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工程、地铁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地铁工程实施后,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人防工程之外,禁止建设其他一切设施。”

3.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地铁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4.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铁工程应当根据地铁营运功能配置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便利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建设完善的地铁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5.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地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6.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地铁工程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地铁集团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杭州市地铁建设的有关批复,制定地铁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应当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7.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地铁场站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需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以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可以协议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的经营性地上空间,可带技术能力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场站施工方案等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8.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地铁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9.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地铁集团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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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程序取得批准,擅自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不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者不按规定交出土地使用权的,以及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征地和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妨碍地铁建设工程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地铁建设工程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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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地铁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地铁建设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筹集,协调落实负有投资责任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资金的按时到位,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地铁建设工程本区政府(管委会)投资资金的筹集。每年需到位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资本金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财政部门设立地铁建设资金专户,统一归集并管理市、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地铁建设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地铁集团根据地铁建设发展要求,对拟实施的地铁建设工程,编制资金安排计划及预算,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及预算拨付资金。地铁集团根据工程情况需要对地铁建设资金使用及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的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地铁集团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审计部门对地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

第三十七条 地铁建设需缴纳的各种规费,在市、区政府法定批准权限内,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四条 地铁建设实行优先建设、“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地铁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建设与地铁建设工程相冲突的,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铁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十五条 地铁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地铁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产生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六条 因地铁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应费用列入地铁建设工程支出。

第十七条 因地铁建设需查找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地铁集团提供。

第十八条 地铁集团应当保护地铁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因地铁建设必须拆除或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地铁集团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协商,或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可以恢复的,地铁集团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替代设施。

第十九条 因地铁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临时迁改管线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地铁集团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管线迁移;管线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的,地铁集团应当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地铁集团,制订局部和区域性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城市交通堵塞应急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交通疏解方案和交通堵塞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地铁集团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建设期间的环保、文保、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铁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铁集团无偿提供其所属建(构)筑物的有关档案资料。

地铁集团需派员进入相关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检测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地铁集团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地铁沿线测量控制点。

第二十四条 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铁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地铁营运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的地铁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二十六条 地铁集团和地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地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铁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地铁集团和地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铁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地铁集团应当做好工程总体协调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前期基础数据,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地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地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统筹考虑安全、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地下空洞等工程环境安全隐患的调查和处理,摸清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因素。

地铁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地铁集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铁集团、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地铁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地铁集团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杭州市地铁建设的有关批复,制定地铁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为保证地铁的通风安全,地铁集团可以在地铁车站或通风口附近采取保护措施,地铁建设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地铁建设工程竣工后,地铁集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地铁集团报市政府批准组织试运行。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十二条 规划确定的地铁站点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地铁投资各相关主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地铁站点建设用地上进行综合建设。

地铁建设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办理。

第七条 地铁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家批准的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铁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铁站点及周边物业开发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九条 规划地铁站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为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地铁建成后的安全营运,本市设立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

规划控制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如需变更规划控制区范围,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控制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第十一条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制定地铁设施保护方案,并征得地铁集团同意,按规定报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

(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五)其他对地铁产生影响的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须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人防工程之外,禁止建设其他一切设施。

第十三条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地铁集团安全监控。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地铁建设工程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本市地铁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营运、统一管理”和“分开出资、分开开发”的原则。

统一领导。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统一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地铁线网和站点布局,使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地铁沿线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统一招商。建立统一的招商工作班子,加强地铁工程及物业开发招商工作。

统一建设。实行统一的地铁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组织模式。

统一营运。实行统一的营运模式,确保地铁营运的安全可靠、集约利用。

统一管理。实行设计、建设、营运、开发“四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协同效应。

分开出资。市政府和地铁沿线相关的区政府(管委会)是地铁建设的出资主体,共同分担地铁建设资金。

分开开发。支持地铁投资各相关主体充分利用地铁资源,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地铁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开发。

第六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的资金筹措。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为我市地铁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铁建设的有关工作。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决定文献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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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地铁建设工程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 划,分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建 设工程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 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 设。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 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 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本市地铁建设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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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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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0 号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04 年 12月 28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 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 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 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 通道和通风亭) 、 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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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杭州市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杭建城发〔2002〕189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913日下午,建筑施工板块专题论坛开始,广州地铁集团总规划师欧阳长城出席并作关于《广州地铁建设与规划展望》的主题论坛演讲。

在论坛上,广州地铁集团总规划师欧阳长城分别对广州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情况和粤港澳湾区轨道一体化发展展望做了以下阐述:

广州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情况

目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现状:一、运营方面。线路为一至九号线、十三号线一期、知识城支线、广佛线、APM线13条线路;里程为391.7公里,车站232座(含广佛线佛山段线路21.5公里、15座车站),客运量为日均790万人次,最高1003万人次。二、建设方面。线路为八号线北延段、十四号线一期、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七号线西延段、广佛线(燕岗-沥滘)、十八号线、二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9条(段)线路;里程为约321公里;新开工6条(段)线路、110公里;预计至2023年建成843公里。

线网规划情况为目前法定线网,纳入2011-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2月获得国家批复。全线网共包括23条线路,总里程1025公里。线网主要结构为“环+放射,覆盖全市各区。一是为实现南沙新区与中心城区和广州南站的快速联系,增加十八号线、二十二号线;二是为促进增城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对六号线进行调整,原六号线东段调整为二十三号线。

广州市共编制过三期建设规划,一期建设规划调整:2010年建设规划6条,127.6 km2010年建设规划调整3条,53.4 km2012-2018年建设规划7条,228.9 km2017-2023年建设规划10条,258.1 km。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为:20173月获得国家批复,长度258.1km,总投资2196亿元。10条(段)线路。未来线路开通预计至2023年,广州地铁运营线路将达到21条,运营里程将达到约843公里,开通车站约442座。

粤港澳湾区轨道一体化发展展望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发展现状以铁路方面来说,2016年,广州铁路枢纽总图调整,广州范围内客运铁路运营里程达239.6公里,规划里程达550公里;以城际方面来说,珠三角城际网总规划里程约 1430公里,已建成368公里,在建约349公里;以地铁方面来说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市已运营总里程 约 730公里,远期规划总里程达4248公里;中山等城市也正在开展轨道规划。至2020年,广州、深圳两市开通里程将突破1000公里。

就粤港澳大湾区轨道发展的不足,以线网层面来说,国铁、城际、地铁三网独立,协调不足,功能不清,缺乏湾区内的规划统筹,以技术层面来说,系统制式多样,资源重复投入,跨市域快线系统、跨层级互联互通技术储备和标准不足,以管理层面来说,跨层级网络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存在机制障碍,跨市域轨道互联互通建设和运营缺乏规则。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轨道发展趋势——互联互通,国内首条跨市广佛地铁线于2010年开通,广州地铁七号线西延顺德段于2016年启动建设,东莞、中山、珠海、清远、惠州与广州轨道衔接规划正协商落地。广佛对接:规划12处对接通道。其中,已建1条(广佛线),在建2条(佛山2号线、广州7号线西延顺德段)广莞对接:规划6条对接通道。其中,市域快线2条, 深圳、东莞、惠州也已谋划地铁连接,相邻城市地铁网呈现由边界换乘向贯通运营发展的趋势。

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趋势——两级向网络,从现状珠三角城市群的区域经济结构重心和发展引擎分析,仍将基于“广佛”和“深港澳”的两极形态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基础开始演化发展。可能预见,未来大湾区将是两极结构的延续或是两极的强化与两岸新极点的崛起,这一崛起将由区域发展成本和价值溢出的时机所决定。从两极同权发展的角度看,“广佛”和“深港澳”两极对外辐射具有同量级的空港、陆港(铁路)、海港需求,经济辐射能力具有竞争和互补的双重关系,对周边地区均需满足同城同质的服务需求。

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展望——区域轨道融合,在发展形态层面,珠三角城市群将发展成为突破各城市行政边界,实现区域内社会、经济、综合服务设施等一体化融合的高端经济集聚区;在轨道交通层面,将构建全新一体化的湾区轨道交通网络体系,统一区域内轨道相关政策和机制,实现区域内生活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的同城化。终极目标为一张网、一张票、一座城。

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展望——枢纽+湾区城市群集约发展,换乘体系:建设现代化综合枢纽换乘系统,改善区域出行条件;城市提升:完善城市群综合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新风貌;集约用地: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轨道筹资:筹集轨道建设资金,实现运营补亏资金,创新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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