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 地 区 | 惠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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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 隶 属 | 政府文件 |
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惠州市境内。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
(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万元。
(五)科研技术水平在全市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15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七)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及《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下称《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审查。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四)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惠州市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获市财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的,市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下称《计划任务书》)。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合并、变更、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对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建设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四)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五条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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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石松研究员等首先在我国开展离子交换膜电渗析海水淡化的研究。1967年,国家科委组织全国海水淡化会战。1970年,会战主力汇集杭州,组织了全国第一个海水淡化研究室。1982年,中国海水淡化与...
区别如下:1、工程技术管理:牵涉到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支持、三按施工(按标准、按规范、按图纸)、技术质量检查等。大部分处于施工阶段。2、工程管理:工程的全周期管理,包括设计阶段、采办阶段、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八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当地政府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其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按《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二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市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市财政投入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1 附件: 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 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市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 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围绕市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 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 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 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市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 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于本市行业、 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 科研机构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成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
贵 州省 工程 技术 研 究中 心管 理办 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强和 规范 贵州省工 程技 术研 究中 心( 以 下简 称“ 工程中心 ”) 的组 建、运 行 和管理 ,充分发 挥 其在 工程 技术研究 开发 、人 才培养 与 引进、 科技成果 转 化等 方面 的作用, 特制 定本 管理办 法 。 第二 条 组建工程 中心 旨在增强 我省 行业 和领 域科 技 创新 能力 ,加强科 技成 果向 现实生 产 力的转 化,提高 科 技成 果的 成熟度、配套 性和 工程 化技 术水 平,加速 行业 、 产业 技术 水平的提 升, 加强 企业与 科 研机构 、高等院 校 间的 科技 合作与交 流, 为促 进企业 引 进、消 化、吸收 和 转化 先进 技术提供 重要 平台 。 第三 条 工程中 心主 要依 托于 行业 或领 域科技 资源 、 人才 团队 较强的企 业、 重点 科研机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字〔1998〕126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组建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一项旨在促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由企业投入为主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单位可联合同行业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组建工程中心。组建工程中心的原则是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通过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第四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并且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且不少于100万元。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有一批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具有强烈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行业、领域中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的技术队伍,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应有3名以上(含外聘人员)。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每年三月底前接受申报。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市直的申请单位报送市科技局;县区的申请单位经县区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初审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联合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挂牌。
(四)市科技局与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双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八条工程中心隶属依托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和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企业自筹为主”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年研究开发经费,高新技术企业应按5%以上提取;
(二)盈利工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过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三)政府扶持的科技开发经费;
(四)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份向市科技局提交前一年的工作汇报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每二年对工程中心组织一次考核,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一年仍不符合的,市科技局发文撤销并摘牌。
第十三条凡经批准的市级工程中心,市政府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并视财力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县区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省、市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日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 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 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 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五 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三章 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东省境内。
二 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 已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
四 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1000万元。
五 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 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七 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分批审理组建。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 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核并拟定待论证工程中心名单。
二 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 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四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五 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获省财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省财政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省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地方政府对省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签定了《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省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省财政投入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组织架构的重大调整及中心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属地管理的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委)和经贸局(委)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省科技厅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地级以上市科技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每两年一次会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给予滚动支持;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