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 | 200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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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地点 | 浙江省杭州市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
(一)市区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住户以及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来杭经商、务工的暂住人口(以下简称暂住人口)产生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装饰垃圾和建筑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
(二)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
(三)各单位的专用场地、专用道路、停车场和厕所,以及贸易市场等场所的清扫、保洁;
(四)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清扫、保洁;
(五)其他环境卫生服务。
第五条 部队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居民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其清运、处置不实行有偿服务,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卫生的要求,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第六条 广场、公共道路(不包括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以及由管理单位、居民区负责清扫的范围)以及上述区域和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扫、保洁。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环境卫生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其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工作,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有偿服务。
第八条 住户、暂住人口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清运,或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统一清运、处置,其清运费、处置费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统一清运、处置,其清运费、处置费等费用(包括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费和小区保洁费)由居民委员会按经批准的标准向住户、暂住人口代收,不再另行收取小区保洁费、袋装垃圾收集费。
住户、暂住人口装修房屋产生的装饰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处置,其清运费、处置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居民委员会代收。
第九条 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服务的,委托方应按下列规定支付费用:
(一)生活垃圾、装饰垃圾的清运处置,应支付垃圾清运费、处置费;自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应支付垃圾转运费、处置费;自运至处理场的,应支付处置费。建筑垃圾的清运,按汽车货运价支付代运费。
(二)粪便的清运处置,应支付清运费、处置费。
(三)专用场地、专用道路、停车场、厕所以及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应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应支付疏通和清挖费。
第十条 凡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委托方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所承担的服务内容以及必须达到的服务质量要求;
(二)委托方应支付的费用;
(三)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支付有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服务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方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企业、医院、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该实行市场化管理。允许有服务能力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竞争进入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市场,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原有的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应在两年之内改制成企业。
第十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权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最高收费标准。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取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城镇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机构使用的工作场所三类。
简介: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市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1991年4月投入使用至今,已为数百万杭州市民服务20年,累计消纳处理生活垃圾达1400多万吨,这里有每个杭州人的“生活故事的碎片”。2...
保护环境随手可做的100件小事 1 使用布袋 我们去商店或农贸市场购物,几乎每样物品都会随赠一个塑料袋, 回到家后,这些塑料袋往往立即被扔进垃圾箱。作为垃圾,塑料袋离开了 我们的家,但是它们并没有在这...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合同 委托方: (甲方) 承办方: (乙方) 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及市政府 157号令《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价局 〈2009〉33 号《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环卫有偿服务一事达 成如下合同: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 (不包括建筑、装修、园林、工业等非生活垃圾): 1、单位生活垃圾(每日一清)清运处置费: 150元/吨乘以 / 吨,计 元; 或 22.5元 /天·桶乘以 / 天乘以 / 桶,计 / 元。 2、化(贮)粪池清运处置费: 1000元/年·只乘以 / 只,计 / 元; 3、小区生活垃圾(每日一清)清运费: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 2010 〕第 4 号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已经 2010 年 6 月 25 日市政府第 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2010 年 6 月 29 日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和谐的 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社会进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 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应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统一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区。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
(一)专用道路、广场、集贸市场及单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内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垃圾、厕所粪便(化粪池)的清运、处理;
(三)单位和个人认为需要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当事先签订合同,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地点;
(二)服务数量和质量;
(三)服务费用;
(四)履行期限、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略高于成本的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 收取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有偿服务的日常费用开支和车辆机具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在有偿服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合同,保证服务质量;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义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有偿维修服务范围
整机、部件已经超出免费保修期;
未按说明书要求/错误/不当 使用、维护、保管、保养或操作产品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由于自行运输、装卸、联接不适当配件或非指定维修单位维修或改装造成损坏的;
消耗材料(外壳、接插部件等)的自然消耗、磨损及老化;
非爱普服务机构、人员安装、修理、更改或拆卸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无有效质保卡及有效发票的;
三包凭证型号与维修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如地震、火灾、雷电等);
使用者私自涂改、更换爱普产品的标志和部件号;
其他非产品设计、技术、制造、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外部设备、非在爱普工厂装入、附加的第三方产品和/或零部件及根据用户要求装入、附加的产品和/或零部件;
时常更换的易耗零配件(吸尘机纸袋,布袋,空气清新机滤网,滤芯,活性碳,咖啡壶过滤网)。
服务中心可拒绝有偿维修的情形
非爱普正常渠道销售的机台;
非爱普服务中心人员安装、维修或拆卸造成故障的机台。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有偿服务:是为用户提供的超出爱普产品及其部件保修范围的收费服务。 具体的有偿服务项目包括硬件故障检测、维修等服务项目。
有偿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包括人工服务费和备件材料费,即:有偿服务费 = 人工服务费 备件材料费 人工服务费:指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所发生的技术人工费用,即劳务费。 备件材料费:指更换备件、器件、维修耗材等物料费用。 由于送修而发生的其它费用(运输、交通费用等)由用户自理。
爱普有偿维修价格表
a) 人工服务费
产品 |
维修等级 |
服务项目 |
人工服务费(单位:元) |
吸尘器 |
检测 |
调试整机、主要部件、电器件、外观件、附件等;清理滤尘袋、清理软管、清理长接管、清理地面刷、上门指导用户使用、上门指导用户清理清洗卫生 |
20 |
小修 |
更换软管挂钩、更换毛刷及更换其他部件 |
30 |
|
中修 |
更换电位器、更换电源开关、更换调速板、更换机体、更换卷线器组件、更换电源板及其他部件更换止动轮组件、更换蝶形弹簧片 |
40 |
|
大修 |
更换电机 |
50 |
|
电水壶 |
检测 |
调试整机、主要部件、电器件、外关件、附件等 |
10 |
维修 |
更换水壶本体组件、水煲上盖、手把盖、电源开关、本体保护底盖、电源指示灯、底座电源线组件及其他部件 |
20 |
|
蒸汽清洁机 |
检测 |
调试整机、主要部件、电器件、外观件、附件等 |
15 |
维修 |
锅炉体\保险丝 |
30 |
|
加湿器 |
检测 |
调试整机、主要部件、电器件、外关件、附件等 |
15 |
维修 |
更换换能片\变压器\线路板\风扇\密封圈 |
30 |
b) 备件材料费收费标准:备件材料费由爱普统一定价,可向爱普400服务热线查询;
c) 此收费标准为指导爱普授权服务机构的统一收费标准,为全国报价最高上限,服务中心可低于此价操作;
d) 用户同意联爱普授权服务机构对本次服务的报价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爱普授权服务机构开始为用户履行有偿服务。报价的有效期只对本次服务,若用户未同意报价,下次提出有偿服务时,爱普授权服务机构将重新核算报价,原报价则失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