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说明
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中群众反映的渗漏水、装饰装修工程以及装配式建筑等质量问题比较突出,我局2011年修订的《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湖建发〔2011〕228号)在适用范围、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已难以有效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建设品质水平,迫切需要对现有《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作全面修订,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等。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涉及的通病防治专篇,要求工程在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内容。
(二)相关责任主体职责。一是明确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在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的责任。二是明确要求建立举牌验收制度。三是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加强对与通病防治有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的审查。
(三)主管部门职责。一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内容,对相关责任主体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留存举牌验收影像资料,是否严格完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等进行重点监督;二是要求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本规定要求,对落实不认真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停工、通报、不良信息认定等严肃处理
(四)附则。明确了文件施行日期。
(五)附件。介绍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主要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以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燃气管道、防渗漏等通病防治专篇。
四、解读机关
《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是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对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的技术措施,本规定相关技术措施(附件1)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以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燃气管道、防渗漏等通病防治专篇。
第四条 工程在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存在更高标准规定时,应按照更高标准执行。
第二章 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牵头通病防治的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通病防治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分别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下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任务书》(附件2)、《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附件3)。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论证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批准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后报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落实。
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查明原因并负责妥善解决质量问题或纠纷。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任务书》,优化设计深度和可靠度,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应进行细化设计,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附件4),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应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论证。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结合《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加强对与通病防治有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的审查,深度、可靠度不够或构造详图不明确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认真编制《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覆盖本规定相关分部及专篇。
施工单位应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批准。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后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分包单位、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实施中严格执行样板先行和举牌验收制度,即样板未经验收通过不得展开大面积施工;方案涉及的样板验收、隐蔽工程和工序检验应留存验收人员现场举牌验收的影像资料,举牌内容应包括工程部位、工序名称、验收人员姓名、检查结论等。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总结质量通病防治实施情况并完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附件5),由监理单位签署评估意见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参与论证并审查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通病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
对方案涉及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单位须加强旁站和巡视,并认真做好样板、隐蔽工程和工序检验的质量验收工作。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签署评估意见。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体系应满足相关要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具有唯一性标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见证取样、送检程序、规范检测、样品处置等的管理。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重点监督内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论证进行监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日常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对相关责任主体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留存举牌验收影像资料,是否严格完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等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制完善相关技术措施的图集、图例,有效提升本规定的实际应用。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本规定要求,对落实不认真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停工、通报、不良信息认定等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在通病防治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的通知》(湖建发〔2011〕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2.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任务书
3.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
4.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
5.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
这没有这种规范,规范都是知道意见和要求,例如标准、规范、规程等,规范里最多有质量通病的描述,不会有这种规范的,你只能找相关书籍和文章
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编制情况介绍林奕禧 孙伟强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519015一、引言由我站编制的《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一》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留个邮箱 发给你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05J10687-20061目录DGJ32/J 16-2005 ..............................
— 1 —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 (2008年 10月制定, 2011年 9月修订)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 渗漏等质量通病, 规范住宅 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特制定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 (含吴兴区、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新建的商品住宅工程或其他商品房工程(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住楼、公寓楼、办公楼 等商品房工程)。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如国家、省有关工程技术规 范、标准有调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涉及设计相关条款的必须在施 工图设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摘要:介绍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相应措施加 强这些通病的防治和控制。 关键词: 质量通病 原因 措施 今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 由于设计考虑不当和施工管理不 严,一些工程质量通病随之产生。 这些质量通病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 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一些常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如 下: 1.钢筋混凝土工程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裂缝 原因: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支模顶面标高不准,模板不牢固。混凝 土配合比没有掌握好,水灰比过高。混凝土浇筑后,后期养护工作没 有做好。施工工序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实施。 措施:为有效减小混凝土楼板温度收缩应力, 设计单位在混凝土 现浇楼板设计时应以单元为单位采取分段设计的方式, 即在混凝土现 浇楼板中设置伸缩缝。严格控制混凝土的配合比、水灰比,保证混凝 土入模时的坍落度满足标准要求。 严格按规定进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水平,强化动态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9日
内容简介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精)》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