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地区 河源市
所属类型 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一个村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村民家庭户为单位,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且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

第六条 村民宅基地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利用本村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村民家庭户名下有其他已建未办证住房的,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分户时,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应按标准利用现有住房用地申请办理村民宅基地相关手续。

(三)村民家庭户名下没有其他已建未办证住房的,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分户时,可通过转让方式,将本村其他村民家庭户名下的已建未办证住房调整为本户家庭住房,并申请办理村民宅基地相关手续。

第七条政府对近期拟征地拆迁区域实行预公告制度和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制度。预公告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户,如申请宅基地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取得村民宅基地的资格。

(二)确需分户建房居住的,在签署承诺书承诺征地拆迁时临时性住房只补偿建筑成本后,可通过建设临时性住房的方式解决。同时,分房户可凭《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书》按拆迁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申请购买1套拆迁安置房。

(三)暂无建房计划的,在征地拆迁时,可凭《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书》按拆迁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申请购买1套拆迁安置房。

预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年政府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村民家庭户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宅基地。已按第(二)款规定建设了临时性住房的,可申请该临时性住房建设用地为本户宅基地。

第八条 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共同居住生活的,为一个村民家庭户。如需分户,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户居住的;

(二)年满30岁未结婚需分户居住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户,可申请村民宅基地:

(一)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村民家庭户无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申请新的宅基地时承诺自行拆除旧宅的。

第十条 村民家庭户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已达到80平方米的;

(二)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

(三)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含划地自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被法院判决抵债的;

(五)拟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距离城市市政道路边线不足50米的;

(六)拟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第三章 村民宅基地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村委会应指派专人(下称申报员)负责村民宅基地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提交村委会申报员。

(二)公示确认。

经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对申请进行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

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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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区村民家庭户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是指源城区行政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家庭户,是指户主户籍在本村,户主或直系家属在最近一轮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时,在本村分有责任田的家庭(以2012年市区现有村民家庭户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村民宅基地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备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户。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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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经依法批准,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市区宅基地规划、用地、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济南高新区代管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仍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由所属区政府负责,报批基础性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

第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理,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第七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二)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四)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五)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九条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和公示图片等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二)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位置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并明确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等指标。对经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持区政府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批复等材料,依法到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做到三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与转让

第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本着方便、高效、快捷的原则,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后,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村民申请土地登记。宅基地上住宅按审批要求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结果按年度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在本村内易地新建住宅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与其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改变用途的,村民委员会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实施“一户一宅”制度。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工作,妥善解决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宅基地闲置等历史遗留问题。

对村民2处(含)以上宅基地以及因历史原因形成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法定限额标准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整体村庄改造等形式集中成片建设农民住房的,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村民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宅基地以及非法转让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由规划、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有关具体标准,切实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8日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以《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1层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指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区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五)加快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出台有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作出管控要求,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对附件表格等也可以进一步简化、优化和细化,规范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就印发了的《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有关措施方面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2月11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要依法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3月12日小卫副市长和4月1日伟良、小卫副市长分别召集了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专题研究了我市关于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贯彻意见和措施。3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提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要优化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

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5.《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是提出3点基本原则。一是符合规划原则;二是“一户一宅”原则;三是简政放权原则。

第二部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为保持一致性主事参照《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户为单位符合6个方面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三部分:宅基地审批程序。主要是吸收和梳理了省级以上文件要求,细化了《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7个流程,其中属于审批阶段有3个流程:1.农户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审批,批后管理阶段有3个流程:1.施工放样、2.安全施工、3.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阶段有1个流程,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我局还根据7个流程情况制作了宅基地审批流程图,方便基层干部和群众了解。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主要对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及需建章立制方面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三是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快组织实施。

四、推进落实

为确保《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宅基地审批政策宣传培训,指导监督县、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进行,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向公众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

(二)“河源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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