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目    的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地    区 菏泽市 编    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应当采取必要抗震加固措施;对具有地震危害性大,次生灾害严重,但无加固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应予拆除重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重大建设工程、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八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20g)。除此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市、县城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不得低于七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15g);未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县城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时,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查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九条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幼儿园和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烈度不得低于八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20g)。

第十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按照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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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当设立抗震设计专篇。

抗震设计专篇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凡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特殊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土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专项审查,以提升设计审查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经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对审查结论有争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抗震设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竣工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30层以上,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谁清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什么?

    你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

  • 地基勘察工程抗震设防问题

    在岩土报告编写时抗震设防章节中给出峰值加数度是按7度区的还是提高一度后8度区?请高手指点谢谢!

  • 请问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啥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分别是:(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卫生、民政、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积极推广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

第二十四条农村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指导村民自建房屋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不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文献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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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 6号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4月 23日市政府第 19次常务会议研究 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士合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防 震减灾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 7号)、《房屋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8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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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第 7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 部令第 14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3 第三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4 第四章 抗震加固 5 第五章 农村抗震设防 6 第六章 监督管理 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8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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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确定,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施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符合市计投[2002]61号文件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一般建设工程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一般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等工程和各镇城建规划区域内5层以上(含5层)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 县科技局依法对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经济发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县科技局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或设计前,必须报经县科技局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价,经省地震局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后,由县科技局核发《审批意见书》。

对一般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经县科技局确认、审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末报经县科技局核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计划、经济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项手

续,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开工等手续。

第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七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安评工作,必须到县科技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安评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需缴纳确认费(湘价费[2001]147号文件规定的确认费标准为2000元)。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科技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l万元以上l 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处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由县建设局或者科技局责令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县科技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未报经县科技局核发《审批意见书》前而越权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造成建设项目因抗震设防能力达不到要求而导致停工、返工、误工等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

第十二条 计划、建设(规划)、经济、科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岗位责任追究其终身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

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遂道及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

(四)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的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l 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库。

(四)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省计委与省地震局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铁、Il类以上机场,5000吨以上码头;

(四)市、州府所在地的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干管线工程;

(五)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商场。

(六)60米以上的烟囱;

(七)日处理800吨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八)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九)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城市或上游的I级档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本级及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陶瓷工业园区所属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并监督和指导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外的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卫计委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设区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设区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设区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它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同时告知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鉴定资质的单位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的;

(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颁布的《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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