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是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以及《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而提出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杭州市
发布日期 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用地),应按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和其他商品房开发)用地;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在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

1、经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但无人参与竞价的;

2、经公示后同一地块无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征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按市政府杭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4、因特殊情况,经杭州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同意的。

四、在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实施前,已经市、县(含萧山、余杭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可以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在2002年12月底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2002年12月底前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五、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其地价参照周边地块招标、拍卖和挂牌价进行评估和确认,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应按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1〕27号文件要求,在公示时真实告示受让方,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使用年限、利用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重新审议和制订定向出让方案后,再予以公示。

凡协议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其立项、规划与公示的主体必须一致。

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科研、创业楼等用地,其协议出让年限应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

七、划拨用地、出让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原则上由政府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以近期周边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价格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出让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的首次转让,应在有形土地市场内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八、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第4次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作的领导。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先行计划立项、规划选址定点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处分规定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制订。

九、今年年底前,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地经营性用地出让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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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我院《教学工作规范》,促进我院教学 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几年来我院教学管理的实 践,现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管理体制:教学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 教学宏观管理,系部负责教学具体管理。 二、加强教学管理监控力度。教务处和各系部教学督导组应进 一步加强教学常规检查,杜绝擅自调课、停课、代课、提前下课等 现象的发生,根据校区实际情况,拟采取以下措施: 1、教务处从 2007 年下学期起将派专人巡查教学情况,检查系 部教学检查人员出勤情况,并作好记录。 2、各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应每天对本系部教学班级的教学情况 进行检查,作好系部检查记录,并在开学前一周将教学检查安排表 报教务处,便于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对系部教学检查人员进行考勤登 记。教务处将每月在教学简报中公布一次系部教学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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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工作,提高做地统筹能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保障土地出让工作,推动县域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更高质量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一步完善做地工作机制,在统筹城市发展、土地供需和土地收储情况基础上,严格按照计划合理安排地块出让的规模、区域、结构和时序,引导市场理性竞争,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助推城市高品质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做地、收储、出让三张清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做地主体职责,落实资金保障,明确“净地”出让标准,提升做地效率和质量,保障国有经营性用地的有效供应,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做地主体及范围

开展国有经营性用地前期开发的做地主体为各镇(街道),可按程序委托相应国有平台公司实施。全县范围内规划为住宅和商服用途的国有经营性用地。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各镇(街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选址论证、前期开发和出让时序等情况,将辖区内的地块排摸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做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根据上报情况,统筹安排编制下一年度做地、收储、出让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县做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计划地块的空间规划、周边配套、前期开发、市场成熟度和土地指标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年度做地清单及工作推进计划报县做地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对纳入计划的地块,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德清县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规定的“净地”标准。

3.储备出让阶段。各镇(街道)每年9月底前向县做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收储验收,对验收符合标准的纳入年度土地储备清单,每年11月底前由办公室编制好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清单上报县做地工作领导小组。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未通过收储验收的地块一律不得入库与出让。

(三)资金模式

1.做地地块所在镇(街道)按程序与国有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做地协议,并根据协议按工程进度支付做地资金给合作国有平台公司。

2.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对“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按区域进行重新核定。县财政局根据做地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对镇(街道)做地费用进行预拨。

3.做地地块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及净收益的20%结算给相关镇,用于做地费用支出和保障农业农村支出。镇(街道)给予做地工作经费补助,出让面积在50亩(含)以下的按100万元/宗补助,出让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150万元/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保障。高新区、经开区等已明确收益分成标准的除外。

(四)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收储、出让三个计划具体地块的申报工作;协助做好农转征收报批资料准备,负责征迁(含收回)等政策处理、参保、表土剥离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含治理)等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与国有平台公司对接,落实做地资金;负责做地过程中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负责做地相关资料的移交、配合验收等工作;负责地块的日常管理,做好地块的安全生产、卫生清洁、治安管理、安全隐患、扬尘防控、生态绿化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成本的核定和结算,负责国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结算、做地资金及工作经费的落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含收回)报批工作;负责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收储、出让三个计划的编报;负责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收储政策制定;负责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负责土地前期开发的监管、统筹、协调、考核、指导工作;负责收储土地验收、入库工作;配合县财政局核定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成本。

县建设局:负责监督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单位做好地块周边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配合县财政局核定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成本。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审核做地主体提交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督促需进行土壤污染治理的污染责任人或做地主体依法开展修复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地主体提交的渣土准运许可审批及渣土消纳场地的登记审核工作,并对工程渣土运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打击违法倾倒渣土行为。

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德清县做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工作,统一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日常相关工作推进。

(二)强化工作合力。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做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各镇(街道)要组建专业做地队伍,全面摸清地块详细情况,制定做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推进方案,落实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做地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靠前指导,加快地块做地效率,总结交流和提升做地经验,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开展国有经营性用地做地工作专项督查,建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通报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将各镇(街道)执行做地、收储和出让三个计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保障做地工作高效推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其中《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国新办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时举行发布会介绍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等情况。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家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有些解读不全面,不能误解误读,一定要把握好,这里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还要规范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开展试点,不是一下就推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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