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 施行时间 2015年9月1日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燃气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适应燃气市场价格多变的特点,按照以进货价格变动确定销售价格,进销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管道燃气因市场进货价格变动而形成的管道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管道燃气各类用气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河源市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辖区,下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公用性质用气和纳入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的工商业用气的计量气价。

第四条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依其成本变动进行顺调。价格顺调是指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涨跌同方向的价格调整(提高或降低价格)。其价格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适应市场变化,简化定价程序,适时动态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政府适度调控。

第五条 当购进的燃气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定)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定调价程序进行调整。

价格波动是指调价周期之间的平均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条 燃气进销价格联动的计算,以进货(购气)价格变动的增加或减少金额作为燃气销售价格同方向的调价金额。计算公式:

报告期(本次)调整的燃气销售价格=现行燃气销售价格 进货价格的变动金额。

进货价格的变动金额=报告期进货价格-基期(上次)进货价格。

进货价格取市区各经营企业的加权平均数。

第七条 加强对进货价格监管。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半年度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实际情况并附原始发票复印件书面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的燃气销售价格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进货价格变动情况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场燃气进货价格平均降幅和时间达到启动进销价格联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调燃气销售价格的书面申请,若燃气经营企业不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调燃气销售价格申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市场燃气进货价格向下波动的实际情况下调燃气销售价格。

第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进销价格联动办法后的价格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可采用座谈会或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调价申请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调查、核算、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燃气价格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燃气价格调整决策公布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评估,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措施。对市区使用管道燃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价格优惠对象由燃气经营企业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试行)》(河府办〔2009〕8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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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常见问题

  • 管道燃气危险吗

    你可以把那一小段塑料管改为不锈钢波纹管,那样就不怕老鼠咬漏气,平时不用气的时候把阀门关闭。人工煤气毒性大,万一泄漏容易中毒。天然气基本没有什么大的毒性,万一泄漏不易中毒,但是其比重比空气大,能大量积存...

  • 管道燃气危险吗

    一般是不会有危险的。有时也要看燃气灶靠在管道的那了。如果太近挨管道的节头处,可能会由于温度使节头处的密封件产生问题,从而导致泄漏,那时就有问题了。

  • 河源市区楼盘的房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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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文献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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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形成机制方案》的说明 《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是根 据市政府要求,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 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粤价 [2006]297 号)精神,为规范我市 市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变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 相对滞后现状,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实际制定的。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原则及依据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定价行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的科学监管体制,使管道 燃气价格即反映价值,也反映市场供求,妥善处理好取消管 道燃气开户费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 关系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证管道燃气的平稳运行和健 康发展。 (二)拟定《方案》的原则 在规范的过程中,我们一是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二是 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的原则;三是坚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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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探析——随着杭州管道燃气行业的不断发展,现行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体制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已经难以很好地促进新时期我市管道燃气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分析我市现阶段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内外其他地区城市燃气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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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市政府修订了《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3年,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河府〔2013〕47号),明确了综合用地明确用途规则等,有效规范了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但该文件也存在部分综合用地用途确定不够准确等问题,同时该文件在2018年7月使用权届满。为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亟需对文件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

三、《办法》修改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需明确综合用地的范围。根据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明确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同时,根据近5年办理综合用地情况,除原范围外其他区域均有核发用途为综合用地的土地,该部分土地也需按现行国家分类标准明确用途。因此,明确市区范围内原已出让或划拨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书记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也需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调整综合用地认定规则。按照土地用途决定土地价值,而土地价值在土地市场表现为土地价格(即土地取得成本),将原《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修改为“土地来源及土地取得时城市规划情况均记载不清的,根据用地发生时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等)及用地发生时地块周边土地价格及土地用途情况,重新确定其用地性质”。

(三)明确综合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明确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应按照现行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如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可以依法申请改变用途或者补偿。

同时,为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出明确用途后不符合城市规划但近期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在城市规划实施前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规范部分表述。原规定只明确住宅、商服两个类别为高价值土地,而实际工作中存在明确为商住用地、文体旅游等价值较高的经营性用地,为完善相关表述。将原《规定》第七条中部门意见均明确为商服、住宅修改为“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

(五)调整土地年限表述。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将原办法第七条中“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保持不变,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市区、各县可参照该办法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加快化解市区遗留闲置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出台了《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措施,有力推进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但土地闲置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闲置问题已成为市区土地市场管理难点问题。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府函〔2017〕549号),河府〔2008〕9号文已失效,导致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缺少可操作的政策指导。

2018年2月和6月,省修订《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明确闲置土地与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大幅减少了普通用地指标的投放。而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阶段,急需大量土地资源,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方式已难以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而另一方面市区又存在大量需盘活的闲置土地。

因此,为主动适应省级计划指标不饱和供应的大趋势,最大限度通过盘活存量用地保障项目用地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出台《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6号)

(五)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9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意见》共22条,其中第一章,为意见出台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闲置土地认定情形、相关指标的界定、政府闲置原因的类型;第三章为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程序,明确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文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四章为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提出政府原因及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第五章协调机制,提出构建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构和职能分工、联动机制;第六章内容为闲置预防、闲置监管;第七章附则,包括文件实施时间、过渡期政策等内容。

具体文件主要确定制度如下:

(一)明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基础上,结合市区实际,重点对原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土地取得价、动工开发标准、土地价款、动工开发等,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有关宗地指标进行界定,为闲置土地认定提供依据。

(二)明确了七类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

(三)明确了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包括调查、认定、公告、听证(如有申请)、拟定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发出决定、执行。

(四)对于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提出延长开工时间、调整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土地等处置措施。

(五)提出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导致闲置的处置措施,包括收取闲置费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明确闲置土地具体认定和处置程序。

(六)提出构建市区闲置土地工作机构和部门联动机制,提出对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相关部门应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事项应核实土地闲置情况。

(七)提出过渡期政策。为妥善化解历史闲置土地问题,提出对实施办法前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门根据闲置土地的形因采取延期开发、土地置换、一次性按地价款20%收取闲置费等方式盘活、处置闲置土地。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市区,各县可参照该规定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60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

《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黄志坚。

2100433B

泰州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成本监审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等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热力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

第四条 煤热联动的热力价格,以原煤到厂平均价格为基础,以吨煤产热(出口温度300C,压力1mpa )5.4吨和每吨热力加工费成本50.51元为参数,由市物价局根据本联动办法测算、核定。今后吨煤产热系数及热力加工成本费用,依据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变化情况每两年监审并调整一次。

第五条 煤热联动价格基数。以2011年二季度原煤到厂平均价格(含税购进价及运费,下同)896.29元/吨和热力价格216.50元/吨为煤热联动价格基数,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联动条件时,相应调整热力价格。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条件。当原煤到厂平均进价每季度上涨或下降达到每吨40元及以上时,各热电企业和热用户可向市物价局申请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市物价局也可以根据煤炭市场价格行情,主动调整热力价格。

第七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每季度联动一次。当原煤到厂均价与上一次调整热力价格时的煤价相比,当月上涨或下降超过每吨8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于次月及时调整热力价格。各热电企业应于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市物价局报送煤炭进价情况。市物价局监审后将通过《成本调查与监审简报》定期向热电企业和热用户公布。当市场煤炭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各热电企业应按月上报煤炭购进成本资料。

第八条 热力供需企业之间联动分摊比例。煤炭价格变动对热力销售价格的影响应由热电企业和热用户共同分摊,其中热电企业分摊20%,热用户分摊80%。

第九条 热力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为:价格调整额=联动周期内到厂原煤价格涨跌额÷5.4×80%。

第十条 继续实行脱硫加价。对安装脱硫设施,实现在线监测,经有权部门确认达标排放的热电企业,热力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每吨可加价5元。对热力企业的脱硫情况,按相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三季度联动周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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