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体系,顺利完成“十三五”电网建设任务,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 颁布时间 2018年4月2日
实施时间 2018年4月2日 发布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保障的要素,完善的电网体系是我市电力系统安全有序运行有力保障,鉴于“十二五”期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河府〔2011〕132号)、《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1〕79号)已经失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十三五”期间电网建设步伐,及时解决当前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全市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工作实际,在整合我市“十二五”期间出台2个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部分。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以及附件年度县(区)电网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第一部分是工作目标。2018—2020年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人民币30.2亿元,全市新增建设110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11座(新增变电容量2047兆伏安,新增线路981.5千米),10千伏线路200回。第二部分是工作要求。建立高效工作机制、落实规划衔接与控制、创新项目审批方式、保障电网设施安全、严格执行补偿政策。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项目责任制、保障配套财政资金、实行工作激励制度。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22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158号),并经七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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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8—2020年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人民币争取50亿元左右(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主网工程15亿元以上,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25亿元以上),全市新增建设110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16座(新增变电容量2447兆伏安,新增线路1050千米),10千伏线路200回,配电台区1500台,建成结构完善、抗风险能力强的全市电网主网架,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打造“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河源智能电网。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重点工程,按重点工程要求管理,建立并完善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机制。市、县区、镇政府分别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公路、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电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专人跟踪负责制,跟踪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报。供电部门应在每月上旬向市、县区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

三、实行规划衔接与控制

(一)加强各类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将电网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

(二)严格执行项目站址、线路规划方案。供电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开展选址选线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三)做好站址、线路路径的预控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确定后,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抢建、抢种、抢搭”现象。对于在变电站、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四)稳步推进城区范围内电缆管沟建设。道路主管部门每年向供电部门提供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在新建、改(扩)建道路中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或电缆管沟。

四、创新项目审批方式

(一)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变电站站址审批、线路路径方案审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规划、施工等许可证。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供电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配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电气设备位置审批、线路路径方案审批、规划、施工许可;对要求供电部门将电气设备位置定于小区、回迁点安置区红线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正式批复文件予以支持。

(三)新建住宅物业的供配电设施按照城市规划和供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与住宅物业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公路、铁路、海事、航道、消防、水利、三防、防雷、文物等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如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应由相关部门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落实办理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五、保障电网设施安全

(一)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电网设施保障工作。对盗窃电网设施或其他破坏电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确保电网设施安全。

(二)强化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已规划的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审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挖土、乱搭、乱建、乱种、倾倒有害化学品或违章作业。如发生上述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拆除和处罚。

六、严格执行补偿政策

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用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按属地补偿标准,由供电部门将项目批复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金额,根据现场实际拨付给县(区)政府(管委会)包干完成;对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一律不予征用和补偿,因施工损坏的青苗予以补偿;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有关补偿费用,其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解决。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用于解决电网建设中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资金缺口补助及奖励,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在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车辆收取道路及乡村小道过路费用。

七、建立项目责任制

市政府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综合政绩考核内容,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电网建设任务,与县区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区要按时落实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规划方案,限期完成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及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等工作。市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次年的1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上年度电网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通报评定结果。

八、实行工作激励制度

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的电网建设的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评定,主要检查评定县区推进电网建设协调机制、措施落实情况及电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60—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定为优良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对其进行行政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河府〔2011〕13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1〕79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常见问题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 洪湖市人民政府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 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

    请问下下原镇腰庄村农村道路什么时候修啊,看新闻不是说新农村建设道路修理都补贴了嘛,为什么隔壁村都修好了,而我们村要什么时候修啊,路都没法走了,雨天更别提了!!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文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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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0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区范围内村庄改造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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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升电网可靠性,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电力保障,现就加快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作为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事关“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局。同时,也是加快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市县、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市县落实属地管理、供电企业主动沟通”三位一体的思路,形成合力,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海南电网建设工作步伐。

二、主要目标

加快联网二回工程建设,增强海南电网与南方主网的联系;加强220千伏“目字形”省级主网架,保障各类电源送出,满足负荷增长需求;强化海口、三亚、洋浦等重点城市网架,建设保底电网,不断提高电网抗灾能力;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海口、三亚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安排特色乡镇、旅游区的中压线路下地改造;建成安全可靠、结构合理、适度超前的城乡配电网,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通过实施双回路改造、配建负荷转供等,实现绝大部分负荷可以安全有效转供。同时,结合“百镇千村”建设工作,分批实施主城区、中心城镇10千伏配网电缆入地工程。

到2017年,全省246个中心村电网完成改造升级,实现村村通动力电,基本解决低电压问题。到2020年,海口、三亚中心城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镇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全网配电自动化、配网通信系统覆盖率不低于90%,低压集抄和智能电表覆盖率达到100%;农村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0千伏安,达到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十三五”期间完成电网投资超过170亿元,加上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和联网二回工程等配网电力设施,电网投资合计超过210亿元,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各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城乡、土地、林业等规划的衔接,是推动电网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海南电网主网架规划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纳入能源规划;各市县的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牵头,会同电网公司组织开展。电网规划要适度超前,并及时将规划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矢量图提交政府“多规合一”办公室,确保用地需求纳入“多规合一”中。

各“多规合一”办公室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切实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总体规划中,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总体规划中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选定的站址和线路路径;确需调整的,要征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意见,由各方协商解决。

(二)扎实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做好项目储备。海南电网公司要结合电网专项规划,长短结合,既立足当前需要,又利于长远发展,建立完善的电网项目储备制度,制定电网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接连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的电网项目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原则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相关支持文件。

2.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海南电网公司要科学制订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电网建设项目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选址、选线的调整和反复;提前办理项目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电网发展规划正式印发后要及时开展林地预审,并对规划内项目用地、用林指标进行测算,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标调整平衡工作。

3.优化设计,提升设计理念。电网建设项目要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集中区域、居民区及公共场所等环境敏感区,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要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输电线路跨越林地、林区的杆塔,要采用高塔设计,尽量减少林木采伐量;要结合海南实际,适度提高电网建设标准,大幅度提升城区、中心城镇和重要特色旅游小镇的可转供电率和电缆化率,推动电缆入地改造工程,持续做好电网防风加固工作,增强全省电网抗灾能力。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电网公司要确实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采用设备材料、施工队伍框招等形式,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争取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二是要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同时要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电网工程造价。三是要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四是要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简化电网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各单位、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简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

1.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项目分级审批。220千伏及以上、跨市县的电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非跨市县的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项目由属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等国家明确规定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电网项目,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需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纳入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下的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可以市县为单位,每年打捆申请项目备案,相应的土地、用林等手续可分别一并打捆审批。

三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新建项目按照最终规模办理环评手续,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于不超过30%的输变电改、扩建工程采取环评备案,不再办理环评意见(即: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不超过原数量的30%、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不超过原路径长度30%、电压等级不变前提下对主变压器容量进行调整);线路部分改造工程项目,在电压等级不变,线路不变及仅在杆(塔)线行内增加架设多回同电压(及以下)线路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备案、规划等手续;变电站工程项目,不涉及新征地的变电站增容扩建,在电压等级不变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计量装置项目,低压入户线、计量装置项目可直接备案,原则上不再办理环评、用地预审、选址规划等手续。

2.积极支持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是规划(住建)部门,应及时配合电网项目建设,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规划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数据及指标。线路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由线路所经过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五网”相关部门意后出具。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可合并办理。线路路径、电压等级不发生改变的重建工程项目,无需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

二是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变电站建设用地,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多规合一”或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项目可直接出具预审意见。

三是林业部门,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林指标。对于已经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但在实施过程中需临时调整,调整用林面积小于2公顷的项目(不包括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可不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仅提交现状调查表,并优先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网规划内建设项目确需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需向国家林业部门申报手续的,由省林业部门按照规划,对规划内电网建设项目组织统一审核,向国家林业部门提出统一调整申请。

(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

1.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政府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全面落实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为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青苗补偿的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土地征收、青苗工作协议,并明确征收范围,与各市县政府共同推进征地、青苗补偿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问题。

2.实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包干负责模式。新开工的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当地市县补偿标准,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支付,并按照总费用5%的标准,给予各市县相关工作经费。

(六)积极推进电缆入地建设改造。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16号),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市县在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将电网项目纳入规划范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城市、有条件的城市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实施电缆入地;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缆线沟建设;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推进电缆入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网建设协调机制。

一是省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协调推进电网建设。二是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综合协调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电网建设情况及提请需议定的事项;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贯彻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三是市县级的协调机构按季度召开协调会,了解辖区内电网工程进度和建设存在困难,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林业、环保、用电、城乡规划、青苗补偿等问题。四是电网工程沿线的各乡镇政府按周收集工程受阻信息并予以解决处理,自身无权限协调解决的事项,或者解决过程存在困难,有可能拖延建设进度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县政府协调机构反馈。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是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快审批、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做好指导跟踪落实,及时上报和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二是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推进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当起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协调综合管理工作;三是电网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重大节点目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三)加强督查督办。

将全省电网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并按属地原则将每年电网建设项目细化分解至各市县,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我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范畴内,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省重点预备项目一并纳入督办事项。按照《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对电网项目建设全过程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要赋予督办人员权限,确保督办组能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同公路、铁道、部队等单位协商明确重大基础设施相互交叉、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及审批流程、时限和补偿标准。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电力科普宣传,消除群众对电力设施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有效化解负面影响。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防范突发事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报纸等媒介,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海南省加快推动海南电网建设责任分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网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重配电网建设、轻输电网建设”的思想,把加强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建设。

二、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合理确定电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执行,并在该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保障当地群众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当地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高度重视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同时,要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做到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六)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同时,要及早将项目规划提供给有关部门,争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企业对重点电网工程要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其他电网项目要在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纳入省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要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同步开展送出工程选址、选线和预控等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开展接入系统工作。

(八)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效率,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确认意见,所批复站址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网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充分发挥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要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电网建设过程中群众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做过细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对电网建设项目开展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

(十)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或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省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省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因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导致电厂“窝电”的地区,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下发。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十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输送。

(十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成办发〔201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成都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成都电网的可靠性和供电能力,现就支持电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2014-2017年期间,计划投资200亿元以上,新(扩)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5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9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70项,新增变电容量3230万千伏安。

二、加强政策支持

(一)变电站建设方式。

1.鼓励成都供电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和建设模式创新推动中心城区变电站建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以地上户内式变电站为主,可利用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式变电站,其中,三环路以内、天府新区成都核心区范围内的变电站可与建设面积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写字楼和城市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联合规划建设地下式变电站。

2.其他区域的变电站以地上户外式为主,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城市核心区和对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区域采用地上户内式变电站建站方式。

(二)变电站供地政策。

1.110千伏及35千伏变电站供地政策。按划拨方式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新征土地费用计入土地整理成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旧城或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先行支付,结算时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变电站用地属于市级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级平台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费用。二、三圈层区(市)县范围的新征土地费用、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供地政策。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成都供电公司按综合指导价缴纳土地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先行支付,若供地价格低于房屋征收费用,不足部分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变电站用地属于市级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级平台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费用。二、三圈层区(市)县范围的土地由成都供电公司按当地土地整理成本或综合用地指导价格缴纳土地款,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该区域内新征土地的供地价格若低于土地整理成本,不足部分计入地块所在片区土地整理成本;该区域内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变电站用地报征和场平等工作。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局审定下达,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平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地下变电站投资分摊原则。

1.利用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式变电站的土建费用由政府出资,电气部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市城建资金安排;属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由其自行承担。

2.与商场、写字楼和城市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联合规划建设的公用地下式变电站,变电站土建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地下变电站建站标准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电气部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五)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含外侧绿化带)、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范围内的电力通道原则上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其他区域可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建设,由变电站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完成整体线路设计,由电力通道沿线相关区(市)县政府牵头负责本区域电力通道施工建设。

1.地下电力通道投资原则。以成都三环路中心线为界,三环路中心线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及电气、电缆由成都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的地下电力通道由政府出资建设,电气、电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由市经信委牵头审查建设项目计划,市建委根据市经信委审查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电力通道建设任务,相关区(县)政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费用由相关土地业主承担,建成后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移交后由成都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相应安全监管责任;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的电力通道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维护管理。

2.架空电力通道投资原则。架空电力通道下青苗、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补偿和房屋重置价格按照项目实施时的省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成都供电公司承担;房屋拆迁安置费、人员过渡费等其他费用由沿线区(市)县政府承担,拆迁工作由沿线区(市)县政府负责。架空电力线路拆迁范围为: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架空线路拆迁范围为拆除建筑与边导线之间在未考虑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的水平距离,原则上分别为5米、2.5米、2米,具体按照国家标准《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执行。

(六)变电站投运奖励。

1.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成都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100万元,11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50万元。

2.对未按年度建设计划投运的变电站不予奖励。

3.对成都供电公司超前建设的变电站,实施“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三、优化政务服务

(一)加强规划管理。

1.市经信委会同成都供电公司根据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对全市电网建设规划进行修订,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2.市规划局负责将中心城区已规划批准的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二、三圈层区(市)县政府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规划批准的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工作。

4.市经信委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相关区(市)县政府、成都供电公司确定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线路路径最优方案。

(二)优化行政审批。

1.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手续、水保等程序,提前介入,积极协调省级对口部门加快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属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土资源厅;属市国土局批复的,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供电公司。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市、区(市)县规划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不齐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供电公司。

2.市发改委负责在收到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市规划局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局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政府审批时间)办理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市规划局和区(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市经信委出具年度用地计划确认函后,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市)县完成用地报批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前安排电力通道建设、拆迁安置、人员过渡等电力建设配套费用;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办理项目施工、占道、开挖、树木移栽等相关批复手续。

(四)做好督促协调服务。将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市经信委、市政府目督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区(市)县要落实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供电公司和市级媒体要加大对电网建设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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