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2年6月28日
发布单位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2〕22号 类    型 管理办法

考核内容

甲 级

乙 级

机构及资历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测线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测量任务,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测量乙级资质3年以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力量

至少2名以上从事海洋测量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10名。

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3名。

仪器设备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其中1台(套)以上测量精度在1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具有1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管理水平

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承担任务

范围

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压差测量管 DN1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四川特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压差测量管 品种:压差测量管;规格(mm):15;说明:热镀锌钢,配球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甲东人防

13% 云南甲东人防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压差测量管 DN15,热度锌钢,末端设球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压差测量管 DN1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科志

13% 四川科志人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气密测量管 气密测量管;规格型号:DN21-DN50;品牌:佛山均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佛山均林

13% 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气密测量管 气密测量管;规格型号:DN65-DN100;品牌:佛山均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佛山均林

13% 佛山市均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气密测量管 品种:气密测量管;规格(mm):DN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腾宇

13% 深圳腾宇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气密测量管 DN50 热镀锌钢及铜球阀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广州科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双承乙字(之字) DN1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6月信息价
双承乙字(之字) DN1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5月信息价
双承乙字(之字) DN1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4月信息价
双承乙字(之字) DN4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4月信息价
双承乙字(之字) DN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3月信息价
双承乙字(之字) DN2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3月信息价
双承乙字(之字) DN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2月信息价
双承乙字(之字) DN3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13年2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管理使用须知 750mm×500mm,使用的0.8 mm厚304不锈钢,折边25mm厚度|3块 3 查看价格 厦门雷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  厦门市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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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测量管 DN15,见 气密测量管及测压装置安装图|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中金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测量管理,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域使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海域(包括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位置、界线、面积等开展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测量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量基准和坐标系统,遵循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测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在海域使用测量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量资质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者拍卖海域使用权,应当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海域使用测量。

海域使用权管理需要的海域使用测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八条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分甲、乙两个等级。等级标准及承担任务范围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者材料。

第十条 资质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

资质申请材料经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持有。

第十二条 从事海域使用测量的测量人,应当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测量成果目录及有关材料;

(四)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测量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海洋局备案。

年审结论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连续2年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章 测量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包括海域位置和平面图、测量数据、测量成果说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经测量单位盖章和测量人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测量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测量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毗邻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的检查和管理,发现有明显测量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测量单位重新测量。重新测量费用由测量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违法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测量成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擅自涂改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测量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测量任务的,或者测量人未持有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的,测量成果无效,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给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和测量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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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测量培训教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海域使用测量的基本内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2.海域使用界址线的界定3.测绘基础知识4.定位系统及GPS测量简介5.海域使用项目实测6.海域使用测量相关资料第一、二章从海域使用管理角度介绍了海域使用测量的基本要求,第三、四章介绍了海域使用测量相关的测绘及GPS测量知识,并重点说明了信标差分GPS的测量原理。第五章为海域使用项目实测部分,详细阐述了海域使用测量的具体实施方法。附录内容为一些海域使用测量相关的资料。

第1章 海域使用测量基本内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1 海域使用测量基本内容

1.2 海域使用测量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2章 海域使用界址线的界定

2.1 港口用海

2.2 工程建设用海

2.3 渔业用海

2.4 滨海旅游用海

2.5 环保工程用海

2.6 其他用海

第3章 测绘基础知识

3.1 坐标系及投影

3.2 地图

3.3 平面控制

3.4 高程

3.5 测量误差的基本概念

第4章 GPS全球定位系统及GPS测量简介

4.1 GPS全球定位系统

4.2 GPS测量

第5章 海域使用项目实测

5.1 基本要点

5.2 测量过程

5.3 测量注意事项

5.4 软件选择及操作

5.5 海域使用面积计算

5.6 海域使用位置图

5.7 海域使用测绘应参照的测绘标准

5.8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附录1 海域使用的分类体系

附录2 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表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成果表

附录3 海籍调查表

附录4 宗海图样图

附录5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名单

附录6 GPS缩写词

附录7 差分GPS相关网站

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 2100433B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l、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认可的、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并编制验收测量报告。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第七条

验收测量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 、填海面积测量情况;

(二)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三)绘制相关图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派员监督、见证。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市(县)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议验收测量单位提出的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5、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二)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移交中国海监机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结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项目,其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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