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 | 时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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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 | 区县规范 | 实施日期 | 2010-7-1 |
颁布日期 | 2010-7-1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的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复核当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申请家庭车辆审查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工商行政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配合协查。
按照“一中心、三组团”区域划分原则,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范围如下:
1.中心城区受理申购的范围为: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宁围镇、新街镇、闻堰镇、所前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2.瓜沥组团受理申购的范围为:瓜沥镇、衙前镇、坎山镇、党山镇、党湾镇、靖江街道。
3.临浦组团受理申购的范围为:临浦镇、义桥镇、戴村镇、楼塔镇、河上镇、浦阳镇、进化镇。
4.义蓬组团受理申购的范围为:义蓬街道、南阳街道、河庄街道、新湾街道、益农镇、前进街道、临江街道。
申请工作按照区住房保障办发布的区域申请公告进行。
名 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10-7-1 |
实施日期:2010-7-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23号 萧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10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萧政办发〔2010〕10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当前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1、红景凯丽晶座均价:14000元/平米 位置: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118号(通惠北路、振宁路路口) 2、汇宇和庭均价:21000元/平米 位置:高桥路999号 3、御湘湖均价:26000元/平米 位...
我家在西湖区的三居室花了13万元呢,是半包的,自己买的材料,简单装修的。如果你要全包的话估计要15-16万元
根据浙政发〔2010〕1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精神,申请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由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提高到80%(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广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后,如果要上市交易,必须取得所有权证满五年,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萧政办发〔2008〕159号文件规定的“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价格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实施。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商政办〔 2010〕117 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放心早餐工程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居民的早餐消费需求,切实落实省 委、省政府十项民生工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推进全省放心早餐工程的意见》 (豫政办〔 2010〕74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放心早餐工程建 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消费 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对健康饮食和早餐服务的要求 越来越高,“便捷、卫生、营养、健康”的早餐消费正逐步成为 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推进放心早餐工 程,不仅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城 市整体形象的改善, 而且对扩大消费、 发展经济、 吸纳就业、 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
台政办发[201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保障住房工作力度的实施意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56号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责任的通知
(南府发〔2009〕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尽快解决中低收家庭住房问题,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免收占道费。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燃气设施等费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洪保安费、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来籍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同步配建,并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暂行办法》施行前确定的自有生活区土地建设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不享受上述政策。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