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 发文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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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行 | 2008年10月1日 | 属 性 | 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信息化、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民防、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城建城管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七条 由相关市级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协同平台),负责对分类交办的问题,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进行派遣、协调和督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人民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二级协同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协同平台),负责本辖区内的派遣、协调和督办工作。
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等职责。
第八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的要求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逐步扩大范围、更新功能。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本市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建立区域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独立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但应当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统一纳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分析、评价范围。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移交协同平台派遣。
第二十一条 协同平台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协同平台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协同平台。
第二十三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协同平台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再次交协同平台派遣。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协同平台牵头组织协调。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代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实施代整改。
第二十六条 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在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职能时,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采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四条 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 办法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11日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市长 蔡奇
二○○八年八月八日
数字化城市管理彻底改变了城市管理的理念、流程和方法,对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解决城市安全问题、维护区域内市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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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城市管理主要是运用单元网格管理方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方法,依托建成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立案、派遣、处理、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环节,对辖区城市管...
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区数字化 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发 [2005]61 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推进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 第 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 推进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变城市面貌,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委 [2005]11 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对加快推进市区数字化城市管 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2 展观,紧紧围绕打造“三地一和谐” 、实现全面小康的总体 要求,以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 的发现处置机
1 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 过,为便于操作,特制订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政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新城西区管委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市公安局、城管局、城乡建设局(建工局、 古城办)、工商局、 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园林局、民政局、住房保障局、交通运输 局、水利局、文广新局(版权局、文物局)、体育局、卫生局、人计 委、民防局(人防办)、邮政局、城控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内容 1、常规案件: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能部门完成城市管理 常规案件的数量、进度和质量。 2、返工案件: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能部门对数字化城管 案件完成的质态。 3、“12319”案件: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
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加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02号
邮政编码:310014
西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处置中心是西安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市级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市级数字化城管信息的收集和派遣,监督并核查处置情况;指导区县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建设及对接工作;负责市民群众投诉受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用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促进城市管理现代化的信息化措施。许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充分整合了许昌市的信息资源和城市管理资源,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系统,数字城管的概念:数字城管是通过综合应用计算机技术、无线网络技术、信息化等多种数字技术,采用“万 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 基础信息平台,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对城市实现精确、协同、高效管 理的一种崭新的城市管理模式。该系统通过综合应用计算机技术、无线网络技术、信息处理等多种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70.3平方公里的许昌主城区,划分成单元网格1436个,工作网格76个,部件17万多个。无论是乱倒垃圾,还是窨井盖丢失,甚至工地扬尘、非法小广告、沿街晾挂、黑车载客等,都是数字化城管的管理范围。数字化城管模式的业务流程包含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综合评价7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