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06年1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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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办法 |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更低能耗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
本市实施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评估制度、建筑物能效认定和标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比例。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条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在居住建筑平改坡改造中,可结合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在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的图审结论。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建筑节能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九月八日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3.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4.太阳能及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据我所知,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地址是: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金刚堰路22号,交通比较方便。你可以去详细了解一下,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
从3月1日起,《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对新建建筑节能措施、旧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做出详细规定。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州卖房时,不但要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而且要把有关内容写入房屋销售合同。
— 1 —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 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 ,并参照适用本 办法。 (一)民用建筑定义 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用 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 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 筑。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 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 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二)新建民用建筑 1、新建民用建筑定义 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主要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明确了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节能低碳产品的监管思路是,不断扩大产品范围,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规范日常使用行为,加大政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几个突出的变化。一是覆盖的范围更广,将节能产品也纳入认证管理范畴;二是主管管理部门发生重大调整。由发改委牵头变为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指导相关工作,认证规则的制定由认监委商发改委制定,发布也由认监委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地方质检两局按照相关职责,负责辖区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罚则,并将计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四是开放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认证领域,鼓励相关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对规则采取备案制管理。
认证制度的出台,是国家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现有会员单位193家,由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科研、施工生产、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构为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杭州市建筑装饰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工作)机构:家庭装饰工作委员会(家装委下设秘书处)、培训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
协会地址:杭州市浣纱路347号六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