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17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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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7年6月7日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修订后)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73号令 | 通过时间 | 2017年6月5日 |
新版实施时间 | 2019年7月16日 |
国土资源部关于《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推进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程序标准,国土资源部起草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1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略),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19日
6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3号、74号部令,分别发布施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保障国家基本海洋观测活动的有序开展。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对统一规划、设立和调整国家、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作出相应制度安排,明确了海洋观测站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禁止性和约束性条款,保证海洋观测工作正常运行;明确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海洋观测站点的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国家海洋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
第73号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转载,供参考。公司图纸管理规定3页资料简介开始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目的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完整的品质管理控制流程1。QCC:品质保障圈。包括IQC,IPQC,FQC,OQC,QA,QE,TQC等2。IQC:进料品质检验。企业在物料需求订单下达后,对供应商供应之产品进行验...
(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第73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第五条 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站点的调整,包括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撤销以及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变更。
第六条 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论证,报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设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依法占用的;
(二)海洋观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或者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因素无法正常开展海洋观测业务的;
(四)因海洋观测业务发展需要的;
(五)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海区派出机构提出迁站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三)迁建工程计划。
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意迁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
(三)新站选址合理;
(四)迁建工程计划可行。
第十条 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海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迁建工程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新站建设。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建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所需费用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者由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验收:
(一)建设任务已经完成;
(二)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一致;
(三)观测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观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已取得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二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旧站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在原址设立临时观测站点,进行一个月的对比观测。
新站与旧站经过对比观测,实现观测资料的有效衔接后,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启用申请,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启用新站。
新站正式启用前,应当严格保护旧站及观测环境和观测设施。新站正式启用后,才能改变旧站用途。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一)海洋观测环境已经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且失去海洋观测服务的价值并无法恢复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现址已经不具备设立条件,且无另选新址重建必要的。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撤销论证报告。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撤销,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围墙、堤坝等障碍物;
(二)设置影响潜标使用功能的水声干扰源和影响雷达站的强电磁干扰源。
第十八条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保护和检查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纳入海洋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同意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同意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通过验收和启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意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第二十三条 设立、调整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应当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地方海洋观测网规划,避免与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重复建设。具体办法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30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三)删去第十七、第十八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七)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100433B
耿村煤矿现开采地区属于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为了解地表沉降和冲击地压的相关性,需建立简易的地表移动观测站。传统的建站及观测方法要求严格,观测周期长,费用大,本文提出用手持GPS配合全站仪建站,用全站仪三角高程代替水准测量进行日常测量,能直接获得观测点的三维坐标,实现建站的目的,并且节约了费用。通过建站实例总结了该种方法的优缺点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该程序实现了对区域气象观测站运行状态、资料传输、突发灾害天气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功能,并能在资料传输异常、站点状态异常或者发生灾害天气时提供报警服务以便及时提醒业务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6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3号、74号部令,分别发布施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保障国家基本海洋观测活动的有序开展。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明确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和共享制度;细化了保管、公开措施,要求建立和维护海洋观测资料公开服务平台,发布公开目录范围内的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同时规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外涉密海洋观测资料提供给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 2100433B
国土资源部关于《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推进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程序标准,国土资源部起草了《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1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19日
随着航天和航空遥感技术的发展,航天和航空遥感技术逐渐应用于海洋探测,形成天基海洋环境遥感。天基海洋遥感具有观测范围广、重复周期短、时空分辨率高等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对全球海洋成像,可以观测船舶不易到达的海域,可以观测普通方法不易测量或不可观测的参量,成为继地面和海面观测的第二大海洋观探测平台,也成为发达国家竭力争夺的海洋高科技之一。近年来,美国、欧洲、日本等航天大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海洋发展规划。
国外已经陆续发射了多颗海洋水色卫星、海洋地形卫星和海洋动力环境卫星。
1)SeaStar卫星
1997年8月,美国发射了SeaStar海洋水色卫星。星上装载有第二代海洋水色传感器,共有8个通道,前6个通道位于可见光范围,7、8通道位于近红外,中心波长分别为765nm和865nm;地面分辨率为1.1km,该卫星现仍在运行。
2)EOS卫星系列
EOS系列中的EOS-AM卫星主要用于陆地和大气观测、物理和化学、气候环境调查。第一颗EOS-AM卫星Terra于1999年12月18日发射。EOS-AM1卫星装载五个主要仪器: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IS-N)、先进星载热发射和反射辐射器(ASTER)、多角度成像光谱仪(MI-SR)、云和地球辐射能量系统(CERES)和对流层污染仪(MOPITT)。EOS-PM卫星共计三颗,第一颗EOS-PM卫星Aqua于2002年5月4日发射;EOS-PM2卫星Aura于2004年7月15发射;EOS-PM3于2010年12月发射。
EOS-PM卫星装载的仪器有:先进的微波探测器(AMSU)、微波湿度探测器(MHS)、云和地球辐射能量系统(CERES)、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IS-N)、大气红外探测器(AIRS)、多通道微波成像辐射器(MIMR)。
3)Geosat卫星
1985年3月,美国海军发射了Geosat大地测量卫星,也是一颗海洋地形卫星,星上装载的唯一传感器是一部Ku波段(13.5GHz)的雷达高度计。该卫星以军用为主,用于测量海洋表面有效波高,研究地球重力场、海潮和海面地形等,鉴于卫星轨道误差大(50cm)和数据保密等原因,没有得到广泛应用。1998年2月,美国海军又发射了Geosat的后继卫星GFO-1,运行至今。
航空海洋探测采用固定翼飞机和无人机为传感器载体,具有机动灵活、探测项目多、接近海面、分辨率高、不受轨道限制、易于海空配合而且投资少等特点,是海洋环境监测的重要遥感平台,通过搭载的微波和光学遥测设备,能够实时获取大气海洋环境资料。在军事上,由于无人机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得到了广泛应用。典型代表有美国的“全球鹰”、“捕食者”,澳大利亚的Aerosonde等无人机。