数 人数 个人部分 单位部分 合计 个人部分 单位部分 合计 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及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范围: %- % 本月增加 本月减少 序号 职工姓名 证件号码 减少 原因 增加 原因 个人缴 存比例 (%) 金额 单位名称(公章): 资金来源: □财政统发 □非财政统发 共 页第 页 单位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 _ _年_ _月汇缴、变更表 本月增加汇缴合计 本月减少汇缴合计 金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4 、办理多人新
获得荣誉
2017年12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入选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评选的“第六批浙江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本中心编制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成员及分工
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
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工作动态
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报告
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计划和规划
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事任免
1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年度报告
11.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阅点、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湖州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腾讯微博、“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报纸、广播、电视传媒等载体,以及通过召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
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可至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地址:湖州市劳动路283号503办公室。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市政府公告)
2.湖州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的“组织机构”栏目,找到市政府各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湖州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三公”经费等重点公开信息。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向本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中依申请公开里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出申请。详细地址:湖州市劳动路283号503办公室。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设在湖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托管服务中心。详细地址:湖州市劳动路283号503办公室。
办公时间: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市政府公告);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查阅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中依申请公开里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中心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中心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中心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确保形成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我中心不断完善规范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强化监督。
(一)完善规章制度。中心制定完善多项规章制度,包括《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进“阳光公积金”建设的实施方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建阳光党务政务示范单位工作方案》、《信息报道工作考核试行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使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真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二)优化监督机制。中心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听取社会各界对公积金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强化外部监督,建立跟踪审计制度;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热线,自觉接受缴存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