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杭州临安万佳房地产交易置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4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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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枫林晓城2幢104-105 |
临安万佳房产交易置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西苑路5号,你可以乘坐临安k9路 公交车到兰锦路口站 下车 ,然后步行220米就可以到达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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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印花税: 根据房屋是否满五年、是否唯一住房、是否首次购房、面积评估价等情况,缴纳如下: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
房地产交易常识 文章引用了各种房地产交易术语为你提供了房地产交易常识:交易 过户面积、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权属登记费 ······同时文章还提供了 包括房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常识 ,房产交易常识等相关信息咨询 「房地产交易」 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市场行为。 「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 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 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交易过户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套数。 「交易过户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 「交易过户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交易总金额。 「可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预售仍未竣工的商品房面积连同上期结 转的可预售总建筑面积之和。 「合同备案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估价调查表报告表 班级: 12-1 班 组员:杨子睿 07123170 张兆仁 07123171 时间: 2014/10/29 老师:周天健 房地产交易实例调查表 房 地 产 基 本 状 况 名称 徐州西苑民健园 坐落 黄河南路 119号 四至 北至 铜沛路 南至 黄河南路 西至 三环西路 东至 二环西路 规模 132 ㎡ 用途 普通住宅 权属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个人。现房屋所有权属于张先生。 交 易 基 本 情 况 卖方 李先生 买方 张先生 成交日期 2009 年 成交价格 总价 70 万 单价 5303 元 /㎡ 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 交易情况 说明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条件下,双方通过协议达成交易,价格为正常交易价格,并一次性付清 所有房款 房 地 产 状 况 说 明 区位状况 说明 交通便利:有 13、38、39、69、 604、609路公交车,教育方便:周边有民健幼儿园
一次置换形成的夯坑深度一般为夯锤直径的1~2倍,要求置换体深度大时必须经过多次的置换才能达到目的。第一次置换先夯出一个深度为1~2倍锤径的夯坑,填满碎(块)石等置换材料后,以完全相同于前述的步骤再做第二次置换,直到第”次置换达到预期的目的或置换深度为止。
多次置换所形成的置换体,其形状、尺寸与置换工艺等多种因素有关。下面根据室内模型试验和野外原位试验,探讨高饱和度土的强夯置换工艺和置换效果。
郑州万佳的整个运营体系由郑州万佳防雷有限公司和郑州万佳(WOKA)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组成,前者主要提供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支持、销售服务等,同时作为万佳(WOKA)防雷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中心;后者承担产品地研发、生产。
另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公司销售世界知名厂商产品,包括德国DEHN、OBO,A.O.LPZ, 法国CITEL等公司全系列防雷产品,法国INDELEC和SATELIT 卫星避雷针,ESE系列等多种避雷针。
公司自主开发、生产的万佳(WOKA)全系列防雷(过压)保护器年生产量可达一百万只以上,并通过了国家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在应用中得到了用户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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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第十条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编制土地置换方案。
第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置换方案在申请置换地、被置换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
第十三条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后仍有异议的,不得置换。
第十四条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的,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未置换或者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