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源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施行地区 | 河源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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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源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市城管局是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二)制定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处置;
(五)建立、公布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指引;
(六)查处违法堆放、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 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分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源城区政府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会同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布点规划;负责加强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堆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负责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不按要求进行封闭及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超限的车辆进行查处;
(四)源城区政府及下辖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二)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密闭要求,确保清运途中无抛撒、扬尘。
第九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量;
(二)运输单位、运输的时间和路线;
(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地点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
(四)工地名称、地址、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
(五)车牌号、车主姓名。
第十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和一次使用制度。《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运输过程中应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扬尘;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装载和消纳现场时清扫车身,冲洗车轮,不准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准运证》报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准运证》核准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实行围蔽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措施,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运到市城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辖区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
临街(路)单位、门店装修垃圾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堆放的,由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时应采取围挡措施并在12小时内清理。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政府可采取项目和土地捆绑招标的方式选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六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取得由市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运营。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一)具有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二)经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消纳场所许可容量、土地用途的规划审核意见;
(三)具备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五)提供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等情况材料。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准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据其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实行围蔽作业;
(七)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
(八)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八条 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要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废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洗车槽并对驶离工地的车辆冲洗干净的;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前两项行为未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进行处理:
(一)超速行驶的;
(二)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涂抹车牌的;
(四)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整改,并依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具备营运资质从事营运的;
(二)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市城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市人民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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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6年第71号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 专业资料 一、 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 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 垃圾。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 30% ~40% ,建筑垃圾 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 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 已经 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 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 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 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 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 “对收集、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市政府修订了《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3年,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河府〔2013〕47号),明确了综合用地明确用途规则等,有效规范了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但该文件也存在部分综合用地用途确定不够准确等问题,同时该文件在2018年7月使用权届满。为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亟需对文件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
三、《办法》修改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需明确综合用地的范围。根据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明确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同时,根据近5年办理综合用地情况,除原范围外其他区域均有核发用途为综合用地的土地,该部分土地也需按现行国家分类标准明确用途。因此,明确市区范围内原已出让或划拨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书记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也需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调整综合用地认定规则。按照土地用途决定土地价值,而土地价值在土地市场表现为土地价格(即土地取得成本),将原《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修改为“土地来源及土地取得时城市规划情况均记载不清的,根据用地发生时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等)及用地发生时地块周边土地价格及土地用途情况,重新确定其用地性质”。
(三)明确综合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明确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应按照现行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如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可以依法申请改变用途或者补偿。
同时,为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出明确用途后不符合城市规划但近期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在城市规划实施前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规范部分表述。原规定只明确住宅、商服两个类别为高价值土地,而实际工作中存在明确为商住用地、文体旅游等价值较高的经营性用地,为完善相关表述。将原《规定》第七条中部门意见均明确为商服、住宅修改为“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
(五)调整土地年限表述。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将原办法第七条中“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保持不变,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市区、各县可参照该办法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区村民家庭户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是指源城区行政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家庭户,是指户主户籍在本村,户主或直系家属在最近一轮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时,在本村分有责任田的家庭(以2012年市区现有村民家庭户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村民宅基地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备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户。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河源市区文昌南路、红星东路、兴源东路、纬六东路等4条“断头路”贯通工程是事关广大市民出行、工作、生活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措施有力,贯通工程进展顺利。
一、加强领导组织,宣传指导广泛开展。从市、区、街道办、村委会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征地拆迁对象代表会议,深入一线加强宣传,切实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多部门密切配合,就群众反映热烈的问题积极沟通协调,全面解决相关民生问题,大力争取群众支持,切实减少征收工作阻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征地拆迁有序推进。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严厉打击拆迁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炒买炒卖、乱搭乱建等对违法违规现象。截至4月底,文昌南路、红星东路、兴源东路、纬六东路路网共已征收拆迁房屋46栋、丈量房屋76栋。
三、强化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加速推进。文昌南路由我局作为业主单位,市代建局负责实施代建管理,自2014年12月进场开工以来,现已完成南段(兴源路口至0+180段)全部排水排污工程,完成部分路面工程;完成北段(长安街至建设大道段)的全部排水、排污和路面、人行道工程;完成中段(红星东路至长安街段)路基和水稳层工程、部分排水排污工程和路面工程,施工工程完成投资约1600万元,约占总量进度65%.兴源东路贯通工程由市城管局负责建设,已在2015年春节前完成主车道的贯通并投入使用。红星东路、纬六东路已列入今年的市政建设项目,现已完成道路规划方案,争取10月份进场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